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与实务指引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于2026年通过,并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法生效时间临近,一个极具实务价值的问题随之出现:如果一件商标案件跨越了2027年1月1日(即: 所涉法律事实持续至新《商标法》施行后),应当适用新《商标法》,还是适用旧法?
例如,一件商标申请在2026年提交,但驳回复审决定在2027年才作出;或者一件多年前获准注册的商标,在2027年以后才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类案件并不能简单按照“法院何时审理”或“案件何时立案”来判断适用哪一版法律。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目前尚未正式生效,但其为各类商标案件设置的若干“时间锚点”构建了清晰的新旧法衔接规则,值得商标申请人、权利人及实务工作者提前关注。
一、商标民事纠纷:以引发商标民事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为基准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首先为商标民事纠纷(如商标侵权纠纷、商标权属纠纷等)确立了一项“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新法实施后发生的法律事实:适用新法;
(2)新法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原则上适用当时的商标法及司法解释;
(3)跨越新旧法的持续行为:如果法律事实从新法实施前持续到新法实施后,原则上适用新《商标法》。
实务提示:2027年1月1日并不会自动把此前已经发生的所有商标行为纳入新法,但跨越新旧法律实施日期的持续行为需要特别注意。对企业而言,如果某项商标使用行为、涉嫌侵权行为或其他争议行为可能持续跨越2027年1月1日,建议在新法实施前重新评估有关行为在新法框架下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
二、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四类程序的“时间锚点”有所不同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程序复杂,不同阶段对应的法律适用规则存在显著差异。《征求意见稿》第二至第四条针对四类核心程序设定了不同的“时间锚点”。
当事人不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适用复审决定作出时施行的《商标法》。
实务提示:这一规则对于目前仍处于审查、异议或复审阶段的商标尤其值得注意。复审决定作出的具体日期直接决定实体法律的适用。若复审决定在2027年1月1日之后作出,后续行政诉讼将适用新法。
当事人不服无效宣告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核准注册决定作出时施行的《商标法》。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核准注册决定作出时”的三种具体情形。根据商标所经历程序的不同,这一时间点可能是:
(1)初步审定公告时(适用商标申请未经驳回复审程序,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核准注册的);(2)驳回复审决定作出时(适用商标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后,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核准注册的);或者
(3)异议、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的准予注册决定或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作出时(适用商标申请经异议审查或不予注册复审程序核准注册的)。
这意味着,针对2027年以后才被提出无效宣告的“老商标”,并不当然适用2027年的新法。判断适用哪一版《商标法》,需要追溯至该商标当年获准注册的具体程序和时间节点。这对拥有较长中国商标注册历史的跨国企业或老字号企业尤为重要。
当事人不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请求人申请撤销诉争商标时或者商标管理部门依职权启动撤销程序时施行的《商标法》。
三、商标行政处罚案件:以“违法行为发生时”为原则,兼顾处罚从轻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提出,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商标法》。但是,该意见稿同时设置了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例外情况,即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施行的《商标法》处罚更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则适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施行的《商标法》。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处罚中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治精神。
由此可见,不同类型的商标程序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全部看申请日”或者“全部看决定日”的判断方法。需要根据商标经历的不同阶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
四、程序问题适用“行为作出时”实施的商标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提出,对驳回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复审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在审查商标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时,适用该行政行为作出时施行的《商标法》。
这意味着,在同一件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对实体问题(如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具备显著性)和程序问题(如审查期限、送达程序)的审查,需要分别判断时间效力,实务中需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更精细的拆解和分析。
对跨越新旧法实施节点的案件而言,仅仅确认“案件发生在2026年还是2027年”往往并不足够,而应梳理申请、注册、提出无效或撤销请求、行政决定作出等具体日期。
五、特殊期限的法律适用:如何判断异议申请与无效宣告请求是否超期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针对商标异议期和无效宣告期限这两个极易引发争议的“除斥期间”作出了专门的跨法适用规定:
无效宣告期限:审查无效宣告请求是否超期,适用核准注册公告日施行的《商标法》。特别是对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施行时核准注册公告不满一年的诉争商标,仍适用2001年商标法确定的五年请求期限。
异议期:诉争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在2026年修订的《商标法》施行前的,适用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确定的三个月异议期。
六、实务指引:新旧法交替期,企业如何布局与应对?
对于目前已经持有中国商标资产,或者正在办理中国商标申请、异议、复审、无效或撤销案件的企业,2026年底至2027年初将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过渡期。建议企业重点确认以下几个时间点:
- 商标申请和初步审定公告日期,预判异议期适用的法律版本;
- 核准注册所经过的具体程序及相应日期,为未来可能面临的无效宣告请求锁定适用的法律;
- 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等行政决定预计作出的时间;
- 无效宣告或者撤销申请提出的时间;
- 涉嫌侵权或者其他争议行为发生及持续的时间,防范持续侵权行为在新法下可能面临的更严厉的民事责任。
这些时间节点不仅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更将直接决定法院适用哪一版《商标法》。
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目前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其最终文本仍可能发生变化。
但从目前的征求意见稿来看,一个基本趋势已经十分清楚:新旧《商标法》的衔接不会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式,而是根据案件类型设置不同的时间节点。
对于在中国长期管理和运营商标资产的境内外企业而言,应对2027年新《商标法》的实施,不仅要关注“新法修订了哪些规则”,也要关注自身的案件进度,精准定位具体案件究竟落入哪一套时间效力规则,从而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注:本文基于《征求意见稿》撰写,正式规定出台后,请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发布的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