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2025年ARIPO在专利和外观设计方面的主要变化
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对《哈拉雷议定书》的重大修订标志着区域知识产权权利管理和维护方式的关键转变。
自2025年3月1日起,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对其管辖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程序的核心法律文件《哈拉雷议定书》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修订。这些由ARIPO总干事贝曼亚.特韦巴泽(Bemanya Twebaze)年初宣布的变更,不仅影响实质审查和行政程序,还引入了针对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官方费用结构调整。
随着ARIPO日益成为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平台,这些调整标志着区域知识产权权利管理和维护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对申请人、代理人和法律从业者而言,理解这些改革的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对有效管理知识产权组合至关重要。
通过不同权利要求拓展程序灵活性
最显著的进展之一是引入了新机制,允许通过ARIPO提交的专利申请在不同指定成员国采用差异化的权利要求组合。这一新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调整权利要求集的能力,以应对个别成员国的国家法律或审查实践所特有的反对意见或要求。
在此之前,申请人不得不依赖一套统一的权利要求书(适用于所有指定国),这常常导致挑战,即当一个或多个国家提出反对意见时,若想解决就无法不影响整个申请。
修订后的方法意味着,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为特定的管辖区保留单独的权利要求集,而不损害对其他管辖区的保护。
这一变化使ARIPO的程序与其他地区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程序更加一致,如《欧洲专利公约》,该公约允许对国家权利要求进行调整。
这将对跨国公司和地区创新者特别有利,因为他们既要在整个非洲大陆寻求最大限度的保护,又要驾驭不同的国家法律框架。
修订后的答复和通知时限
另一项重要的更新涉及回应ARIPO通知的时限的标准化,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时限的延长。这些修订后的截止日期适用于各种程序阶段,包括提交对审查报告的答复、提交正式更正和支付未付费用。
以前的制度经常被批评为不明确或适用不一致,这可能会导致可避免的驳回或错失修改申请的机会。
现在有了更明确的期限,申请人将受益于更高的透明度和程序期间更强的规划能力。
跨时区工作或处理大量申请的从业者预计会特别感谢增加的确定性。此外,这些变化可能有助于降低因疏忽而造成的违规率,从而提高整体申请成功率。
大幅提高收费标准并引入新的收费项目
也许最直接、影响最大的改革涉及ARIPO的收费结构。该组织对其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的收费进行了大幅上调。这包括提高申请费、权利要求超额费、实质审查费和年费。
此外,ARIPO还公布了以前没有的新收费项目,如申请后权利要求修改的费用或请求延期的费用。
此次调整基于双重考量:确保ARIPO日益壮大的运营框架的财务可持续性,以及核算自上次修订以来的通胀和管理成本增长。尽管如此,费用的涨幅还是相当大,在某些情况下超过了先前金额的50%。
对于申请人,特别是预算有限的初创企业、学术机构或个人发明者来说,经济负担的增加可能会使他们不得不采取更有选择性的申请策略,特别是考虑到ARIPO并没有为小型实体、学术机构或其他非商业申请人提供减费或优惠收费。
规模较大的组织虽然更有能力承担费用,但也需要审查其地区申请政策,以确保持续的成本效益。
针对费用上涨,一些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建议客户在2025年3月1日实施日期之前提交申请,以受益于较低的原收费标准。积极的财务规划和与ARIPO代理人的明确沟通至关重要。
行政现代化和后台改进
在进行程序和财务改革的同时,ARIPO还实施了一系列旨在精简业务的内部行政改革。这些改革包括努力实现流程数字化,提高秘书处的反应能力,以及确保在沟通和行动方面更快的周转时间。
虽然这些改革更多侧重于内部,但预计会对用户体验产生直接的积极影响。更快地答复询问、更高效地文件处理,更好地处理申诉或程序性请求,所有这些都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专业、更可预测的系统。
这些改进是全球知识产权局大趋势的一部分,因为各知识产组织都在努力实现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并提供符合数字优先用户群期望的服务。
对申请人的战略影响
这些改革的累积效应是将ARIPO体系转变为一个更先进、适应性更强的非洲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虽然增加的费用可能对某些人来说具有挑战性,但增加的程序灵活性和改进的行政管理具有明显的优势。
申请人应借此机会重新评估其区域申请的方法。通过差异化的权利要求集来处理针对具体国家异议的能力,再加上更可靠的程序时间表,可能会减少对费用高昂的国家申请的需求。
