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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应对在先公开,正确判断新颖性

2025-10-22

         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来,中国对新颖性的标准已提升至绝对新颖性标准。绝对新颖性是指一项发明如果未在世界任何地方使用或公开,则具有新颖性。自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以来,一些申请已经因为非故意的在先公开而丧失了新颖性。在实践中,需注意避免在申请专利前的公开。如发生特殊情况下的在先公开,例如相关的产品已经被销售、使用或展出,需要研究发明创造是否的确被公开,是否存在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以判断其新颖性是否被破坏,是否仍然可以提出专利申请。本文将介绍新颖性和在先公开的相关法律规定,讨论在先公开对新颖性的影响,旨在为申请人提供一些帮助。

绝对新颖性标准

据中国现行规定,可用于评价申请新颖性的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任何技术。如果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理论上,根据绝对新颖性标准,所要求保护的技术已丧失新颖性。

即使申请人或发明人自己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使用或公开了该发明,也可能破坏中国申请的新颖性。

在先公开的方式

影响新颖性的在先公开通常是指公众通过该公开获得了其技术内容,也就是说不特定的公众,通过该公开,知晓了其技术内容。

在先公开包括了在世界任何地方,以公开出版物、公开展示、公开销售、公开使用、在会议上公开、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像、视频等方式传播、以及其他任何使公众可以获得/知晓公开技术内容的方式。

在先公开包括发明人、申请人自己对外公开,也包括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对外公开。例如发明人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公开,或合作方未遵守保密协议的公开,或其他人以其他方式获得该技术后的公开。

新颖性宽限,即四种在先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有的在先公开通过“新颖性宽限的规定”可以豁免,不会导致丧失新颖性。依据2020年修订、20216月生效的专利法,该规定适用于四种不丧失新颖性的在先公开情况: (1)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2) 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3)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4)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申请人可以在前述在先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要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需要注意的是,不丧失新颖性之宽限期的适用是有要求的,对展览会或会议有要求,对证明文件也有要求。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才可获得新颖性宽限,否则依然存在破坏新颖性的风险。

避免在先公开

由前述内容可知,为确保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应避免待申请专利之技术在世界任何地方公开。

如需要公开,也应尽量控制在递交专利申请后。即便是发生前述四种在先公开,也可能存在具体情况未符合新颖性宽限的要求而不能享受宽限规定的风险,因而也应尽量避免发生。如已发生前述不丧失新颖性的四种在先公开,应在六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请求宽限期。

审慎判断在先公开是否破坏新颖性

实践中,在先公开往往不符合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存在彻底破坏新颖性的重大风险。然而,针对不可避免的、实际发生的在先公开,首先应考虑是否存在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除此之外,也需要研究该发明创造是否的确被公开,公众是否可以从在先公开知晓、获得该发明创造,因而导致新颖性的丧失,阻碍申请获得授权。

例如,某款饮料公开销售,但公众从购买到的饮料,无法了解饮料配方,因而该饮料的公开销售并不能破坏该饮料配方的新颖性。

再如,某公司开发了一种安装在汽车上的座椅扣。该车在申请日之前已在经销商处展示,但不允许向客户销售,且除观看该样品外也不允许拆开样品看内部结构。如果不拆下座椅部分塑料盖,则无法看到此座椅扣。观看人从该样品展示,无法了解到其内部座椅扣的结构,因此该展示应不会破坏其新颖性。

上述示例中,虽然相应产品已经上市、展示,但产品的销售或展示,并未使公众知晓、获得其中的技术方案。这种情况下,销售或展示并没有造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公开,因而不会破坏相应产品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可能的在先公开之应对

如前所述,技术所有人对发明应尽早申请专利,避免任何可能的在先公开。如不慎出现在先公开,应首先咨询专家,判断所认为的公开是否会造成所涉技术内容的有效公开,即不特定的公众通过该公开知晓该技术内容;再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由于实践中存在前述有的在先公开并未破坏新颖性的可能性,在考虑发生可能的在先公开的应对方案时,需要特别注意,技术原创者是否因为担心存在先使用或在先公开,而认为没有新颖性了,进而没有为其技术申请专利。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对手或其他人可能会在得知或自己做出一样的技术内容时,申请专利,一旦申请授权,该技术原创者很可能会在其制造/销售/使用涉及该技术的产品或方法中遇到很大的麻烦,比如,申请专利的人在得到授权后可能会警告或起诉该技术原创者侵权,甚至向顾客声称该技术是他们的专利,而技术原创者为侵权人。如果发生类似情况,技术原创者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应对,比如对专利提起无效或采取其他措施,否则将会失去继续制造/销售/使用自己原创技术产品/方法的权利。

因此,发现可能的在先公开,就怀疑已无新颖性,进而放弃专利申请,是不可取的。

正确地判断可能的在先公开是否是有效的公开,是否可能破坏新颖性,进而如何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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