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企业、商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设立商标制度。
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四次修正。
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
2014年4月29日国务院修订,2014年5月1日施行。
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年06月04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0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10月0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4年08月0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12月0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商标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等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
商标类型
中国商标法保护四类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下文所述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注册商标及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可以通过注册申请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获得。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始于核准注册之日,有效期十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未注册的商标仍可以使用,只要其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但商标所有人并无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如何获得注册商标
为在指定的商标或服务上获得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应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商标概述_基础篇 I_商标注册”。
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与保护
原则上,非注册商标是可使用的,只要非注册商标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能使用非注册商标。
且法律上禁止使用的标志,不得用作商标。
商标所有人对非注册商标的使用,并无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驰名的特殊情形下,非注册商标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可以使用的非注册商标不能是任何下列标志,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与驰名商标冲突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禁止使用。
与地理标志冲突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关系人侵权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禁止使用。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电子烟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不得生产、销售。
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使用原则
使用商标,商标使用人或相关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质量
商标使用人或相关当事人应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注册商标的使用
使用义务
商标注册人有使用且妥善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
质量
商标注册人或相关当事人使用人应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不使用的后果
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存在有被撤销的重大风险。
不妥善使用的后果
如没有妥善使用注册商标,致使该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该注册商标存在有被撤销的重大风险
不自行改变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向商标局重新提出变更申请。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向商标局另行提出新注册申请。
注册标记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地理标志注册为证明或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
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注册商标的撤销
如无正当理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或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使用的认定
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其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所称的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如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如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能认定为该注册商标的使用。
正当理由
如果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其他正当理由。
审查
针对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没有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商标局通常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以通用名称为由
针对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
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以不使用为由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没有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针对注册商标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注册人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撤销的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将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注册予以撤销。
救济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注册人或撤销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上述期限届满,注册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生效。
撤销的复审
相关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提出的复审申请,商标局通常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上述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复审决定没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撤销的效力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会通知申请人。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通知申请人。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质量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标明被许可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申请备案该许可合同,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商标局核准后将公告。
使用许可类型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1) 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或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还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保留许可其他多个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力。
许可未备案之后果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册商标的出质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商标局将公告出质。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局将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商标局将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自行改变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如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卷烟等无注册商标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例如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电子烟产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如违反该规定,由地方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假冒注册商标或用不得使用的标志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且使用的标志是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由地方知识产权局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违反商标法有关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的,由地方知识产权局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伪造注册证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标注被许可人
违反商标法有关被许可人必须在被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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