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专利共同申请,权利和义务如何划分

2026-08-24

        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驱动力。面对技术迭代加速与研发投入居高不下的双重压力,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成为企业整合外部技术资源、发挥各方技术优势、实现资源互补和协同创新的重要商业合作模式。合作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归谁所有、专利申请权如何分配,是当事人最为关切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对共同申请专利情形下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体系化梳理,揭示相关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为实务操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引。

研发阶段

常见的技术研发有两种模式,即: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二者在法律关系、风险承担方式以及技术成果归属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亦随之不同。

委托开发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开发某项技术;其中,委托人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出研究开发要求,接受研究开发成果;而受托人则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简言之,委托人出资并提出开发要求,受托人负责实施研发并交付研发成果。

合作开发是指当事人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完成研究开发任务。即:各方均实质参与技术研发。需特别指出的是,如果在合作开发中,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负责研究开发工作的,应认定为委托开发,而非合作开发。

无论采用何种研发模式,合作方均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就“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之专利申请权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委托开发模式下,委托人的目的一般是掌握并拥有“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以维护其市场地位,因此建议明确约定由委托人单独所有该“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并有权决定是否提出专利申请;如提出专利申请,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申请人;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提出专利申请。

如对“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没有约定,则在委托开发中,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模式下,当事人可以约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各方权利和责任、以及是否提出专利申请;如提出专利申请,谁作为申请人、以及授权后各方的权利义务。

如对“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利没有约定,则在合作开发中,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在此情形下,当事人需进一步讨论是否将“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以维护各方商业利益。

专利申请阶段

专利申请由两位或多位申请人共同所有的,申请人可以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谁是第一申请人、谁可以作为代表人负责专利申请程序、费用如何分担等。

如没有约定或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表明谁是代表人,则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在国知局办理(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详见下段)有关手续,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答复审查意见、办理延期、办理授权登记手续、缴纳费用等。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等。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中,转让专利申请权时,除需提交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章的转让合同外,还需要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即:转让需获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同时,在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每个申请人也可以单独声明放弃其所有的专利申请权;该申请人签署放弃声明即可,无需其他共同申请人同意。在此情形下,专利申请由其他共同申请人持有。

专利维持阶段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由两位或多位权利人共同所有的,专利权人可以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专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若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专利或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且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即,各专利权人可以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需注意的是,“单独实施”通常限于共有人自身的生产经营行为。

涉及共有专利权重大处分的事项,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主要包括:放弃专利权、转让专利权、授予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设定专利权质押、以及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代理机构等。

综上,在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中,当事人宜通过书面协议提前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及专利申请相关权益的归属,以规避潜在纠纷。同时,对于共有的专利申请及专利,亦应事先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技术合作涉及的具体情形复杂多样。如您有具体问题或疑问,欢迎咨询patent@afdip.com;bhtdlaw@bhtdlaw.com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