然而,较高的成本也可能促使指定战略更有针对性——优先保护投资回报最大的市场。
此外,定期更新内部申请指南、开展员工培训以及与地区代理进行磋商,对于有效驾驭新格局至关重要。
结论
对《哈拉雷议定书》的2025年修正标志着ARIPO作为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发展发生了决定性的演变。
通过将程序改革、财务调整和行政强化结合起来,该组织正在进行自我定位,以更好地满足非洲日益增长和复杂的创新生态系统的需求。
对于活跃在该地区的人士来说,这些变化凸显了知识产权管理中灵活性、前瞻性和战略规划的重要性。(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Ø 为企业解读欧盟外观设计法改革
欧盟外观设计权法改革于2024年生效,这是对一个在快速的技术和经济变革面前已经过时的法律框架进行必要的现代化改造。
欧盟的外观设计权制度最初是在二十多年前建立的,如今已无法充分应对数字化设计、3D打印以及非实物产品的重要性日益增加等现实问题。
一揽子改革方案包括重新修订的指令和修订后的条例,旨在解决这一问题,明确并加强外观设计保护,改善欧盟内外观设计保护的可及性,确保增强欧盟内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互操作性,并协调欧盟内不同的备件保护制度。
下面,我们将探讨欧盟外观设计法的主要变化,并强调利益相关者应注意的重要日期和时间表。
时间表
改革方案于2024年12月8日生效。
修订后的条例分两个阶段实施,大部分修改内容从202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一阶段),其余修改内容从202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二阶段)。欧盟成员国必须在2027年12月9日之前将修订指令的规定转化为本国法律。
就欧盟法律而言,条例是具有约束力的立法行为,直接适用于整个欧盟。指令为成员国设定了要实现的目标,但如何实现该目标则由各个国家自行选择。
术语变更
为了更方便地浏览更新后的欧盟外观设计法律,我们引入了新的术语:
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现在称为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Registered EU design或REUD),而未注册的共同体外观设计则称为未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UEUD);
· 共同体外观设计法院变为欧盟外观设计法院;
· 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变为欧盟外观设计条例(EUDR)。
这些变更于2025年5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条例引入的主要变化
符号、定义和术语
类似于常用于表示作品受版权保护的版权符号,欧盟外观设计引入了一个新符号——Ⓓ,允许已注册的欧盟设计权利人声明其外观设计权。这将提高外观设计注册的认知度,并促进受该注册保护产品的营销。
“外观设计”和“产品”的定义也已扩大。“外观设计”的概念现在包含“运动、专场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动态变化”的特征。“产品”则包含“非物质”形式,例如“构成室内或室外环境的空间布置”以及图形用户界面。这些定义的拓宽承认了保护外观设计动画化和数字化的重要性。
可视性
只要在外观设计申请中显示了所有相关特征,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视的外观设计要素现在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可视性条款存在例外——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不包括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视的复杂产品部件,也不包括安装时不可视的部件。如果外观设计元素本身不符合新颖性和独特性要求,也不会授予保护。
维修和备件
旧的外观设计法规包含过渡性的“维修条款”,禁止仅为维修目的授予复杂产品备件的外观设计权。新条例使该条款永久化。维修条款旨在防止制造商形成产品垄断,确保备件市场的公平竞争。
不出所料,维修条款也存在例外——备件销售商在销售备件时必须告知客户其商业来源和制造商身份。商业来源和制造商身份的详细信息必须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之一上清晰可见。
维修条款已被纳入修订指令,并给予8年过渡期以使现有备件外观设计的国家保护到期。目前为2024年12月8日前申请注册的备件外观设计提供保护的欧盟成员国,可将该保护延续至2032年12月9日。
“必须匹配”的备件不受外观设计保护,且此规定对未来外观设计立即生效——即不适用于8年过渡期。
复制和假冒
为保护权利人免受第三方利用新技术(特别是3D打印)复制其外观设计,欧盟外观设计权人有权禁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为复制目的而创建、下载、复制、共享或分发给他人记录该外观设计的任何媒介或软件”。
外观设计权的扩展并非改革引入的唯一反假冒工具。外观设计权人还可阻止第三方将侵权产品带入欧盟,无论该产品是否意图投放商业市场。若第三方能证明权利人无权禁止产品进入最终目的地国的市场,则这些措施不适用。
申请流程
