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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概述

2005-08-09

中国商标概述
商标类型
商标管理机关
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的可注册性
不可注册的商标
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先申请原则
商标分类
注册商标申请
优先权
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
商标异议
复审程序
商标的使用、维持和续展
商标的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向外国申请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的效力
驰名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中国商标概述
国家为了促使商家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重视其商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生产经济的发展,而设立了商标制度。按照《商标法》(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第一次修改,2001年第二次修改)规定,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获得、使用和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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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型
中国商标法保护四类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使用的、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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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管理全国的商标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商标申请,依法授予商标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各种复审和商标争议事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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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集体商标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可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按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且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有商标代理服务的机构代理。

申请人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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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可注册性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被撤销或注销的注册商标,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一年之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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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注册的商标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 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所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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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然更不能申请注册: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的除外。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禁止使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禁止使用。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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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请原先则
中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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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
中国1994年8月9日加入尼斯协定后,采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商品有34类(1至34类),服务有11类(35至45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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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务的,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向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应当按照商标局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按类申请。一个商标对一类商品或服务提出一份申请。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和服务分类的不同类别提出不同的申请。

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应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或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还应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此外,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以及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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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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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申请审查程序
中国商标法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为主,使用在先原则为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商标局在收到注册商标的申请后,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做出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经异议裁定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后,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做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不予公告。
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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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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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程序
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转让、或续展申请的决定、异议裁定、或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如符合规定,将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也可根据需要公开评审。经审查评议,其做出的决定或裁定将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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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维持和续展
商标注册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在商品、商品包装、商品或服务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 或?。注册标记应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商标使用人必须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注册商标不能连续三年不使用,否则可能会被撤销注册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如果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外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或同一类别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人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应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使用未注册的商标时,应注意商标不得是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不得加注注册标记以冒充注册商标。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卷烟、雪茄烟和包装烟丝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申请续展注册;在这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予以注销。续展之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仍然为十年,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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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如需要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应提出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应申请续展注册;在这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被予以注销。续展之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仍然为十年,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必须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使用的类型有三种: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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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国申请注册商标
向外国申请注册商标一般有两种途径:

1.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商标注册申请日起6个月内,依照巴黎公约,向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 通过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途径:其商标已获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其商标已获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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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撤销
(一)向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以下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情形,则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1)就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就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2)注册商标是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其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且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

(3)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4)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商标注册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的标志是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或不得注册的标志,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

如已注册的商标有以下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可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是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或不得注册的标志;或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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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撤销的效力
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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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较一般注册商标要宽: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发现他人将自己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而他人的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行为损害其权益,可在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撤销注册商标、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材料。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但不会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以下全部因素为前提:

(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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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注册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1)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5)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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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对于注册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人民法院

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可以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根据刑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刑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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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 目前受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根据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要求海关对其商标专用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商标专用权向海关总署备案。海关实施保护以商标专用权备案为前提。商标专用权备案经海关总署核准后,口岸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可以主动或者根据商标注册人的申请予以扣留。商标注册人也可在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同时递交商标专用权海关备案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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