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是国际专利申请最大来源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日公布2024年全球知识产权申报统计数据。数据显示,2024年,全球PCT(《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总量达27.39万件,同比增长0.5%。中国申请量为70160件,同比增长0.9%,仍是申请量最大的来源国。美国以54087件申请量位居第二,同比下降2.8%。日本、韩国和德国紧随其后。
申请人方面,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6600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位居全球榜首,韩国三星电子位居第二,美国高通公司、韩国LG电子和中国宁德时代紧随其后。在前一百位申请人中,日本、中国和美国的拥有的数量分别为35位、21位和19位。
在教育领域,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以519件PCT国际专利申请继续位居榜首,其次分别是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系统、中国清华大学、中国浙江大学和韩国首尔国立大学。
2024年,数字通信成为已公布PCT申请的首要领域,占总量的10.5%,超过了自2019年以来一直居于首位的计算机技术。其他主要领域包括计算机技术、电气机械、医疗技术和测量。这五个领域合计约占已公布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的40%,与2019年相比增长了5个百分点。在排名前十的技术领域中,数字通信和电气机械在2024年的增长率最快。
Ø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通过新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解决效率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在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后,预计知识产权侵权(IPV)案件的解决时间将继续缩短。
根据《知识产权违法行政申诉规则和条例》(《IPV规则》),IPOPHL通过其法律事务局推出了《有损害赔偿限制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无临时救济的诉讼解决程序规则》(《RAPID规则》)。
《RAPID规则》为索赔金额在20万至50万比索之间、不寻求临时补救措施的IPV案件提供了一个更简单的途径。该规则的显着特点包括:关于被禁止的诉状规定;电子邮件提交的格式;电子文件提交后提交的投诉和答辩的实体副本;在线听证会的选择;证据事项在初始诉状中的纳入;以及将听证会时间表限制为每一方最多申请5个听证日期。
简化程序所需支付的费用与常规IPV申请相同,从而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解决方案,且不会给诉讼当事人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
IPOPHL总干事布丽吉特.达.科斯塔.维拉鲁兹(Brigitte M. da Costa Villaluz)表示:“《RAPID规则》旨在为我们的利益相关者提供一个选择,如果他们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其知识产权,同时寻求有限的损害赔偿,他们可以利用这一简化途径。”
《RAPID规则》与最高法院正在进行的司法系统现代化倡议相一致。
这项工作结合了法律、判例和国际公约不断发展的趋势,确保司法制度能够适应技术进步和全球标准。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局(BLA)负责人克里斯廷.潘吉利南—坎拉潘(Christine V. Pangilinan-Canlapan)表示:“通过与最高法院的现代化进程保持一致,该程序为各方提供了更新的实用指导,确保了确定性提高、案件管理更顺畅以及延误减少。”
通过IPOPHL第2024-045号备忘录通告颁布的《RAPID规则》已于2024年12月28日生效。新规则是在2024-021号备忘录通告发布之后颁布的,该规则在确保程序适当的同时,在其现代化进程中采用了在线诉讼模式。
这些改进措施是BLA持续进行的更广泛的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旨在更新其系统、流程和记录,并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的高效和公平裁决。(编译自www.agip-news.com)
Ø 利比亚对商标续展费用及相关要求作出重大调整
根据在2024年11月27日发布的《2024年第586号决议》,利比亚宣布将对其商标续展费用和相关程序进行重大变更。这些变化会影响到国外和国内的企业,并引入了更高的费用标准和更复杂的要求。
根据新的法令,利比亚的商标续展费用出现了大幅增长。续展费用现在定为每年2000美元,这使得10年期的续展总费用达到了2万美元,对于外国商标的持有人来说,这意味着成本的显著增加,因为企业现在需要支付新的费用才能在利比亚续展其商标。