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现仅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受理。类别统一性要求已被取消,允许多类别申请,单件申请最多允许包含50项外观设计。
费用
欧盟外观设计实行标准外观设计申请费,取代之前的注册费和公告费。文件检查和转让(非许可)备案费用已取消。核证副本签发、许可或其他权利的注册注销以及权利续展费用则已提高。
延期公告
若请求延期公告外观设计申请(例如基于保密需要),延期费须于申请日当日缴付。该延期可使公告推迟至自申请日起30个月。延期公告不再要求缴纳公告费。
这意味着申请人无法再通过单纯中止缴费来规避公开,若无意公开外观设计,必须提交正式放弃声明,且放弃操作最迟不得晚于延期期限届满前3个月。
续展期计算
欧盟外观设计的续展期计算方式已更改,现与欧盟商标的计算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基本续展期现调整为截止于注册到期日的6个月期限,而不再以保护期届满月份的最后一日为基准。EUIPO将以收到权利人续展请求的日期作为计算续展费的日期。因此,若请求在2025年5月1日之前收到,则适用旧费用;若之后收到,则适用新费用。
上述所有变更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但外观设计代表制度除外——作为第二阶段的一部分,这些变更于2026年7月1日生效。
指令重塑带来的主要变更
在先使用
若第三方能在成员国证明其使用早于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优先日,则该第三方有权对其外观设计进行有限度的利用。
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
成员国可以将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不可注册和无效的新理由。若外观计包含被视为国家利益的特定符号或元素,可认为其不可注册或无效。
无效程序
为确保法律确定性,所有无效和不可注册理由必须在成员国法律得以确认。此外,对照欧盟外观设计程序,成员国可规定宣布外观设计无效的行政程序。
未注册设计
成员国层面不再产生未注册设计权只有经过注册的外观设计才能在国家层面得到保护。包括比荷卢经济联盟国家。
公布延期
修订指令在延期公布规则方面与修订条例保持一致,旨在使这些规则在所有成员国统一。
展望未来
虽然上述许多变更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但最重要的影响将出现在2026年7月1日,即新的外观设计代表制度出台之时。自该日起,非实体产品外观设计的注册将更加容易获得注册。特别是,目前提交外观设计可包含的图像数量上限为7张的限制将被取消——尽管允许的具体视图数量尚未确定。
外观设计将能够以数字格式(如jpeg文件)表示,而不再局限于静态图像。此外,当修订指令于2027年12月9日生效时,将允许成员国以数字化方式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
一旦所有条款全面实施,预计这将导致欧盟和成员国层面注册的外观设计数量显著增加,同时外观设计类型也将更加多样化。(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Ø 英国即将通过《数据使用与访问法》 重塑数据保护格局
英国即将通过《数据使用与访问法》(简称“DUA法案”)重塑数据保护格局。作为自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生效以来英国数据法领域最重大的改革之一,该法案彰显了英国在脱欧后主张监管独立性、同时促进创新和减轻合规负担的雄心。
该法案于2023年被提出,在议会审议过程中因人工智能条款引发了诸多争议。总体而言,改革旨在简化数据保护要求、增强数据使用灵活性并鼓励创新,尤其惠及中小企业(SMEs)。对众多企业而言,这项新立法既是重新评估数据合规框架的机遇,也是一项必然要求。
经历漫长而争议不断的立法程序后,DUA法案已获得皇家御准成为法律,未来数月将随着具体法规的陆续通过逐步生效。
DUA法案的主要内容
更新英国GDPR及《2018年数据保护法案》条款:修订内容是对已废弃的《数据保护与数字信息法案》原始提案的精简版本。
国务大臣扩权:信息专员办公室(ICO)将接受国务大臣更严格的监督,可能导致执法重点转移。
扩大合法利益适用范围:法案拓展了企业可依赖合法利益(而非明确同意)的场景,大幅简化反欺诈等活动的合规流程。
数据传输灵活性:新建“数据桥”机制促进国际数据传输,提升全球业务敏捷性。
科学研究的法定新定义:明确英国GDPR各项条款的适用规则。
Cookie改革:修订《隐私与电子通信条例》(PECR),免除分析类与用户体验类Cookie的同意要求。
设立“智能数据”计划:建立类似欧盟《数据法》和《数据治理法》的框架,推行“开放银行”式数据共享安排框架,涵盖消费者和企业数据(但非完全对标欧盟条款)。
减轻中小企业行政负担:中小企业和特定处理者可豁免繁复的记录保存要求,释放运营资源。
人工智能与版权争议:英国政府与上议院就该法案是否纳入人工智能运营商版权合规条款争执不断。最终上议院让步放弃2025年1月提出的人工智能和版权修正案,使DUA法案在没有这些修正案的情况下获得通过。作为妥协,政府承诺在法案御准后9个月内发布报告,提出“通过透明度、执法和报酬为版权所有人提供尽可能多保护”的方案。
受影响主体
所有处理数据(含个人与非个人数据)的企业及组织应主动根据这些改革评估合规计划和政策。总体而言,修正案为管理者提供了更大灵活性而非新增合规负担。
后续进程
尽管DUA法案承诺提升操作便利性,但企业仍需谨慎应对过渡期。由于多数英国企业同时在欧盟运营,仍需遵守更严格的欧盟标准,英国政府预期的“监管负担减轻”效果可能有限。(编译自www.jdsupra.com)
Ø 韩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意见陈述书提交期限从2个月变更为4个月
