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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人应得的专利奖励报酬

2026-06-09

        专利/专利申请是发明人智慧的结晶;因此,中国专利制度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提出的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以及实施的,聘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聘用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报酬。本文在此结合中国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判例及实践等,就奖励、报酬进行介绍说明,以供读者参考。

1. 发明人应得奖励、报酬

奖励、报酬是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实施后,聘用单位应当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不适用奖励、报酬的有关规定。

奖励是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聘用单位应当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

2. 奖励、报酬如何支付

奖励、报酬是多少、应如何支付,通常有二种方式:一是按发明人与聘用单位的约定,二是按法律规定确定。

2.1 主动约定奖励报酬

聘用单位可以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奖励、报酬的支付金额、时间、方式等;也可以在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时间等。

聘用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应当公开该规章制度、保证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阅读知悉;其规章制度未公开的,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产生效力。

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奖励、报酬便于公司统一管理;通过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奖励、报酬比较灵活。无论哪种方式,聘用单位均不得排除、限制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例如:聘用单位不得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不履行奖励、报酬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如单位在提出申请专利时,尚无有关规章制度,应及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签署书面合同约定奖励报酬避免潜在纠纷。

2.2 法律规定奖励报酬

聘用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奖励应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由聘用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报酬需根据不同的实施情形给予发明人相应的金额:例如:1)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专利的,应当在实施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2)将专利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3)利用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投资的,从该专利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另,国家鼓励聘用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由此可见,奖励、报酬的支付形式不仅限于金钱,还可以是其他权益形式。如聘用单位采取其他权益形式的,建议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签署书面合同提前做好约定。

3. 谁来支付奖励、报酬

在职务发明创造期间,聘用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在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后及实施后,有责任对发明人给予奖励、报酬。

3.1 专利权利转让时,何人支付

聘用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处分,例如:转让,并不能排除或转移该聘用单位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报酬的责任和义务。就此有司法判例给予确认。

2016)粤73民初1721号:职务发明创造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发明人基于劳动合同,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履行本职工作;而用人单位则依据与发明人的合同约定或者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报酬的相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报酬。因此,《专利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不应理解为现在的专利权人,而应理解为与发明人有劳动雇佣关系、且在职务发明创造完成时本应依法享有专利申请权的用人单位。至于用人单位将专利申请权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在获得专利权后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在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法律关系中承担支付发明人报酬的责任主体依然是用人单位,而非受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第三人。假设第三人对于用人单位向发明人履行上述债务存在侵害债权的客观行为及主观过错,发明人可在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履行支付发明人报酬之债的损害结果已发生的前提下,另向第三人主张侵权之诉。

因此,雇佣单位转让专利申请/专利的,雇佣单位仍应承担支付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报酬的责任。

3.2 合作开发时,何人支付

合作开展发明创造活动是研发中的常见现象;就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当适用关于奖励、报酬的规定。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授权后、实施后,合作单位分别承担向其各自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奖励、报酬的责任;不得要求其发明人(或设计人)找对方合作单位要求支付。

更进一步,跨国合作开展发明创造活动也是合作研发中的常见现象。一般来讲,只要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大陆完成的,便适用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的规定。就此有司法判例也予以确认。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0号: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与报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大陆完成的发明创造。跨地域合作开展发明创造活动是跨国公司研发中的常见现象,所谓发明创造的完成地,并非要求该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及其各个部分均在某地完成,其中部分技术贡献的完成地,也应当认定为发明完成地之一。A公司与B中国公司是关联公司,涉案发明创造由张某和A公司的另三位发明人共同完成,张某的发明人地位亦获得B中国公司、A公司的认可,这表明张某对涉案发明创造是作出实质性技术贡献的。张某在参与涉案发明创造活动期间,一直在中国境内工作,并且涉案发明在中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因此中国当然是发明完成地之一。现张某就涉案发明提出职务发明报酬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应当适用中国法。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适用中国法,并无不当。

3.3 如无中国专利,只有外国专利时,何人支付

实践中,有些聘用单位基于职务发明创造仅在国外获得专利、没有获得中国专利;此种情形下,聘用单位仍应当承担支付奖励报酬的责任。就此有司法判例予以确认。

2016)粤73民初1721号:若以涉案专利属于美国专利为由认定不应适用我国法律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规定,对于发明人显失公平,也纵容了用人单位此种实际获利同时规避支付发明人报酬的行为。

3.4 发明人离职,单位支付还应支付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离职不影响发明人(或设计人)就其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主张奖励、报酬的权利。发明人离职不是聘用单位不支付奖励、报酬的理由。

综上,奖励、报酬是聘用单位的法定责任,单位对专利的处分、以及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离职等不影响奖励、报酬的支付义务。

4. 没有授予专利权怎么办

奖励、报酬是就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职务发明创造未获得专利权,例如:申请人未递交专利申请,申请人主动放弃已经递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未能成功答复官方通知导致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或驳回、申请人不缴纳规定的官方费用等,则无法获得专利权,不满足奖励、报酬的法定条件,无法要求奖励报酬。

2022)最高法知民终238号判决:……,剩余49项专利申请,或者被驳回申请、或者尚在实质性审查阶段、或者视为撤回或放弃,均未被授予专利权,未满足法律规定的支付奖励的前提条件,故文某所主张49项专利申请的奖励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综上,职务发明创造的奖励、报酬是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是对智力劳动的尊重;有利于单位激励创新。聘用单位可以就奖励、报酬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签署书面合同,也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规定,以避免将来产生纠纷。

实践中,奖励、报酬的具体情形多种多样。如您有具体问题或疑问,欢迎咨询 patent@afdip.com; bhtdlaw@bhtd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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