此外,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预先全额支付2万美元的10年续展费,或选择按年度分期付款。人们需要在首次续展时支付第一笔费用,并在每个年度的续展日期当日或之前支付后续的费用。6个月的宽限期仅适用于第一次的续展。同样重要且需要注意的是,最近的法令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提及分期付款的选项。
对于利比亚本国的公司来讲,续展费现在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5%来计算(依据是最近完成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这一新的要求引入了一个更加复杂、更加繁琐的程序,特别是对于那些拥有高价值商标的公司而言)。
似乎目前可以确认的是,此次费用的增加不会影响到已提交申请且当前正处于待决状态的续展工作。
影响到商标申请的变化
与此同时,此次的调整还会影响到在2024年4月2日至9月2日期间提交的商标申请。由于商标局在此期间暂停了运营工作,因此在上述时期提交的所有商标申请都将根据2025年1月15日生效的第2号部长决定被撤销。在此期间提交商标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意,他们需要重新提交自己的申请。更重要的是,相应的优先权也将丧失,因此企业必须迅速采取行动以避免出现进一步的延误。此外,企业现在有机会对任何先前被驳回的商标提出上诉,如果这些商标因与在上述时期提交的商标存在着相似之处而被驳回的话。
行业的反响与未来展望
鉴于这些变化的幅度,许多企业和从业人员正在积极地与相关机构进行接触,以寻求对新的收费结构进行调整。政府有望重新审议续展费用急剧增加的问题。同时,建议商标所有人仔细审查其投资组合并寻求专业的建议,以驾驭新的要求并确保合规性。鉴于这些变化,强烈建议在利比亚拥有商标的企业寻求专业的建议,以了解调整后的要求并确保能够遵守新的法规。(编译自www.mondaq.com)
Ø 等同原则的司法实践比较:英国、德国与统一专利法院 (UPC)
等同原则是部分专利体系采用的一项司法规则,基于该规则,即使侵权产品或方法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范围,但若其与主张发明构成实质等同,法院仍可判定专利侵权成立。
英国
2017 年,在 Actavis UK Ltd 诉礼来公司案 ([2017] UKSC 48) 中,英国最高法院一改英国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中对《欧洲专利公约》 (EPC) 第 69 条等同原则的适用标准,为专利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提供了更宽泛的解释空间。
简单来说,本案系 Actavis 针对英国上诉法院 (CoA) 作出的“Actavis 仿制药产品未侵犯礼来癌症治疗专利”这一判决提出的上诉。涉案化学物质是“培美曲塞”,其对癌性肿瘤具有治疗作用,但单独使用时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副作用。礼来的专利指出,如果将“培美曲塞二钠”与维生素 B12 联用,可显著降低这些副作用。Actavis 计划推出一种与 B12 混合的仿制培美曲塞化合物产品,该仿制药使用“培美曲塞二酸、二氨丁三醇盐或二钾盐”代替“培美曲塞二钠”,因此向法院提起未侵权声明之诉。
法院在判定是否存在等同侵权时提出了三个问题:
1. 尽管未落入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范围,变体是否以与涉案发明实质相同的方式取得了与涉案发明实质相同的结果?
2.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结合在优先权日阅读的专利文件,若已知变体能取得实质相同的结果,是否能够显而易见地认识到变体系通过与涉案发明实质相同的方式取得的这一结果?
3.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文件后,是否能够推断出专利权人仍然认为严格遵守专利相关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是涉案发明的基本要件?
在未构成字面侵权的情况下,若前两个问题的答案为“是”,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为“否”,即可判定侵权成立。自 Actavis 案以来,英国法院在等同原则的应用方面一直存在争议,成败参半。
德国
在德国,德国联邦法院在“切削刀片案 I”(BGH “Schneidmesser I”,2002 年 3 月 12 日,X ZR 168/00)中定义的评估等同侵权的基本方法,至今仍为德国适用等同原则的依据:
1. 技术效果等同性:修改后的实施例是否与专利解决方案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
2. 可发现性:基于自身的知识和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显而易见地发现修改后的实施例具备相同的技术效果?
3. 等同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求已修改的解决方案时,是否依赖专利权利要求的构思,从而将修改视为发明的等同实施方式?
