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概述

2026-09-20

立法宗旨

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立法与修订

202684日国务院公布修订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261015日起施行。

20019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101日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83日发布的《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于202693日结束,修改草案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尚待正式公布生效。)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前述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布图设计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布图设计的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对集成光子、量子等功能的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保护。

 

布图设计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管理工作。

 

诚实信用与权利运用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行使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布图设计专有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布图设计公共服务,促进布图设计运用。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布图设计专有权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归属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共同权利行使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使用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许可他人使用该布图设计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述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布图设计专有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权利的继承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该布图设计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

 

布图设计的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布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予以登记。

 

代理机构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或者办理其他布图设计事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与布图设计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提交申请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声明;

(四)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样品数量不少于4件;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含布图设计的必要信息,能够清楚地显示该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独创性声明应当指明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区域、设计要点以及相应功能;布图设计作为整体具有独创性的,应当在独创性声明中具体说明。

申请表应包括申请人信息,布图设计名称,创作人名称,创作完成日期,布图设计用于的集成电路的分类等;如有首次商业利用行为的,应注明该行为的发生日;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申请表应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

复制件或者图样应当包括总图和所有分层图,分层图应当顺序编号并附具目录说明各个图层名称(草案拟规定);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应当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致。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纸件应当置于在另一个保密文档袋中提交。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依据条例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应当包括可以实现独立功能的模块区域(草案拟规定)。

 

申请日的确定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收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初步审查

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将通知申请人。

受理的申请,申请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国知局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以补正。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将发出驳回决定。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自登记日起生效。

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包括: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布图设计的名称;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其首次商业利用的时间;布图设计的申请日及创作完成日;布图设计的颁证日期;布图设计的登记号。

 

驳回复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布图设计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受理、视为撤回、不允许恢复权利、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部门申请复议。

 

撤销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先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

任何人发现布图设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请求国知局撤销布图设计登记。国知局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布图设计权利人,予以登记和公告。

布图设计权利人和请求人对国知局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权利恢复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本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延长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保护期以及首次商业利用后2年的登记期限不适用权利恢复。

 

转让、许可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以布图设计专有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非自愿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垄断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使用。

取得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布图设计权利人和取得非自愿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告、公众查阅和复制

布图设计登记公报,公告:布图设计登记簿记载的著录事项;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更正;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的布图设计登记簿,登记: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及其变更;布图设计的登记;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移;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终止;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恢复;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的非自愿许可。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申请时提交的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除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等国家机关依法履职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放弃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保护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布图设计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布图设计,即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产品或者物品。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救济

管辖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属、转让合同、侵权纠纷,诉前申请停止侵权、保全案件及其他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属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正当复制、商业利用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仅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权利用尽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使用费。

善意复制/商业利用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前述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保全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行政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委员会),负责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纠纷,调解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及复杂技术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意见或者结论需经当事人质证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行政执法委员会处理侵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处理过程中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行政执法委员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出处理决定书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一)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行为,没收、销毁复制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二)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有关图样、掩膜;

(三)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

(四)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从尚未销售、提供的物品中拆除该集成电路,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被请求人拒不拆除的,没收、销毁该物品;

(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

当事人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后,被请求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被请求人对行政执法委员会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事人的请求,行政执法委员会可以就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机构廉政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布图设计登记中未公开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从事布图设计专有权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Updated 2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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