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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制度概述_PCT国际专利申请

2025-07-21

立法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专利制度。

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本文主要涉及发明及实用新型的PCT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法及实施细则

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312日通过;199294第一次修正;2000825日第二次修正;20081227日第三次修正;20201017日第四次修正。

实施细则:国务院1985119日批准,41日施行;19921212日修订;199311日施行;200171日废止;2001615日公布,200171施行20021228日第一次修订;201019日第二次修订;20231211日第三次修订。

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0604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03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4010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4010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19950701日加入《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19960919日加入《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970619日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20011211日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20220505日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专利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有三个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如何在中国获得专利

为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受法律的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有人应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提出申请。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

专利概述 基础篇(发明专利)

专利概述 基础篇(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概述 基础篇(外观设计专利


为何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仅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受到保护。若中国企业或个人未在目标国家通过申请获得专利,该专利所涵盖的发明创造内容在该目标国家并不受到保护,他人可以免费实施,从而影响中国企业或个人的专利产品进驻该市场或专利在该国的保护。如他人在该目标国家有类似专利,中国企业或个人也可能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

因此为避免可能的不利情况,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其产品可能出口到其他国家之前,或者其发明创造在其他国家很活跃有必要保护,应考虑在该国申请专利,寻求专利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何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

发明及实用新型所有人在其他国家寻求专利保护,获得专利授权,通常有两种方式:

-          直接到需要保护的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当局逐一申请专利,以及

-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及其实施细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后续再进入目标国家,由其审查、授权

直接申请

直接到目标国家或地区逐一申请专利,需要向该国或地区相关当局提交专利申请,缴纳相关费用,经其审查、授权后,可获得专利。

前文所称的地区包括

(1) 欧洲专利组织(EPOrg):目前39个成员国,包括阿尔巴尼亚、北马其顿、冰岛、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挪威、圣马力诺、塞尔维亚、瑞士、土耳其、英国和黑山,以及27个欧洲联盟成员国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

(2) 欧亚专利组织(EAPO):目前有8个成员国,包括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

(3) 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ARIPO):目前有22个成员国,博茨瓦纳、佛得角、斯威士兰、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

(4)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目前有17个成员国,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科特迪瓦、赤道几内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和多哥。

(5) 海湾合作委员会 (GCC) 专利局:目前有6个成员国,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具体的各国或地区的规定和所需费用不尽相同。通常发达国家的费用较高,发展中国家费用较低。

本文将着重介绍国际申请,直接申请将另外说明。

需要向外国申请专利时请与我公司直接联系。

PCT国际申请

PCT目前有158个缔约国。具体缔约国见:

https://www.wipo.int/zh/web/pct-system/pct_contracting_states 

通过PCT国际申请,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PCT国际专利申请(而不是分别提交多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即可在为数众多的PCT缔约国同时对其发明提出专利保护请求,此阶段称为国际阶段;专利权将在申请人实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审查后授予,此阶段为国家阶段

直接申请 vs 国际申请

直接逐一去国外申请专利, 还是通过国际申请到目标国家寻求保护, 各有优缺点。

直接申请:流程相对简单,授权时间较短,费用较低。但需要分别用目标国家的语言逐一提出申请,申请期限较短(12个月优先权期内)

PCT国际申请:简化申请程序,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进入前可参考国际检索报告对发明新创性的评估,提高授权成功率。但流程相较直接申请稍长一些,多出国际阶段费用。具体优点在下文有更详细说明。

需要向提交PCT国际申请,寻求在国外保护发明创造,请与我公司直接联系。


PCT
国际专利申请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是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由所有缔约国当局参加的一个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其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了一种可以更高效地在多个国家同时寻求专利保护的途径,简化申请程序。

PCT国际专利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通过该申请程序提出PCT国际申请,WIPO的国际局公布该申请及国际检索单位所完成的该申请之检索报告;

在国家阶段,申请人基于该国际申请向具体的指定国家或地区提出进入该国家或地区的请求,由该国家或地区相关当局审查后给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I.  PCT
国际阶段

提出国际申请

申请人应向PCT受理局提交PCT国际申请,申请文件需用规定的语言撰写。PCT受理局,通常是申请人所在国的专利局。对于中国的申请人来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接受中文和英文的申请文件。

PCT国际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如该国际申请声明享受优先权,应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受理局提出PCT国际申请。

PCT国际申请的国际阶段由该申请向受理局递交后开始。

国际检索

提交国际申请时会指定国际检索单位。该国际检索单位会对该国际申请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该份检索报告仅是对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进行初步评估,并不会在指定国产生任何约束性的法律效力。

19条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提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修改的时限为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2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

国际公布

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十八个月,由WIPO国际局负责公布该国际申请申请文件及相关信息(国际公布)。如果希望提前进行国际公布,可以向国际局提出请求,缴纳额外公布费。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的非必要程序)

