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欧盟:新的外观设计条例大部分条款生效
现状
2025年5月1日,欧盟《第2024/2822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阶段大部分条款生效。除即将发布的发展动态外,该文本还对欧盟外观设计(原称“共同体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深刻改革,使保护、注册程序和权利范围现代化。
发展
《条例》引入多项重大变革,旨在提升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的可及性:拓展外观设计的定义,以适应数字化挑战;新增申请和续展方式,修订费用标准;扩大禁止行为的范围,统一例外条款(尤其是修复条款);改革无效宣告和续展程序。
展望
此次改革力求使外观设计保护更易获取、更具效力且适应当前技术与经济现实,直接影响企业(尤其是外观设计、工业、生命科学及数字领域)的保护策略制定。
自2025年5月1日起,欧盟外观设计将发生以下显著变化:
更广泛的产品和可保护特征
“外观设计”及“产品”的定义扩大,不仅涵盖实体产品的外观,还包括非实物(去物质化)产品。可保护特征除线条、轮廓、颜色、纹理和材料外,新增动态效果、过渡及动画(《条例》第3条第1款和第2款)。
现代化调整
“共同体外观设计”更名为“欧盟外观设计”(EU外观设计)。为促进欧盟外观设计的市场化并增强其保护的可见性,引入视觉符号Ⓓ,与注册商标符号®和版权符号©等其他欧盟知识产权符号保持一致(《条例》第26条之二),从而提高了系统内的一致性。
例外条款与修复条款的统一
《条例》新增两项对外观设计专有权的例外:
· 参考使用(为识别或提及产品而复制);
· 戏仿、评论与批评(需符合言论自由原则且不得过度损害外观设计的正常利用)。
修复条款成为强制性规定:保护不适用于复杂产品中用于修复以恢复产品原始外观设计的部件,但制造商需履行信息告知和标签标注义务(《条例》第20条之二)。
权利范围与新增的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清单扩展至3D打印。除制造、提供、销售、进口、出口和存储外,现禁止以制造产品为目的创建、下载、复制、共享或分发任何复制外观设计的媒介或软件。此举旨在打击数字侵权和非法使用3D文件(《条例》第19条第2款(d)项)。
申请与审查
改革将外观设计申请集中至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取消了统一类别和实物样品提交的要求,并要求预先支付费用以确定申请日。多重申请现以50件外观设计为限,且延迟公布不再需支付费用。续展程序与欧盟商标制度保持一致,简化了费用结构,并提供了更多最新注册信息(《条例》第35、37、38、50条)。
费用修订
《条例》将注册费和公告费统一为一项申请费,并为多重申请中的每项附加的外观设计引入了统一费用。此外,还取消了滞纳金和许可登记注销费等特定税费(《条例》附件1)。
与版权的叠加保护
只要客体在符合欧盟法律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外观设计法与版权的叠加保护得到确认(《条例》第96条)。
结论
“外观设计一揽子方案”第一阶段的生效标志着欧盟在外观设计现代化的重大进展。第二阶段的规定要求成员国采取立法措施,将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即将到来的第二阶段,连同欧盟《第2024/2823号指令》(成员国必须在2027年12月9日前执行),预计将引入更多重大变革,包括有关外观设计代表制度的变革,以确保欧盟外观设计法保持强大的适应性,适应当前的技术和市场发展。
鼓励公司和创作者调整其保护战略,并预测这一更新框架带来的新机遇和限制。
三大重要启示
1、现代化与数字化适应:该《条例》使外观设计保护适应数字时代,扩大了“外观设计”和“产品”的定义以及权利范围,特别是将3D打印纳入其中。
2、改革后的程序与费用:对申请、注销和续展程序进行了简化和统一,并对费用进行了修订,以鼓励获得保护,同时限制休眠所有权。
3、统一例外与修复条款:明确并统一了修理条款和例外情况,旨在促进零配件市场的竞争和非商业目的的自由使用。(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大而美法案》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
