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专利制度。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3月12日通过;1992年9月4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正。
实施细则:国务院1985年1月19日批准,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7月1日废止;2001年6月15日公布,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12月11日第三次修订,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年06月04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0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94年01月0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94年01月0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1995年07月01日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96年09月19日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97年06月19日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2001年12月11日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2022年05月05日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专利类型
按照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中国专利相应地有三个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如何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中国是采取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为在中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直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授权条件的,将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对授权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他人不得侵犯其专利权。
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专利概述:外观设计专利。
本文主要涉及海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以及经由国际注册指定中国等国家,在中国或其他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何为外观设计注册
有些国家,例如欧盟、英国、日本,不是采取专利法,而是采取注册制来保护外观设计,类似商标注册。
核准注册的外观设计,是通过提出注册申请,由相关当局核准后,发给注册证,公告注册外观设计。注册人对注册的外观设计,具有专有权利或专用权利。其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的外观设计,否则属侵权。
为何需要到其他国家保护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仅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受到保护。若中国企业或个人未在目标国家通过申请获得专利,该专利所涵盖的外观设计在该目标国家并不受到保护,他人可以免费实施,从而影响中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产品进驻该市场或其外观设计在该国的保护。如他人在该目标国家有类似专利,中国企业或个人也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
因此为避免可能的不利情况,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其产品可能出口到其他国家之前,或者其外观设计在其他国家很活跃有必要保护,应考虑在该国申请专利,寻求专利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何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外观保护
外观设计权利人在其他国家寻求外观设计保护,通常有两种方式:
- 直接到需要保护的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当局逐一提交申请,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 依照海牙协定,提交单一国际申请,指定多个缔约方,获得国际注册,经目标国家/地区审查后,在多个缔约方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直接申请/巴黎公约申请
直接申请, 也被称为巴黎公约申请,是指根据巴黎公约向目标国家或地区相关当局分别提交申请,缴纳相关费用,经其审查后,决定予以注册外观设计或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获得在该国或地区的保护。
前文所称的地区包括
(1) 比荷卢联盟:3个成员国,包括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
(2) 欧洲联盟:目前 27个成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
(3) 欧亚专利组织(EAPO):目前有8个成员国,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
(4) 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ARIPO):目前有22个成员国,包括博茨瓦纳、佛得角、斯威士兰、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5)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目前有17个成员国,包括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科特迪瓦、赤道几内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和多哥。
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中,有的国家或地区对外观设计是采取类似注册商标的制度,独立于专利法之外,注册外观设计。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只做形式审查,不对其新颖性、独特性等做实质审查,例如比荷卢联盟、欧盟、日本。有的国家或地区是采取专利制度,授权专利权,例如中国。
无论缔约方的国家或地区采取何种制度,申请人都可以经由申请和获得海牙国际注册,在选择的缔约方国家或地区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
具体的各国或地区的规定和所需费用不尽相同。通常发达国家的费用较高,发展中国家费用较低。
本文将着重介绍海牙外观国际注册申请,直接申请(巴黎公约申请)将另外说明。
需向外国申请外观专利时可与我们直接联系。
海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
海牙协定目前有80个缔约方,这些缔约方覆盖了近百个国家。具体缔约方见: https://www.wipo.int/hague/memberprofiles/selectmember
通过海牙体系,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而不是分别地逐一地提交多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申请),指定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即可在众多的海牙协定缔约的国家或地区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直接申请 vs 国际申请
直接逐一去目标国家申请专利, 还是通过国际申请指定目标国家或地区寻求保护, 各有优缺点。
直接申请:流程相对简单,授权时间较短。但如果需要同时进入多个目标国家或地区,则需要分别用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语言逐一提出申请,并需根据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准备多种不同语言,不同形式的申请文本,整体费用较高。
海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化申请程序,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支付一种货币(瑞士法郎CHF)和通过一个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即有可能在多个国家/地区获得保护,无需再分别向各目标国家或地区单独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也无需多次缴费。但授权时间较长,没有单一的证书,对于只准备申请1-2个国家的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没有成本优势。
需要提交海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在国外寻求保护外观设计,可与我司直接联系。
海牙国际外观设计
目前《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有八十个缔约方,这些缔约方覆盖了近百个国家。中国于2022年5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交存了加入书,正式成为海牙联盟的第77个成员。自此,中国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海牙体系提交一份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全世界九十多个国家注册多达100项属于同一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
I. 提交海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申请人
海牙协定缔约方所覆盖国家或地区的国民,或拥有所覆盖国家或地区的真实和有效工商业营业所、住所或经常居所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交海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所需信息及文件
国际申请的内容分为三类:必要内容、补充必要内容以及非强制性内容。具体如下:
必要内容:
提出进行国际注册申请的明确请求;
申请人详细信息 (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