国际初步审查不是必经程序,申请人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程序需要缴纳官费,初步审查单位最终会作出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该报告也会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任何法律约束性的意见。

34条修改: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阶段,申请人可以对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时限为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同时,或在审查员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期限是自传送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三个月,或自最早优先权日起二十二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需要在办理进入具体国家或地区的手续后,由具体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后,给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进入国家阶段时间

进入国家阶段时间,各国/地区有不同规定:

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中国、奥地利、巴西、加拿大、瑞士、智利、西班牙、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墨西哥、马来西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新加坡、美国等;

在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一个月:澳大利亚、白俄罗斯、德国、丹麦、欧洲专利组织、芬兰、英国、印度尼西亚、印度、韩国、挪威、新西兰、瑞典、泰国等;

其他国家阶段,请见:https://www.wipo.int/pct/zh/texts/time_limits.html

 

PCT途径申请专利的好处

简化程序

中国申请人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撰写申请文件,并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接受中国公民、居民、单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单位)提出的PCT国际申请。

推迟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有更多时间准备资金和进行评估

普通巴黎公约申请需要在优先权十二个月内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而PCT申请途径,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有的国家31个月,参见前文)内办理进入指定国家或地区的手续,届时再提交规定的文件和缴纳规定的费用。因而有更多时间准备国家阶段所需资金,评估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统一申请文件

基于国家申请提交的、国际局公布的申请文件,进入国家/地区阶段,使各国/地区申请文件达成统一。

在国际阶段,收到国际检报告和书面意见后,可以据此初步评估发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然后根据需要,在国际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完善和修改。如果需要,可以进一步提出初步审查要求,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观察修改后的初步审查意见结论,进而判断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与巴黎公约申请的对比

巴黎公约和PCT国际申请程序的简明时间轴对比(以下仅为示例,具体需根据情况定)


II.  PCT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并指定中国的PCT国际专利申请(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或国际申请或PCT申请)进入国知局处理阶段(以下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和程序,见本部分的内容;本部分没有的部分,请见专利概述的基础篇。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申请日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中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进入期限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其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知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进入手续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2) 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如32个月进入,缴纳宽限费;

(3)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4) 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与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5) 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6) 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7) 必要时缴纳申请附加费。

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必须选择该中国国家阶段申请的专利类型是发明专利申请、或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完成进入手续后,将分别进入各自审查程序。

符合上述第(1)项至第(3)项要求的,国知局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上述第(4)至第(7)项要求的,国知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效力终止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1)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2)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3)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前述进入手续中的第(1)项至第(3)项要求的。

依照上述第(1)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恢复权利的有关规定。

依照上述第(2)项、第(3)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而恢复权利的有关规定。

复查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有关国际单位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可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档案中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国知局,并在该期限内向国知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国知局应当在接到国际局传送的文件后,对国际单位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国际阶段的修改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

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知局不予考虑。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有关不丧失新颖性宽限规定的第(2)项(即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或者第(3)项(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有关不丧失新颖性宽限的规定。

生物材料保藏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有关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各要求信息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知局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遗传资源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相关表格。

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知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知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优先权。

提前处理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知局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提出提前处理的明确请求。

国际局尚未向国知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进入时修改

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可以对PCT国际申请文件进行修改(28条、41条修改)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1)在国知局做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2)在收到国知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单一性

在国际阶段,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国际申请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附加费,导致国际申请某些部分未经国际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申请人要求将所述部分作为审查基础,国知局认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者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发明单一性的判断正确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单一性恢复费。

期满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国际申请中未经检索或者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部分视为撤回。

进入通知

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签发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给出国家申请号及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

分案申请

国际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在授权办登的二个月期限届满前,或母案有效期间,提出分案申请。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保护范围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致使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的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致使保护范围小于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授权时的保护范围为准。

实用新型申请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选择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后的程序,与普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程序相同。

主动修改

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出驳回通知。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授权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

授权办登与公告

国知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知局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其他

有关申请的撤回,实用新型驳回复审、无效等程序,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维护与终止,转让、许可、变更等事项,请参见:专利概述_基础篇_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申请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选择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后的程序,与普通发明专利申请的程序相同。

主动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与中国申请一样,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知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初步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公布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知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或者国知局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有关公布后临时保护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知局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关公布后临时保护的规定。

后续程序

后续程序有:

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

授权通知、授权办登与公告;

驳回通知、驳回复审;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程序;

专利权维护,专利权终止,转让、许可、变更等;

详细内容,请参见:专利概述_基础篇_发明专利


III.  PCT
国际申请进入其他国家阶段

PCT国际申请进入其他目标国家或地区,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类似,需要向该目标国家或地区有关当局办理进入国家或地区阶段的手续,提交相关文件,缴纳相关官费。具体的实质审查与程序,与直接到该国家或地区的申请类似。

如需要提交PCT国际申请,PCT国际申请需要进入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或是需要直接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请与我公司直接联系

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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