2025年5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大而美法案》(OBBBA)。国会网站Congress.gov提供了该法案文本的摘要:“该法案减少税收,减少或增加各种联邦项目的开支,提高法定债务限额,并以其他方式解决联邦政府各机构和项目的问题。该法案被称为协调法案,包括众议院11个委员会根据2025财年国会预算决议(H Con. Res. 14)的规定提交的立法。该决议指示委员会向众议院预算委员会提交将增加或减少赤字并按指定金额提高法定债务上限的立法(调和法案由国会采用快速立法程序审议,防止阻挠议事并限制修正案)。”
在这项长达1118页、237327字的法案中,有几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按出现顺序排列如下:
清洁技术创新
废除2020年《美国创新与制造法案》,该法案旨在逐步削减氢氟碳化合物以应对气候变化,并激励可申请专利的新物质和技术的发明。详见第四编“能源与商业”,副标题B“环境”,第一部分“废除与撤销”,第42109节。
人工智能:向商务部拨款5亿美元及(一定程度上)禁止地方监管
在2025财年仅剩4个月之际,美国商务部获得一笔新拨款(5亿美元),用于通过人工智能相关解决方案实现信息技术(IT)系统现代化,该资金可能流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该资金可使用至2035年,重点投入以下领域:自动化决策系统、提升运营效率与服务交付能力以及网络安全。
此项人工智能现代化条款同时禁止州、县、市及其他非联邦政府在10年内监管人工智能,但存在以下例外情形:现行消除人工智能障碍的法律法规仍可执行;简化审批流程并为人工智能铺平道路的法律法规仍可执行;普遍适用于任何技术且未专门歧视人工智能的法律法规仍可执行。
一些评论称此项“禁令”将阻碍版权法执行,批评者认为该拟议禁令使人工智能开发者在使用受版权保护材料训练模型时免除责任。尽管作者本人无法理解该禁令如何适用于联邦版权法对人工智能的执法(因禁令文本明确其仅适用于州或政治分支机构”),但禁令补充规定:若法律法规“未对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系统或自动化决策系统施加任何实质性设计、性能、数据处理、文档、民事责任、征税、费用或其他要求,该禁令不适用。除非该要求:(i)依据联邦法律施加……。”在版权和专利方面,看到了关于人工智能获得版权或专利所需的人类贡献或参与范围的争论。这一禁令条款可能会使这些争论的解决复杂化。
详见第四编“能源与商业”,副标题C“通信”,第二部分“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现代化”,第43201节“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现代化倡议”。
知识产权相关的会计、审计、披露、记录、估值与报告准则
将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并入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包括知识产权领域,可能通过以下关键方面危及上市公司知识产权审计及估值过程的质量与可信度:
1、丧失专业检查专长
a、PCAOB的检查部门是其规模最大且经验最丰富的团队,拥有约500名员工专门负责检查审计工作的质量,包括知识产权、商誉及无形资产等复杂资产估值。
b、将此职能移交SEC可能削弱审计监督力度,尤其对知识产权估值等技术性强且主观性高的领域,因为这些领域的专业性至关重要。
2、国际合作机制瓦解
a、PCAOB已与数十个国家达成双边审计检查协议,包括与中国签订的里程碑式协议,该协议允许对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的审计进行检查。
b、这些协议不会自动转移至SEC。若协议失效,失去这些协议将影响对外国公司的审计,而这些公司通常包括大型、知识产权密集型跨国公司。
3、知识产权密集型准则前景不明
a、若SEC没有能力或意愿维持PCAOB的准则制定职能,相关责任可能重新转回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该行业组织上一次制定公共审计准则已是数十年前。