申请人的资格 (国籍、住所、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或惯常居所);
申请人的缔约方;
外观设计、复制件和/或样本的数量;
外观设计的产品、视图信息 (外观设计的产品说明、视图说明、名称、用途和省略视图原因等);
被指定缔约方名称(指定寻求保护的缔约方,随后不得添加任何缔约方);
支付相关官费。
补充必要内容:
设计人的身份信息 (设计人名字、地址、城市、国家);
简要说明和/或权利要求书 (如果缔约方要求包含简要说明、或权利要求书);
指定基本外观设计。
非强制性内容:
要求优先权声明(如有,在首次申请六个月提交国际申请,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要求新颖性宽展期的声明 (如指定中国、日本、韩国,可作该声明);
指定代理人(代理人信息);
拟选择的公布时间;
视图名称。
其他文件:
设计人宣誓或声明(有的国家要求提交)
保护资格的信息(有的国家要求提交);
优先权文件副本(有的国家要求提交);
要求新颖性宽展期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以及针对具体申请情形缔约国所需要的其他文件(如适用)。
视图要求
视图质量:
所有细节清晰可辨,满足公布要求。
视图内容:
视图应当投影关系对应、背景单一、仅包含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
可以提交线条图,但视图中不允许出现带有轴线、尺寸标注的技术制图以及说明性文字或图例;
可以采用黑白或彩色的照片以及其他图样,但是在一件申请中不要混用不同形式,不要混用黑白图样和彩色图样;
对于未请求保护的部分,可以通过虚线或半透明涂覆的形式表明,并在简要说明中予以解释;
包含产品所使用的环境及其他物体的参考图,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不请求保护。
视图投影图(如指定中国):
提供足量视图,可以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必要时可以提交放大图、剖视图、分解图或者变化状态图等,以更清楚地表示外观设计。可以省略相同或者对称的视图,同时在说明中解释省略视图的原因。
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对于其他面既可以提交正投影视图,也可以提交立体图,除非是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面;
以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提交包含该局部的整体产品的立体图。
图形用户界面(如指定中国):
外观设计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以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或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
以产品整体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申请人至少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
以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产品正投影视图;对于可应用于任何电子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申请人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
对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应当提交图形用户界面起始状态所涉及面的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完整的变化过程。
视图技术要求:
以电子形式提交的视图:
图像格式: JPEG 或 TIFF,
文件大小:不超过 2Mb,
颜色: RGB 格式或灰度模式,
边框:留白 1-20 像素,
每幅视图分辨率: 300dpi,
尺寸:应不大于 1890×1890 像素;打印后尺寸应不大于 16×16 厘米,
每件外观设计至少有一个复制件(视图)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
以纸件形式提交的视图:
视图应粘贴或直接打印在单独的白色不透明A4纸上,纸张应当竖直使用,且每页纸张上的视图数量不得超过25件,视图四周应至少留出五毫米的空白。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也可以选择通过所属国主管局提交,再由该局转交国际局。
如果至少有一位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等,并且选择中国作为申请人缔约方,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文件,再由其向国际局转交该申请。申请文件应当使用英文撰写,并提供中国内地中文通信信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后续其他文件应当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国际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办理相关事务。
申请语言
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提交申请
提交国际申请不需要有在先的国内申请或者注册,可以是首次申请。
一件国际申请可以包括多个不同的外观设计(“多重申请”),最多不超过100个。但是,同一件申请中的所有外观设计,应当属于洛迦诺国际分类中的同一个类别。 换言之,国际申请是“单一类别”的。
国际申请尤其要包括外观设计的复制件,并且指定寻求保护的缔约方。申请应当以英语、法语或者西班牙语提交。
申请官费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需缴纳的官费包括:基本费、公布费,以及指定费。指定费为对每个指定缔约方的费用。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费用可通过WIPO网站的费用计算器估算(使用英文):https://www.wipo.int/web/hague-system/fees/calculator
申请日
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
申请日是国际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
通过缔约方主管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
申请日是申请人的缔约方主管局收到该申请之日,前提是国际局须在该日起一个月之内收到该国际申请。申请文件的不规范情形,可能会导致申请日推后。如未使用规定的语言之一、没有指定缔约方、没有能使申请人身份得以确定的说明等。
优先权副本的提交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声明优先权的,应在国际注册申请表 (DM/1表) 中注明优先权相关信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原受理机构名称以及该优先权对应的设计项)。
优先权文件副本是否需要提交以及提交期限,取决于所指定缔约方的国内法律。
如指定中国,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交优先权副本:
1) 在提交国际申请的同时提供DAS码;
2) 未提供DAS码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交DM/1表的附件V表格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 在国际注册公布日三个月内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直接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申请人还需要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的优先权转让证明。
国际局形式审查
收到国际申请并至少支付一项外观设计的基本费后,国际局将审查国际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国际局不会评价或者考虑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且不会以新颖性或者其他实质性理由驳回国际申请。
如果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不符合要求,国际局发出不规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就通知内容作出必要的更正。否则,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当出现以下不规范情形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会延迟至国际局收到对此种不规范作出更正的日期:
(1)未使用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
(2)未提交复制件(视图);
(3)未指定缔约方;
(4)没有申请人信息。
国际公布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形式审查合格后,获准进行外观设计国际注册,之后国际局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对其进行国际公布。
国际注册的公布包括:标准公布、立即公布和选定时间公布。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时选择立即公布或选定时间公布;如果未选择,则国际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标准公布。在选定的公布时间之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提前公布。
(1) 标准公布:一般情况下,国际注册日之后12个月公布该国际注册。
(2) 立即公布:申请人如要求立即公布,国际局在完成国际注册登记后立即公布。
(3) 选定时间公布:申请人可选择小于12个月或大于12个月的时间公布,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月。
国际注册公布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将自动进入指定国家/地区程序,申请人无需单独办理进入手续。指定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国的审查规程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指定国家/地区的主管局在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或者12个月之内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由国际局将上述通知发送给申请人。 可以延长至12个月的缔约方主管局,是向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以至少确定该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颖性条件,或者规定有外观设计注册异议的当局。
