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该意见为指引,构建了撤回重评程序,又称撤诉重裁,旨在案件出现情势变更(例如:在先权利障碍已经被撤销公告/被宣告无效/被驳回/注销/撤回注册申请
为了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商标授权确权的确定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本文对但书内容不予评述,仅就该条款前段内容进行分析。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在本文中指涉外定牌加工,即中国境内加工企业根据境外委托方的指示,为其加工制造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境外商标,境内加工企业将全部贴标产品通过海关出口的方式交付境外委托方,再由境外委托方向其支付加工费且仅由境外委托方负责在国外市场销售代工产品的一种贸易方式。与境内通常的商业模式不同,在OEM制造专门用于从中国出口产品的
实务中,为克服注册已满三年的引证商标,商标申请人通常会考虑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而在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为维持该商标的注册状态,商标注册人也会考虑主动联系撤三申请人,尝试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一致,解决方案通常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共存同意函帮助克服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由撤
涉外定牌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模式,是指中国境内加工企业根据境外委托方的指示,为其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境外商标,境内加工企业将全部贴标产品通过海关出口的方式交付境外委托方,再由境外委托方向其支付加工费并在国外市场销售加工产品的贸易方式。由此引发了许多境外商标与中国国内注册商标的纠纷与冲突。 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商标侵权问题一直备受国
根据全世界通行的商标注册规则及审查标准,商标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应当具备显著特征,能够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商业实践中,在商标中加入一些关于商品的描述性要素,能够方便消费者快速识别商品的基本特征,并在商标和指定的商品间建立对应关系。因此,实际中商标往往还会含有商品的常用描述及行业通用词汇,或含有地名等要素。这些要素
众所周知,商标是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反映了经营者产品服务的商誉和品质,商标的重要性和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刺激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和交易市场,但也让一些人嗅到了商机,这些人将他人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抢注囤积、待价而沽,其没有正常生产经营业务,而是通过转让商标来谋取利益。正常经营者所申请的商标被在先恶意注册所阻挡,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一一
引言: 在日常商标代理工作中,常会遇到,商标的真正使用人在为自己的商标提交申请时候,才发现他人早已经将自己的商标抢注。这里面的他人,一部分是商标的真正使用人不认识的,还有一部分则是它所认识的。或者说是和他曾有一定关联的特定关系人。我们经常遇到的是经销商和意向经销商这类拥有特定身份的人。而如何利用《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将这类抢注商标打掉,
近十年来,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商,而大部分制造业以出口定牌加工产品为主。数以千计的中国厂商制造、生产、加工定牌加工产品,并将产品交由外国采购方销售。典型的外国采购方包括拥有或可合法使用外国品牌商标的海外制造商、经销商或零售商。过去,中国法院通常将仅用于出口的定牌加工行为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的非侵权行为。 然而,中国最高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为由请求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是实践中常见的一个策略。它规定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那么实践中我们该如何理解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呢?今天我们来一起看一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