b、批评者指出AICPA准则偏袒行业且过时,可能危及对高价值知识产权资产的严格审计(此类资产是现代上市公司估值的核心)。
4、执法力度弱化
a、PCAOB拥有专门执法机制,可追究审计失败(包括涉及知识产权错报或不当估值)的责任。
b.SEC领导层声明需大量新增资源才能维持同等执法力度。若资源不足,对操纵知识产权估值的威慑力可能会减弱。
5、审计独立性与市场诚信受损
a、批评者警告称,PCAOB并入SEC可能加剧政治与企业对审计监督的影响,削弱审计标准及检查的独立性——这对依赖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公允价值估算的投资者尤为不利。
PCAOB的解体可能破坏确保知识产权(众多上市公司市值的关键组成部分)准确审计与估值的专业架构、国际协议及检查人员体系。若SEC无法以足够的独立性和资源重建此体系,投资者可能会对所报告的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可靠性失去信任。
该条款位于法案第五编“金融服务委员会”,第50002节“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
本国研发费用扣除
本国研究与实验性支出(含软件支出)可予以扣除,现行摊销规则暂停实施。详见法案第十一编“筹款委员会”,副标题B“推动美国及本土发展”,第一部分“延长《减税与就业法案》对美国乡村及本土的改革措施”,第111002节“本国研究与实验性支出扣除”。
音像录制作品纳入税收优惠范围
现行影视制作及现场戏剧制作的税收优惠,现扩展至包含音像录制作品制作。详见第十一编“筹款委员会”,副标题B第二部分“为乡村地区及本土提供额外税收减免”,第111108节“特定合格音像录制作品的税务处理”。
全球无形资产收入扣除
2017年特朗普税法中关于境外来源无形资产收入(FDII)及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GILTI)的扣除政策获得延期。该政策是否实现其目标——促使此前因利用所谓“专利盒”或“创新盒”低税率制度而转移至境外的研发活动及美国专利回流本土——仍有待观察。详见第十一编“筹款委员会”,副标题B第一部分,第111004节“延长境外来源无形资产收入及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扣除政策”。
该政策适用范围现扩展至包含美属维尔京群岛的相关经营活动。详见第十一编“筹款委员会”,副标题B第二部分,第111111节“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计算中排除美属维尔京群岛特定服务收入的规定”。
品牌与标识的版权及商标
当非营利机构(如大学)出售或授权使用任何名称或标识(含版权或商标)时,该收入将被视为非相关业务收入,计入总收入并按普通税率征税。这很可能是对大学等税法501(c)(3)条款涉及的免税实体造成打击。
详见法案第九编“筹款委员会”,副标题C“重振美国胜利”,第一部分“劳工家庭优先于精英阶层”,第112025节“名称与标识特许权使用费视为非相关业务收入”。
禁止使用外国敌对方的专利
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正逐步取消,同时加强对境外实体参与清洁能源技术生产的限制。筹款委员会(Ways & Means Committee)在税收与贸易领域对专利拥有管辖权,它在调和法案部分中进一步收紧了现有涉外知识产权与技术使用的限制。《通胀削减法案》(IRA)曾禁止使用中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此为民主党参议员乔.曼钦(Joe Manchin)为促成法案通过与前总统乔.拜登(Joe Biden)达成的妥协。曼钦指责拜登政府财政部通过实施条例使限制措施“漏洞百出”,变相助力中国公司将技术输入美国汽车制造商,加速本土电动车生产,从而在2024大选前与非工会企业的特斯拉竞争抗衡。法案条款标题“让美国再次胜利”及“劳工家庭优先于精英阶层”构成了其政治叙事框架。
详见第十一编“筹款委员会”,副标题C“让美国再次胜利”,第一部分“劳工家庭优先于精英阶层”,第112118节“清洁电力生产抵免的逐步取消与限制”,(d)关于被禁外国实体的定义:——修订第7701(a)节,于末尾新增以下条款:(52)来自被禁外国实体的实质性协助。
特许经营权?
