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2024年专利指数》:欧洲创新依然强劲,专利需求维持在较高水平
欧洲专利局(EPO)近日发布的《2024年专利指数》显示,创新仍继续蓬勃发展,去年的申请量与2023年持平。
经过三年的显著增长,来自世界各地的公司和发明人去年向该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前一年基本持平(-0.1%)。来自欧洲(包括EPO所有39个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增长了0.3%,而来自欧洲以外的专利申请则略有下降(-0.4%)。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尽管存在政治和经济不确定性,但欧洲公司和发明人去年提交了更多的专利申请,这突显了他们的技术实力和对研发的持续投资。我们机构的专利数据是产业、政策和投资优先事项的清晰路线图。正如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 Draghi)和意大利前总理恩里科.莱塔(Enrico Letta)撰写的报告所警示的那样,为了保持全球竞争力,欧洲必须加强其创新生态系统,并做更多工作来帮助发明人扩大其发明规模并将其商业化,尤其是在绿色技术、人工智能和半导体等关键领域。”
计算机技术领先
计算机技术(包括机器学习和模式识别等人工智能领域)首次成为领先技术领域,2024年的专利申请量为16815件。在清洁能源技术,特别是电池创新(+24.0%)的推动下,电气机械、仪器、能源领域去年实现了最强劲的增长(比2023年增长8.9%)。与此同时,数字通信(包括与移动网络有关的发明)领域的申请减少了6.3%。
全球和欧洲趋势
美国仍然是欧洲专利申请最多的来源国,其后依此是德国、日本、中国和韩国。来自EPO成员国的申请占43%,来自欧洲以外国家(地区)的申请占57%(如下图所示)。值得注意的是,韩国申请量的增长最为显著(+4.2%),中国的增长为0.5%,而来自美国(-0.8%)和日本(-2.4%)公司和发明人的申请量则有所减少。前十大来源地的排名自2023年以来保持不变。
2024年,来自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申请数量再次上升(86296件,+0.3%),但来自欧盟27个成员国的申请数量却有所下降(68392件,-0.4%)。欧洲公司和发明人在计算机技术(+5.9%)和运输(+4.8%)领域的增长高于平均水平。
瑞士和英国在EPO成员国中表现最为突出
欧洲前两大申请国德国(+0.4%)和法国(+1.1%)的申请在2024年略有上升。在申请量较大的申请国(申请量超过5000件)中,瑞士(+3.2%)和英国(+3.1%)的增长最为显著。在人均专利数量方面,瑞士仍居首位,几个北欧国家紧随其后。
在申请量超过1000件的欧洲国家中可以看到欧洲专利申请总量进一步大幅提高,这些国家包括爱尔兰(+4.4%)、西班牙(+3.0%)和芬兰(+2.7%)。
创新来源多样化:大公司是主要贡献者
2024年申请量最大的公司
2024年,三星成为EPO新晋第一大申请人(上一次排名第一是在2020年),华为排在第二为,紧随其后的是LG公司、高通和RTX公司。前十大申请人中有4家来自欧洲,两家来自韩国,两家来自美国,中国和日本各有一家。
每4份专利申请中就有一份包含女性发明人
2024年,在EPO收到的所有专利申请中,25%的申请至少包含一名女性发明人。在主要申请国(申请量超过2000件)中,西班牙以42%的比例位列第一,其次是比利时(32%)和法国(31%)。
小公司利用专利制度推动创新
2024年,EPO受理的专利申请中有22%来自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雇员少于250人的公司),另有7%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这凸显了专利制度对小型实体的吸引力,而该机构于2024年4月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实施的费用减免进一步加强了这种吸引力。
统一专利在第二年超出预期
2023年推出的统一专利制度(继续保持增长势头,为创新者提供了更简单、更方便的专利保护,申请人只需向EPO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18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2024年,在该机构授予的所有欧洲专利中,有25.6%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申请总数超过2.8万件,与2023年(18300件)相比增长了53%。EPO成员国的专利申请人对统一专利的使用率最高,其36.5%的欧洲专利转化为统一专利,其次是来自韩国(18.9%)和中国(17.9%)的专利申请人——这两个国家的统一专利申请量都有显著上升,其后是美国(16.0%)和日本(7.9%)。提出统一专利申请较多的国家是强生公司、西门子、三星、高通和沃尔沃集团。此外,小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该制度,欧洲中小型企业和大学的使用率为57.5%。(编译自www.epo.org)
