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颁布的韩国《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
2024年12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商标法》拟议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该修正案将在颁布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根据该修正案:(1)商标异议期将缩短为30天;(2)故意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限额将提高。详情如下。
异议期将从2个月缩短为30天
根据现行法律,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出异议。然而,许多人是在推出相关产品或就已在使用的商标提出商标申请,此外,在所有已公布的申请中,只有约1%的申请遭到异议。认识到上述情况后,一致认为应缩短异议期,以便更快地注册商标。
对于申请人来说,这项修正案将加快整个注册程序。由于异议期很短,潜在的异议人将不得不密切关注商标公布期刊。不过,与现在的情况一样,仍可以在异议期结束前首先提交一份简单的异议通知,然后在异议期届满后的30天内(本国申请可延长)提交一份详细的异议申请。此外,还可以向KIPO提交信息简报,以便在商标公布之前先发制人地阻止商标注册。
本修正案仅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公布的商标。
惩罚性赔偿限额将从3倍增至5倍
根据现行法律,商标所有人有权根据侵权人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润、商标所有人因侵权行为而损失的利润或合理的使用费向侵权人要求损害赔偿。然而,由于在证实实际发生的损害方面存在实际困难,商标所有人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为解决这一问题,《商标法》早前的一项修正案(2020年10月修正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目前,对于故意侵权行为,可要求最高为实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修正案加强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将赔偿限额提高至实际损失的5倍。通过这种方式,将对潜在侵权者施加进一步的压力,同时使商标所有人有权获得更实际的损害赔偿。(编译自jdsupra.com)
萨尔瓦多全新知识产权法即将生效
2024年8月15日,萨尔瓦多在第153号官方公报上公布了一部新的立法,从而在推动知识产权事业改革的进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部法律整合了该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并会在几个月后,即2025年2月15日生效。
与《商标和其他显著标志法》以及之前的《知识产权法》所建立起的、拥有30年历史的知识产权框架相比,这项立法可谓是一个重大且受到有关各方欢迎的转变。以前的法律仅涉及版权、相关权以及其他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工业产权。
人们认为新法律建立起了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下是这部新法律的主要亮点:
成立中央知识产权研究所:这部法律在国家注册中心(CNR)内部设立了萨尔瓦多雷诺知识产权研究所(ISPI),并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简化了知识产权活动。该研究所将会取代知识产权注册处。
公开(第121条):目前,新的知识产权申请会在官方公报和全国发行的主流报纸上对外进行公开。现在,这项新法律创建了一份专门面向知识产权出版物的知识产权公告。在收到授予商标通知后的4个月内,并在申请人支付了相应费用后,ISPI将在这个指定的知识产权公告中以电子方式公开商标申请。
扩大商标的构成范围(第107条):新法律扩大了商标的定义,这是一个值得人们称道的举措。经过调整的新定义现在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了非显著性商标,例如味觉和纹理。
升级后的保护事项以及新的时间表
商标和其他显著标志
商号(第171条):新法律要求每10年续展一次商号,而之前的法律可以提供无限期的保护。注册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后的10年,并可续展相同的期限。为了续展商号,申请人必须要证明对其进行了使用。在新法律生效之前就已完成注册的商号将会自其注册之日起保持10年的注册期。
商业广告标志(第166条):同样地,商业广告标志的有效期是自注册之日起后的10年,而旧法案的保护期是无限制的。人们进行续展时必须证明对其进行了使用。在新法案生效之前就已注册的标志,其保护期是自注册之日后的10年。
特许经营合同(第140条):新法律现在提供了注册特许经营合同的可能性。许可证的持有人还可以注册许可证以使用注册商标。
撤销商标(第144条、第111条):新法律现在允许利益相关方提起诉讼,以要求撤销注册商标。在此之前,法律规定人们需要在法院提起此类诉讼。
