法律法规

国知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332号)(2019.10.16)

2025-01-09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 告
第三三二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确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现予以发布。具体样式如下: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 年12月31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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