根据2025年7月11日公布的《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修改内容,对于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通过提交意见陈述书及/或修改文件进行答复的期限(以下简称“意见书提交期限”)由原来的“2个月内”变更为“4个月内”。考虑到在以往的审查意见通知中,审查员通常将提交意见陈述书期限设定为2个月(即审查员可设定的最长期限),预计今后的审查意见通知中的提交意见陈述书的期限将基本统一设定为4个月。虽然如此,对于该提交意见陈述书期限,申请人可申请的答复期限延长制度保持不变。
韩国特许厅指出,此次修改的主要原因在于,韩国现行提交意见陈述书期限较主要海外国家(日本、美国为3个月,中国及欧洲专利局为4个月)相对较短,此次修改旨在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专利行政服务。
本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即自2025年7月11日起发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其提交意见书期限均将设定为4个月。本次修改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驳回决定通知的法定答复期限(三个月)保持不变。
另一方面,若申请人已提前准备好了修改书/意见陈述,可在提交修改书/意见陈述的同时提交指定期限缩短申请书,从而快速获得审查结果。
Ø 欧洲专利局案例证实了应如何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
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的新裁决确认,评估发明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授权条件时,必须考虑专利申请中对发明的描述方式及其在附图中的呈现,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该裁决被委员会称为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并将产生广泛影响。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专家克里斯蒂娜.科尼什(Kristina Cornish)指出,这一决定是“专利体系的胜利”,为原本存在不确定性的专利法领域提供了协调性和清晰度。
专利权利要求的措辞至关重要,因其决定了发明是否满足获得专利保护的法律标准——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描述充分及工业实用性。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由说明书补充,后者提供发明细节、工作原理及拟解决问题的更详尽信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通常还配有旨在帮助理解发明的附图。
扩大上诉委员会审议了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评估可专利性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三大要素应分别在多大程度上被纳入考量。该委员会是在一项涉及电子烟装置部件专利性争议的案件中审议此问题的。因对在评估专利性时应遵循哪些规则和判例法存在不确定性,欧洲专利局(EPO)的一个技术上诉委员会提请扩大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决对于欧洲专利,专利性相关规则规定于EPC第52至57条。然而,该技术上诉委员会无法确定解释这些条款时应适用哪些其他规则,其指出该问题上存在“判例法分歧”。该技术上诉委员会表示,部分判例表明相关规则体现于EPC第69条(涉及保护范围)及其关于解释第69条第(1)款的配套议定书中,而其他判例则主张EPC第84条为适用第52至57条提供了相应指引。
(EPC)第69条第(1)款规定:“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但该条款进一步规定:“然而,说明书和附图应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
关于解释第69条第(1)款的议定书规定:“第69条不应被解释为欧洲专利所授予的保护范围仅由权利要求书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限定,而说明书和附图仅用于解决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歧义。也不应理解为权利要求书仅作为指导方针,实际授予的保护可延伸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和附图所理解的专利权人构思的内容。相反,应将其解释为在上述两个极端之间确立一种立场,既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保护,又为第三方确保合理程度的法律确定性。”
