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企业、商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设立商标制度。
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四次修正。
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
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修订,2014年5月1日施行。
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年06月04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0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10月0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4年08月0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12月0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商标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等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
商标类型
中国商标法保护四类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下文所述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注册商标及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可以通过注册申请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获得。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始于核准注册之日,有效期十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未注册的商标仍可以使用,只要其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但商标所有人并无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服务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为其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集体商标获得专用权,作为其成员资格的标志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需要取得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点的商标的专用权,监督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对证明商标的使用,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提交申请。
先申请原则
中国采用在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如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
如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如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
可注册商标的标志
显著特征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均可申请注册。
无权利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不相同或近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且不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无恶意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
无不良影响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对公众无欺骗性,无其他不良影响。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不可注册商标的标志
通用平常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
(2)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以及
(3)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前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维标志,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商标。
恶意申请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注册。
不符合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不得注册。
相同或近似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注册。
与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不得注册。
损害现有在先权利
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不得注册。
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得注册。
与驰名商标冲突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得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得注册。
与地理标志冲突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得注册。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关系人侵权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得注册。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述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得注册。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与驰名商标冲突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禁止使用。
与地理标志冲突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关系人侵权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禁止使用。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电子烟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不得生产、销售。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品服务分类
商标局采用尼斯分类,其中,商品分为34个大类,服务分为11个大类。
商标局沿用尼斯分类的体系,为商标检索、注册、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经验,编制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指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的类别和项目名称。
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前述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注册商标所需信息材料
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国籍;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商标的类型;
商标的说明:
商标为颜色组合的,应特别指明,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例如描述颜色的组合方式,色块的使用位置或图形轮廓,色块的颜色名称和色号),明确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商标为三维标志的,应特别指明,明确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商标为声音标志的,应特别指明,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例如声音样本中有歌词的,商标描述中也应说明歌词);还应提供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储存在只读光盘中;还应明确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集体商标的,应特别指明,并提交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成员名单等;
证明商标的,应特别指明,并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并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商标为外文或包含外文的,应说明外文的含义;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 应特别指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特别指明,并提交肖像人的授权书;
商标图样:
图样文件格式应为jpg,图样文件大小应小于“200KB”且图形像素介于“400×400-1500×1500”之间。如果通过扫描获得图样的,应按24位彩色、300dpi分辨率扫描符合相关规定,即图形清晰,大于5×5厘米且小于10×10厘米。
以颜色组合或着色图样申请注册的,需提供着色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应提交能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至少应包括三面视图,以便清晰呈现其三维形状;
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项目名称;
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
如声明优先权,应说明,并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可在中国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提交。
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商标应提供前述申请注册商标所需信息资料。
一标一申请
就一商标,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申请书,其中包括申请人信息、注册商标类型、商标说明、商标图样、商品或服务类别及项目名称等信息和优先权要求(如有), 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和其他所需文件。
一标多类
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包括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一标多类)
声明优先权
需要享受优先权的,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且在中国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新商品新申请
如商标注册人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新注册申请。
改变商标新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诚实信用
申请注册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文件,如申请书、请求书、说明、证明文件以及意见陈述等,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申请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受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手续不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可能需要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完成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说明或者修正。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撤回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撤回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会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官费不予退回。
驳回
商标注册申请,凡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将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并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初步审定
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将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部分驳回
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将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通知申请人。
分割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自收到商标局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分割申请,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给予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公告
对被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三个月(异议期)。
公告之日起三个月的异议期届满时,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且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并将在商标公告上予以注册公告。
商标公告,每周出版一次,也公布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注册商标的转让、续展等。
救济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期限届满,不申请复审的,驳回申请决定生效。
异议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任何人或相关人员认为初步审定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绝对理由
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违反以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应予驳回(4);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0);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1);
- 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12);
-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注册的其他商标(19.4)。
相对理由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违反以下规定,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与未或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冲突的,不得注册(13.2&3);
- 代理人或代表人或关系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他人商标,不予注册(15);
- 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16.1);
- 注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同在先注册或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0);
- 违反非同日申请,初步审定先申请的, 而同日申请,初步审定先使用的规定(31);
-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2)。
异议所需文件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应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其应包括异议人和被异议商标信息,以及明确的请求、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及异议人身份证明。
如涉及相对理由的,还需提交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受理
商标局经审查,异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如异议申请不符合规定,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规定,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或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等,商标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传送异议
商标局会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
答辩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交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补充证据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如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撤回
在商标局对异议申请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异议人可以提出撤回该商标异议申请。撤回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会准予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但提交异议申请时已经缴纳的官费不予退回。
决定
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审查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如发现异议不成立,商标局将做出准予注册决定。
如发现异议成立,商标局将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
救济
异议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的,可以向商标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期限届满,对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的,不予注册决定生效。
准予注册及公告
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且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决定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将注册商标,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注册公告。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不予注册决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更正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申请更正。
商标局可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述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不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
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商标局将刊发更正公告。
注册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通知申请人。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质量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标明被许可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申请备案该许可合同,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商标局核准后将公告。
使用许可类型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或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还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保留许可其他多个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
许可未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商标的出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将公告出质。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局将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商标局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隔离期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行政机构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回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或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下回避:
(1) 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3) 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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