Ø 欧盟发布《与通用人工智能有关的行为准则》第三稿:关键的版权问题
《与通用人工智能有关的行为准则》(《行为准则》)为通用人工智能模型(GPAI模型,无论是否涉及“系统性风险”)的提供者设定了需遵守《人工智能法案》(AI Act)的“承诺”和“措施”。《人工智能法案》中与GPAI模型相关的关键条款将于2025年8月生效。在确定GPAI模型的提供者是否遵守《人工智能法》时,可以优先考虑签署《行为准则》的GPAI模型提供者,尽管提供者遵守《行为准则》本身并不被视为遵守了《人工智能法案》。
目前《行为准则》处于第三版草案阶段,预计将于2025年5月定稿。该准则确立了以下4个方面的承诺和措施:(1)透明度与版权相关规则;(2)系统性风险评估;(3)系统性风险技术缓释;(4)系统性风险治理缓释。本文重点解析最新版《行为准则》草案中与欧盟版权相关的核心内容。
训练数据义务的实体范围
《人工智能法案》规定的一项核心义务涉及训练数据使用。GPAI模型提供者必须制定符合欧盟版权及相关权法律的政策。这些政策须确保:当权利持有人声明其受保护内容不得用于人工智能训练(选择退出)时,该选择退出声明应被遵守。
德国一家法院对版权法中考虑退出的义务进行了相对宽泛的解释,以涵盖任何机器可读声明,包括自然语言声明。新版《行为准则》对此义务进行了细化,区分了符合排除机器人协议(robots.txt)的指令与其他适当机器可读协议。对于robots.txt协议必须予以遵守,而对于其他协议,提供者仅需尽最大努力遵守。
《行为准则》核心要点概览
相较于第二版草案,第三版在承诺表述方面更为精简,对各项承诺的表述更加清晰。版权合规相关措施主要包含:
措施I.2.1(1)/(2):
(1)签署方必须制定、更新并实施版权政策;
(2)鼓励签署方公布其内部版权政策摘要。
措施I.2.2:签署方在爬取万维网时仅可复制、提取合法获取的版权保护内容。
具体要求:
(1)不得规避有效技术保护措施(包括付费墙);
(2)须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从盗版领域内爬取内容。
措施I.2.3:(1)签署方在爬取万维网时必须识别并遵守权利保留声明(选择退出)。
具体要求:
· 仅能使用阅读并遵守robots.txt所述指令的网络爬虫;
· 须尽最大努力识别并遵守其他适当的机器可读协议。
(2)签署方须采取合理措施,使权利人能够获得关于所使用的网络爬虫及其robots.txt功能的信息,以及为识别和遵守选择退出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措施I.2.4:签署方须做出合理努力,获取有关第三方网络爬虫抓取受保护内容的充分信息,包括其网络爬虫是否阅读和遵守robot.txt说明。
措施I.2.5:签署方须通过以下方式降低生成版权侵权输出的风险:
(1)合理设计GPAI模型架构(尽合理努力);
(2)在下游合同中禁止侵犯版权的使用。
措施I.2.6:签署方须指定联络点并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总结思考
在欧盟处理人工智能版权问题需要法律知识与实践规划相结合,因为(例如)美欧版权法存在实质性差异。美国版权法所理解的“合理使用”原则(与人工智能相关训练相关)在欧盟法律中并没有得到同样的认可。相反,欧盟法律对版权适用书面例外和/或限制。
就人工智能训练而言,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D)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文本和数据挖掘(TDM)例外最为重要。但由于缺乏相关判例,该例外在人工智能训练中的具体适用仍存在不确定性。此外,未来司法裁决或监管澄清可能会明确欧盟域外进行的人工智能训练如何适用欧盟与非欧盟版权法之间的衔接问题。
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法案》、欧盟版权法和其他欧盟法律(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是并行运作的。值得注意的是,《人工智能法案》规定了人工智能提供者(和其他相关的人工智能利益相关者)的义务,而版权法则规定了针对这些人工智能利益相关者的潜在个人权利和执法行动。(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更新瑞士型权利要求指南
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不久前更新了其瑞士型权利要求指南。此次更新对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形式和IPONZ的解释提供了更全面、更清晰的解释,包括常见权利要求的有用示例以及新西兰专利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比较。该指南可在IPONZ官方网站上查阅。
