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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简介

2025-01-16

         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作为行政管理机构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而授予的,由此专利权人可通过司法及行政救济途径保护其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为保障专利权的授权与保护的正当性,平衡公众利益,专利制度还设置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修正了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不应当授予专利权而被授权,或是授权保护范围不合适的情形。在此结合中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等,简单介绍中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便大家参阅了解,更好地策划保护方案。

无效宣告请求

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国知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知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请求人可以是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专利权人。

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国知局不会主动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提无效宣告请求,可以使用如下理由:

1)   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2)   就在中国完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进行保密审查;

3)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4)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或者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备明显区别;

5)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6)   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7)   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8)   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9)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0)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11) 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12) 完成发明创造所依赖的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3) 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等);

14) 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形;

15) 专利申请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存在弄虚作假;

16)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缺少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7)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无效宣告请求所需文件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需准备如下文件:

1) 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中应包含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2) 证明专利权应宣告无效的证据;

3) 无效宣告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其中,对于中国籍无效宣告请求人,个人应提交个人身份复印件,法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外国籍无效宣告请求人,应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主体资格证明;

4) 无效宣告请求人盖章或签署的委托书原件,如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话。

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知局递交无效宣告请求后,国知局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1)审前阶段

a)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方

国知局审查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如发现无效宣告请求文件有缺陷,会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送《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如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符合有关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有关规定,国知局将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启动无效程序。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国知局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i) 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内容增加无效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的;(ii)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

在国知局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无效宣告请求。

b) 对于专利权人方

国知局审查收到的无效宣告请求,发现无效宣告请求文件符合形式要求,或者经补正后符合形式要求,国知局将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对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专利权人可以在国知局指定的期限(通常为1个月)内陈述意见和/或修改权利要求;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知局审理。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技术方案的删除、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明显错误的修正。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c) 后续文件交换阶段

国知局会将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理由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国知局也会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和/或者修改的权利要求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并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一般经过1-2次的文件交换,国知局会安排口头审理。

2)口头审理阶段

国知局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会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回执明确表示是否参加口头审理。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国知局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回执,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出席口审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最多为四人。

口审中,先由无效宣告请求人陈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及其理由,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再由专利权人进行答辩;而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口头审理辩论。在口头审理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但不得发表自己的倾向性意见,也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辩论。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合议组宣布辩论终结,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意见陈述。

3)审查决定

合议组一般不会在口审中做出无效审查决定;而是在口审后3-4个月左右发布无效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救济途径

对国知局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公告

无效决定生效时,即当事人未在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由国知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会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不具有追溯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其他事宜

和解: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和解为自愿程序,非必须程序。

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审查员与本案或者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可以要求审查员回避。

涉及权属纠纷: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权属纠纷的,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应当提交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书,以及权属纠纷已被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的证明文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供合议组参考。

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案件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情况作出明确标注;或者应及时提交表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相关证据。

官费: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者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周期:无效宣告程序,即从无效宣告请求递交至无效审查决定下发,一般需要6-10个月。复杂的案件,可能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

一事不再理:在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国知局不予受理。

 

         实践中,无效宣告程序中会很多细节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进程,因此,如遇到任何问题,谨建议咨询专业人员。有具体问题或疑问,欢迎咨询info@anxinfonda.com,或致电010-82730790。诉讼/法务事宜也可以联系 info@bhtdlaw.com,或致电010-8273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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