此后几年,德国通过大量判例法进一步界定了“切削刀片问题”的解释以及等同保护范围的定义。
联邦法院在“封堵装置”案(BGH “Okklusionsvorrichtung”,2011 年 5 月 10 日,X ZR 16/09)中提出,权利要求的等同范围不适用于专利中已披露但未请求保护的替代实施例。(“披露但未请求保护视为放弃”原则)。
但是,联邦法院后来放宽了对等同范围的这一严格限制,因为其在“V 形导轨装置”案判决(BGH “V-förmige Führungsanordnung”,2016 年 8 月 23 日,X ZR 76/14)中指出,尽管专利对某一特定要件的 V 形横截面作出了相对狭窄的定义,排除了最初提交的说明书中暗示的其他形状,但等同侵权的评估主要取决于侵权产品在专利技术教义中的功能,而非其空间物理设计。
在与Actavis UK Ltd 诉礼来公司案 [2017] UKSC 48 相关的德国并行诉讼(BGH “Pemetrexed”,2016 年 6 月 14 日,X ZR 29/15)中,德国法院引入了一项新的评估选择,突破了在“封堵装置案”(Okklusionsvorrichtung)中定义的方法。“培美曲塞案”判决在裁判要旨中明确指出,如果专利说明书披露了实现特定技术效果的多种可能性,而专利权利要求只属于其中一种,则通常不认为存在等同侵权。但是,“培美曲塞案”判决进一步指出,一项未明确披露但仅基于专利披露才“可发现”的替代方案仍可能构成等同专利。
关于如何根据第一段提及的“切削刀片案问题“进行“技术效果等同性”评估,联邦法院在“起重臂”案(BGH “Kranarm”,2020 年 11 月 17 日,X ZR 132/18)中进行了阐释。在该案中,被诉实施例的软管并未按专利权利要求所述安装在起重臂侧的两个旋转轴承之间,而是绕经两个旋转轴承之间的一个独立组件。联邦法院认为,由于被诉实施例未在软管的相同区段实现主张设备所实现的保护效果,故不构成侵权。
总的来说,德国已形成完善的等同侵权判例体系,当“切削刀片案问题”可得出肯定性结论时,即便采用替代解决方案,仍可能落入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
Plant-e 诉 Arkyne 案 – UPC 海牙地方分院
2024 年底,海牙地方分院作出了 UPC 关于等同原则的首个裁决。UPC 认定涉案专利有效,并基于等同原则判定其被侵权,同时发布了一项永久禁令,适用于专利在其中生效的 UPC 成员国/地区,包括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德国、法国和意大利。
点击阅读:Plant-e 诉 Arkyne 案。
背景
Plant-e 的专利涉及一种利用活体植物将光能转化为电能的装置(权利要求 1-10)和方法(权利要求 11-16)。
Arkyne 的产品是一种“生物”电池,宣传称其能够通过土壤中氧化饲料的微生物产生电流。该产品名为 Bioo 面板。Bioo 面板还包括一个顶部隔间,内含土壤、植物及植物的根。土壤中有机物质的化学能以及植物通过光合作用产生的化学能随后被转化为电能。
Plant-e 指控 Bioo 产品侵犯了其专利的权利要求 11-16。
法院认定专利有效且被侵权,但并非字面侵权,而是基于等同原则的侵权。
除了植物及其根部位于阳极隔间这一特征,Bioo 面板满足了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因此未构成对涉诉专利的字面侵权。但是,UPC 首次使用等同原则分析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并认定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
UPC 指出,如果以下四个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性的,则变体与权利要求中指定的要素等同:
1. 技术等同性:该变体是否解决了与专利发明所解决的(实质)相同的问题,并在此背景下实现了(实质)相同的功能?
2. 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展至等同要素,是否与专利权人基于其技术贡献所应获得的公平保护相称,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基于(在侵权时)公开的专利文件显而易见地推断出如何应用等同要素?
3. 对第三方的合理法律确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专利推断,发明的范围比字面主张保护的范围更广?
4. 被控侵权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本案中,上述每个问题的答案均为“是”。
影响
这是海牙地方分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其判决思路显然沿用了其本国法院既有的司法先例。
尽管 UPC 意图综合借鉴欧洲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判例法原则,但我们尚不清楚它将如何实现欧洲差异化等同判定标准之间的协调统一。如上所述,英国和德国在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
UPC 上诉法院将选择维持或突破这项判决确立的标准,仍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