为什么使用瑞士型权利要求
根据2013年《专利法》第16(2)条或第16(3)条,在新西兰涵盖人类医疗方法或对人类进行医疗诊断的方法的权利要求不能获得专利。但是,医疗用途可以使用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形式进行保护。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形式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一般格式是:
将物质或组合物用于制造药品(manufacture of a medicament)新的医疗用途。
瑞士型权利要求必须详述医疗用途。这种用途可以是治疗性用途,也可以是诊断性用途。此外,瑞士型权利要求可涵盖涉及物质或组合物新用途的手术方法。
这种物质或组合物可以是新的,也可以是本领域已知的。物质或组合物的功能性定义是被允许的,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道哪些物质或组合物属于权利要求的范围,无论是因为他们具有常识和/或通过常规测试。
例如,可以通过列举以下内容来定义医疗用途:
一种公认的疾病或障碍;
疾病或障碍的潜在病理机制;或
用于治疗疾病或障碍的作用机制。
瑞士型权利要求中详述的医疗用途还必须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地理解。
最后,瑞士型权利要求中的“药物制造”并不是强制性的,可以使用其他措辞,如“药物组合物制备(preparation of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或“组合物制造(manufacture of acomposition)”。
瑞士型权利要求的审查
新颖性和创造性
瑞士式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可能来自于,例如,对不同病症的治疗、新的给药方式、新的患者群体或新颖且具有创造性的用药方案等。如果新颖性在于给药方式或用药方案,IPONZ认为权利要求的客体还必须克服劣势或提供优于现有技术的优势,才具有创造性。对于新的患者群体,IPONZ认为新患者群体必须与之前的群体有明显区别,并且群体的选择不能是随意的。
支持和可实施性
提交的说明书必须以足够清晰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发明,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瑞士型权利要求必须得到提交的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的范围应与申请人对本领域的贡献相称。公开的内容应使技术人员能够实施权利要求中的发明,而无需进行过度实验或进一步的创造性检验。
其他医疗用途形式的权利要求可转换为瑞士式权利要求。如果原始医疗用途形式的权利要求(如第一医疗用途或治疗方法的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和可实施性,那么相应的瑞士式权利要求也将被视为得到支持和可实施性。
主动性语言的避免
IPONZ会驳回使用“被给药”、“被使用”、“被提供”和“当被使用时”(be administered、be used、be provided、和when used)等主动性语言的瑞士式权利要求。将“被给药(be administered)”或“治疗包括给药(treatment comprises administration of)”的措辞不被视为主动性语言。除非该物质或组合物与说明书中披露的现有技术存在物理差异,否则“配制用于(formulated for)”或“被采用于(adapted for)”的措辞可理解为仅仅“适用于(suitable for)”。
对人类治疗的限制
例如,新西兰的做法与欧洲做法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兽医治疗方法在新西兰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IPONZ还会驳回没有明确地限于对人类的治疗,或者提到了非人类动物的瑞士型权利要求。IPONZ的立场是,2013年《专利法》并未将非人类动物的治疗方法排除在外,因此可通过对治疗对象进行适当限制的方法权利要求对该客体进行保护。
提及“受试者”或“患者”的瑞士型权利要求通常会被视为仅限于人类。然而,瑞士式权利要求中的“哺乳动物(mammal)”通常被解释为包括人类和非人类哺乳动物。
非治疗用途的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中允许的非治疗用途不应在瑞士型权利要求中提出,除非非治疗用途(如化妆品用途)与治疗用途无法分开。
设备或仪器
关于使用仪器或装置的权利要求不属于瑞士型权利要求。但是,如果仪器或装置是药物制造或医疗用途的一部分,则瑞士型权利要求可以包括该仪器或装置。(编译自www.lexolog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