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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程序梳理与文件准备

2026-09-01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如果有人想挑战其有效性,通常需要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或撤销程序,尤其是无效宣告程序,周期长、成本高。但如果在商标公告期内发现问题,商标异议程序则能提供更早的解决路径。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审查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定救济制度,旨在通过社会监督与权利主张,纠正商标审查过程中的疏漏,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其核心价值在于将权利冲突的解决端口前移,在注册阶段即解决商标纠纷,避免等到商标核准注册后再通过无效宣告或侵权诉讼来维权,从而大幅降低后续争议成本。

本文梳理了商标异议的基本流程、所需文件及实务操作中的要点,希望能为需要启动异议程序的企业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

一、商标异议流程

根据现行《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十三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商标异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

(一)申请

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例如: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代理或代表关系、特定关系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抢注;与在先注册/初步审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或任何人(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例如:被异议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标识;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商标代理机构对除其代理服务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等)均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申请时,需明确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及缴纳规费。以违反前述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在递交异议申请的同时提交其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另外,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声明需要补充证据,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证据

(二)受理

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具体情形,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答辩

异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将异议材料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被异议人如需补充证据,应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视为放弃补充证据。

(四)审查决定

商标局对异议理由、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综合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1. 异议成立的,对被异议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

2. 异议不成立的,对被异议商标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3. 异议部分成立的,对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分别作出决定。

(五)救济途径

异议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的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在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之后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被异议人对商标局作出的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异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内日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商标异议申请所需文件

异议人在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商标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书应列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申请号、初步审定公告日、公告期号、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另外,异议申请书需载明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内容较多的,可以另附“异议理由书”。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异议人为自然人时,需要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异议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异议人为国外企业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交该外国主体的存续证明文件。

3. 商标代理委托书

委托商标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名称、地址、被异议商标名称、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异议人是外国主体、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4. 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申请)

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需提交异议人属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材料,即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包括:

1)主张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需提交在先注册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注册信息页;

2)主张与他人在先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需提交在先申请商标证明:商标受理通知书及/或初步审定公告信息或商标申请信息页;

3)主张在先使用的,需提交在先使用证据:使用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能够显示所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或者服务,且能证明商标使用时间、使用人、地域及影响力的材料;

4)主张侵犯其他在先权利的,需提交其他在先权利证明: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字号权证明、域名权证明等;

5)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需提交驰名商标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持续时间、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等;

6)基于地理标志保护提出异议的,应提供相关地理标志材料,如: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公告或集体/证明商标注册证等

7)主张因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其他合同、业务关系导致商标被抢注的,需提交对应关系的代理合同、经销合同、业务往来等证据材料;

结语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权保护的重要防线,通过规范的程序操作和充分的证据准备,能够有效阻止不当商标的注册,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当事人应在法定异议期内,严格依照法定要求,准备申请文件,以确保异议主张得到充分审查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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