以“成为通用商标”为由撤销商标(第145条):除上述内容外,利益相关方还可以基于商标(商品或服务)已成为通用商标为由而申请撤销该商标。
域名(第316条):如果显著性标志申请包含域名,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注册时提供证明其使用的文件。但是,提交此类文件并不能保证立即就可获得批准,因为上述申请仍将接受审查,以确保其未侵犯到属于任何其他显著性标志或现有公司名称的权利(第112条e款)。
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第249条):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已从旧法案中的10年延长到了15年。续展日期将从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所有人还必须每5年支付一次维持费。
博拉豁免(第209条):新法案现在引入了有关博拉豁免的明确定义,以澄清何时可以就专利侵权指控进行抗辩。
不能受到保护的发明(第197条g款):根据新的法律,已经获得专利的产品或程序不能仅仅因为现在的用途与原始专利的用途不一样就可再次获得专利。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的计划(第324条):这项新的法律为各种实体带来了豁免优惠和灵活性,例如属于国家的机构和市政当局可免缴官方费用,而高等教育机构、在国家文化工作者和艺术注册处注册的个人以及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小微企业主可免除50%的官方费用。
萨尔瓦多新修订的立法旨在鼓励该国国内和国际企业投资和保护其知识产权。通过使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变得更加现代化,该法律为申请人提供了一个更加清晰、更加现代的框架。(编译自www.mondaq.com)
人工智能发现的药物比其他药物面临更多知识产权风险
人工智能有望彻底改变药物发现,但在这一新兴领域形成可保护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给在这一领域的创新公司带来了一系列潜在风险。更复杂的是:并非所有人工智能辅助化合物都是一样的——这也延伸到了它们的专利性。
专利风险取决于药物类别
知识产权风险因所涉及的药物类别而异——化合物合成越容易、越可预测,潜在风险就越大。
谈到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专利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表示,人类必须对新药的“构思”作出“重大”贡献,但将这一构思转化为现实世界中的化合物(法律称之为“付诸实践”)还不足以授予发明权。
对于一些合成方法易于理解和预测的化合物,只要人工智能生成化合物的数据表达,就可能产生专利目的的“构思”。对于更复杂、更难以预测的化合物,则适用一种称为“同步构思和还原实践”的法律原则。
根据该原则,在研究人员能够证明他们已经在湿实验室中成功分离出化合物之前,构思可能不会完成。因此,构思完成的阶段取决于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化合物数据表示转化为物质样本的难度。
抗体和多肽:潜在风险较高
抗体和多肽是药物类别中的例子,如果未改变的人工智能生成序列最终成为候选药物,它们可能会面临更高的知识产权风险。其中一些氨基酸序列的合成方法,尤其是较为简单的氨基酸序列的合成方法,是研究人员将数据序列发送给第三方供应商合成的众所周知的标准方法。由于这类序列一旦生成就很容易合成,因此将来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数据序列与专利客体相对应,法院可能会认为仅人工智能就完成了构思。
这使制药公司在决定是否采用人工智能手段来发现抗体/多肽药物时进退两难。多肽的潜在变体几乎是无限的,因此人工智能非常适合筛选和模拟大量的多肽变体。然而,当人工智能输出一个可行的多肽序列时,“构思”可能已经立即完成。
制药公司在决定是否采用强大的人工智能加速筛选工具来预测有用的多肽序列时,可能会面临艰难的抉择,但这也可能会削弱知识产权。
小分子药物:潜在风险较低
在使用人工智能手段进行筛选时,小分子药物的知识产权风险较低。有机小分子的整体结构通常是三维的(而不是线性序列)。法院通常认为,这种不可预测性需要有机合成化学家的人为投入,以确定如何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公式转化为物质形式。根据同步构想和付诸实践的法律理论,这种人为贡献满足了构想的要求。
但是,如果公司用另一个人工智能模型来取代人工输入,那么失去知识产权的风险可能会增加。小分子合成中固有的复杂性和可变性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人工智能被认定为唯一发明人。
下一步
围绕人工智能发明权的法律框架和药物合成的实际问题,为制药公司带来了风险与回报的两难选择。合成某些化合物(尤其是抗体和多肽)非常容易,这增加了人工智能被视为唯一发明人的可能性,从而威胁到制药公司的专利权。
相比之下,合成小分子药物固有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则为人工智能发明丧失知识产权的风险提供了缓冲作用。制药公司必须谨慎应对这些挑战,在人工智能驱动的效率与潜在的法律和知识产权风险之间取得平衡。(编译自jdsupr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