EPC第84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限定要求保护的客体”,且“权利要求书应清晰、简洁,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其(12页/388KB的PDF文件)决定书中,扩大上诉委员会指出:“在评估可专利性时,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EPC条款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判例法已确立以下观点:专利权利要求是“根据EPC第52至57条评估发明可专利性的起点和基础”。然而,委员会驳斥了“仅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单独阅读权利要求书发现其不清晰或存在歧义时,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才与该评估相关”的观点,并裁定“在评估发明可专利性时,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科尼什表示:“扩大上诉委员会否定了技术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该判例法认为除非权利要求不清晰或存在歧义,否则解释权利要求时无需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该判例法被认为违反EPC第69条的条文和原则,也与EPC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实践及统一专利法院实践相悖。”
“扩大申诉委员会援引EPC背后的协调理念具有启发性且进步意义,其指出统一专利法院上诉庭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判例法似乎与其结论一致。”(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Ø 《关键技术领导力法案》对美国人工智能、半导体和量子计算的影响
继最近重新提出2025年《专利资格恢复法案》(《PERA》)与《促进和尊重具有经济活力的美国创新领导力法案》(《PREVAIL法案》)之后,美国国会两党议员团体紧随其后提出了《关键与新兴技术领导力法案》(简称《CET法案》)。该法案的目标在于“通过鼓励美国在关键或新兴技术领域的创新和领导地位”——具体涵盖人工智能、半导体设计和量子信息科学三大领域。
该立法提案将指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设立并实施一项试点项目,加快对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针对“符合条件的关键或新兴技术”的专利申请的审查。该提案规定了符合资格要求的三大通用技术类别及若干子类别:
1、人工智能,其子类别包括: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强化学习,感知或识别,人工智能保证或评估技术,基础模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或多模态或大语言模型,用于训练、调整或测试的合成数据方法,规划、推理或决策制定,人工智能安全、信任、保障或负责任使用的改进 。
2、半导体设计或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
3、量子信息学,其子类别包括:量子计算,量子设备的材料、同位素或制造技术,量子传感,量子通信或网络。
除资格要求外,要获得试点计划的资格,至少还需满足两个先决条件:(1)某位发明人使用试点计划的次数不能超过5次,无论其是作为单独发明人申请,还是作为发明人团体的成员申请;(2)申请人不能是“外国有关实体”(“FEOC”)。在本法案中,FEOC的定义见《2021财年威廉.M.(麦克)桑伯里国防授权法》第9901条(《美国法典》第15编第4651条)。一般而言,FEOC是可能对美国构成经济或安全威胁的非国家行为体。
如果《CET法案》获得通过,USPTO将有1年的时间来制定试点计划,该计划将持续至少5年(或提前达到1.5万份申请受理量时终止),并有可能再延长5年(或再受理1.5万份申请)。立法提案还要求USPTO在其网站上公布有关试点计划的统计信息:(1)已提交的申请数量;(2)已受理的申请数量;(3)根据试点计划颁发的专利数量。
启示:
拟议法案将通过授权USPTO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施优先审查,加速人工智能、半导体及量子计算技术领域发明的专利审查流程。通过缩短专利审查周期,《CET法案》为符合条件的创新者提供了竞争优势——快速专利授权有助于抢占商业化先机、提升融资竞争力并确立市场领导地位。
《CET法案》对加快专利审查程序的强调突出了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战略对这些新兴产业公司的重要性。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有助于识别潜在的侵权风险,驾驭复杂的专利环境,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的价值。例如,强大的专利组合可以对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并为许可谈判提供筹码。
对于那些关注人工智能、半导体和量子计算行业的人来说,该立法提案并不令人意外。正如最近讨论的量子计算问题一样,全球最大的公司和新兴的初创企业最近在这些行业进行了大量投资。与此同时,这些公司也将加大力度确保知识产权保护,以实施其在这些行业的进步并使之货币化。如果《CET法案》以及2025年的《PERA》和《PREVAIL法案》得以生效,将极大地提高美国人工智能、半导体和量子计算行业从这些努力中获益的能力。(编译自www.jdsupr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