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向指定国家/地区的主管局提交答复,必要时应当办理代理委托手续。
指定国家/地区的主管局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则在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的6个月或者12个月之内向国际局发出给予保护的声明,由国际局将上述通知发送给申请人。
指定国家/地区的主管局给予保护的,按其国家的规定进行公告。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专用权或专利权,自注册/授权公告之日起在指定国家/地区生效。
保护期
国际注册的首个保护期为5年,并且各被指定缔约方可以续展至少两个额外的5年期限,直到根据这些缔约方相关法律所允许的最长保护期届满日。换言之,在各被指定缔约方的最长保护期取决于该缔约方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续展
每个5年期限届满前6个月,国际局向注册人及代理人(如有)发出通知,指明国际注册的届满日期,并告知相关缔约方已经通知国际局的最长保护期。
注册人可以仅对某些被指定缔约方的国际注册予以续展,而且可以仅对某些国际注册外观设计的国际注册予以续展。
国际注册的续展费,必须由注册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包括:基本费;要求单独指定费的缔约方的单独指定费或其它缔约方的标准指定费。
如果国际注册已经得到续展,国际局会将续展证书寄给注册人。
如果在应续展之日注册人未缴纳规定的续展费,但是,在该日之后的六个月期限内,缴纳了宽限费以及足额续展费,该国际注册可以重获续展。如果国际注册未予续展(由于注册人没有缴纳续展费,或者由于所缴费用不足),该事实在应当续展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后在公报上公布。该国际注册自前一保护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国际注册簿变更
为确保国际注册的准确性和妥善管理,及时通知国际局任何变更至关重要。在国际注册簿上,可以登记下列变更:
注册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名称或邮寄地址的变更;
国际注册所有权的变更;
在任何或者全部被指定缔约方,放弃国际注册的全部外观设计;
在任何或者全部被指定缔约方,对国际注册的部分外观设计的限制。
上述登记变更的请求必须向国际局提出,并缴纳官费。但代理人的变更登记免官费。
手续合格的,国际局将变更登记在国际注册簿上,一并通知新注册人和/或原注册人。
II. 国际申请在中国的审查和保护
依照海牙协定规定提交、且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在国际注册公布后,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就进入中国审查与保护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相关法规,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如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
下文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的特别规定;下文提及的其他规定,适用中国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
申请日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知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日。
国家申请号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国知局对国际局传送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给予国家申请号并进行后续审查。
审查
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国知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决定通知国际局。
优先权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相关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知局提交转让证明文件;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
国际申请的外观设计涉及申请前的公开,且属于的专利法有关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以下规定:
(a)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情形,或者
(b)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情形,
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该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情形,并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所列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规定的第 (1)项(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或者第(4)项(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所列情形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国知局提交证明文件。
分案申请
一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自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提交分案申请,并缴纳费用。
申请人按照中国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简要说明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有关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驳回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审查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际注册公布之日起的 12 个月之内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发文日起4个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必要时应当办理代理委托手续。申请人答复时,应当写明国家申请号,使用中文陈述意见,如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则应当使用英文。
给予保护声明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知局审查后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知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国知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予以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知局公告后,申请人可以请求国知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
著录项目变更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利变更、名称和/或地址变更、在国际局的代理事项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利变更的,当事人除了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知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知局应当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此后,当事人仍可继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权利变更证明文件。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国际局,国际局将宣布该权利变更在中国生效。
权利的恢复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因未及时答复驳回通知,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根据相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续展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国知局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人需按照海牙协定的规定,每个5年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手续,维持在中国的专利权。
未续展的专利权终止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国知局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人未按照海牙协定的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的,专利权自在中国的申请日起满5年或者10年之日起终止。
权利的部分放弃或限制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国知局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人向国际局提出针对中国放弃部分权利的,该部分放弃的生效日为国际局登记之日。
通过此限制,专利权人可以放弃国际注册中的部分外观设计。
费用缴纳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程序相关费用应当直接向国际局缴纳。通过国知局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可以通过国知局向国际局缴纳相关费用。
其他规定
如前所述,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知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因此上文未提及的其他程序或其他规定,都与向国知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致。
详细内容,请参见专利概述: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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