作为“让美国再次胜利”及“劳工家庭优先于精英阶层”条款的组成部分,针对体育特许经营权及其无形资产的摊销出台了新限制措施。这或将为大法官托马斯在“石油州案”判决中提出的模糊“特许经营权”表述提供新视角——该判决基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多方复审(IPRs)的特殊目的,主张专利兼具公共利益属性与特许经营权性质,同时仍属于私有财产权和个人财产权。详见第十一编“筹款委员会条例”,副标题C“让美国再次胜利”,第一部分“劳动家庭优先于精英阶层”,第112017节“特定体育特许经营权摊销限制”。
高校专利许可所得税
“让美国再次胜利”及“劳工家庭优先于精英阶层”条款的另一部分,是对高校的投资收入征收新型消费税。该条款明确推翻了既定的监管豁免条例,针对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成果、专利、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产生的许可使用费征税。详见第十一编“筹款委员会”,副标题C“让美国再次胜利”,第一部分“劳动家庭优先于精英阶层”,第112021节“修改特定私立高校投资收益消费税”。
核心观点
OBBBA法案的知识产权条款未能明确体现众议院共和党多数派或特朗普政府对知识产权的立场倾向。人工智能条款可能传递出以牺牲知识产权执法为代价放松监管的信号;而对外国知识产权使用的限制条款则表明支持遏制中国“在美发展滥用美国司法制度、利用政府项目获取补贴的行为”。该法案旨在增强美国对中国等对手的技术经济竞争力,但PCAOB并入SEC、新增高校许可所得税、版权与特许经营权相关模糊条款等变革,恐将削弱知识产权的估值、审计的完整性及创作者的保护体系。这些条款可能重塑企业家、发明者及知识产权依赖型产业的激励机制。随着法案进入参议院审议阶段,相关方需密切追踪其对创新生态、知识产权制度及全球市场格局的长期影响,确保法案在自由市场、民主社会中切实促进创作活动而非产生阻碍。(编译自ipwatchdog.com)
Ø 美国专利的授予速度将比通知日期快33%
自5月13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将缩短专利授权通知与专利生效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该时间段将从约3周压缩至2周——缩短幅度约为33%。这一转变将通过USPTO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的电子授权系统实现,该系统消除了若干内部冗余环节,从而简化授权流程。
专利权人及第三方应充分理解提前授权产生的影响。专利申请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密切监控审查时间线,并谨记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56条(37 CFR 1.56)规定,向USPTO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持续至专利颁发之日。当重要信息(例如相关或国外专利族申请中被引用的现有技术)在专利颁发仅剩数天时被发现,可能引发需立即向USPTO提交材料的紧急情况。第三方可考虑订阅自动提醒或监控服务,以跟进影响竞争格局及潜在侵权责任的加速授权进度。此外,有意通过USPTO授权后复审(PGR)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第三方需注意,提交申请的9个月窗口期将提前约一周启动。(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韩国《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修正案生效
韩国特许厅(″KIPO″)发布的《外观设计审查指南》修正案已自2025年6月16日起正式生效‚其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 修正实务中关于整体和局部外观设计之间相似性判断标准
在修正案生效之前‚KIPO审查员秉持固有观点‚原则上默认无论与对比设计是否实际上相似‚仅仅主张产品局部设计要素的局部外观设计‚不能被视为与主张产品全部设计要素的整体外观设计相似‚尽管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来支持该观点。
多年来‚这种做法导致不同主体在同一时间获得了重叠的权利‚并且外观设计权所有人无法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为整体产品外观设计的关联外观设计(反之亦然)‚即便对比设计是相似的。
例如‚在之前的实务中‚以下两件外观设计被视为不相似‚因此不同主体可以分别获得这些外观设计权‚而同一主体却无法将其中一件指定为另一件外观设计的关联外观设计:
为了纠正这一做法‚修正案规定KIPO的审查员将根据具体情况逐一审查局部外观设计所主张的局部设计要素是否实际上与整体设计相似。
2. 明确汽车内饰外观设计单一性标准
在韩国实务中‚申请人可以为汽车的各个设计要素分别申请获得外观设计权‚例如方向盘外观设计、控制台外观设计等‚每项设计要素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产品。然而‚在修正案之前‚KIPO审查员对于两个或更多汽车内饰设计要素的组合是否可以被视为一项可授权的单一设计存在分歧‚有些审查员接受此类组合设计的申请‚而另一些审查员则予以驳回。
对此‚本次修正案明确‚如果一项设计主张汽车的各种内饰设计要素‚且这些设计要素在整体上执行一个特定功能/用途‚该设计应被视为可授权的单一设计。
KIPO在修正后的指南中以下述外观设计为例‚说明具有汽车各种内饰设计要素的外观设计可以被认定为可授权的单一外观设计:
3. 关于不认可新颖性宽限期主张时的通知
修正后的审查指南规定‚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主张了新颖性宽限期‚但未能提交支持该主张的必要证据材料‚KIPO审查员可以在做出审查决定之前发出通知。
在此之前‚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KIPO会在视为未主张新颖性宽限期的前提下进行审查。
修正后‚对于明显是由于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代理人)的疏忽而未能提交证据材料的情况‚审查员将发出通知‚以给予申请人纠正的机会。
Ø 美国专利局自2025年7月10日废止发明加速审查计划
美国专利局于2006年推出加速审查计划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AEP),由于当时能使审查加速的措施较少,因此AEP制度相当受申请人欢迎。美国专利局于2011年推出Track One优先审查程序,不同于适用AEP还有须符合的条件,Track One只须缴纳规费即可加速案件之审查,因此在Track One施行后,利用AEP的案件数大幅减少。在2014年会计年度至2024年会计年度的区间,每一年请求AEP的案件都少于100件。相较之下,请求Track One的案件数稳定成长,美国专利局于2019年将年度受理案件数的上限自10,000件提高至12,000件,2021年提高至15,000件,并可能于2025年再提高至20,000件。另外,有鉴于美国专利局发出首次审查意见的待审期间自2019年起就不断延长,美国专利局也有意减少需要特殊处理的程序,以便重新统整分配审查资源和人力。再加上许多AEP请求最终都被驳回,申请案仍回归一般正常审理流程,例如在2024年会计年度,约1/3的AEP请求被驳回。
因此,美国专利局决定自2025年7月10日起不再受理发明专利申请案的AEP请求,针对AEP请求被驳回而提出的请愿 (petition) ,若是在2025年7月10日后(含)提出,亦不被受理。但设计专利申请案除了AEP之外没有其他可加速审查的措施,因此仍然适用。
数据源:Discontinuation of the Acc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for Utility Applications, USPTO Federal Register Vol. 90 No. 110. June 10, 2025.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5-06-10/pdf/2025-10498.pdf>
Ø 国际商标协会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针对人工智能与品牌保护之间日益紧密的交叉关系,国际商标协会(INTA)宣布通过一套初步的基本原则,以帮助指导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政策制定。
该决议是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期间召开的2025年5月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
由于最近的技术发展增强了人工智能工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可用性,减少了使用此类工具的财务和技术障碍,该协会认识到了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的重要性,该框架应考虑到对用户和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通过的原则强调了兼顾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包括:
承认人类的贡献: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承认投入和产出的来源,区分人类和机器的贡献。这既能够确保对人类创造力的公平回报,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披露要求。
知识产权决策中的人工监督:有关知识产权的可注册性、可保护性、有效性或撤销的最终决定应由人工监督。人工智能可用于减少司法或行政系统中的错误,但最终决定必须由人类作出。
透明度与消费者信任:在使用人工智能创造商品、服务和内容时,透明度至关重要。消费者应能获得有关人工智能使用情况和责任方身份的信息,尤其是在存在重大法律影响或潜在危害的情况下。
保护专有信息:尽管透明度十分重要,但必须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需要保持平衡。
INTA人工智能咨询小组通过广泛的研究和合作制定了这些原则。这一举措反映了该协会致力于为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提供周到且及时的意见。
INTA首席政策官希瑟.施泰因迈尔(Heather Steinmeyer)表示:“通过采纳这些基本原则,INTA有能力引领有关人工智能监管的讨论,并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在这个新技术时代得到保护。我们希望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立场,从而为推动更好地帮助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全球对话作出贡献。”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