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商标是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反映了经营者产品服务的商誉和品质,商标的重要性和对注册商标的需求刺激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和交易市场,但也让一些人嗅到了商机,这些人将他人未来得及注册的商标抢注囤积、待价而沽,其没有正常生产经营业务,而是通过转让商标来谋取利益。正常经营者所申请的商标被在先恶意注册所阻挡,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一一
引言: 在日常商标代理工作中,常会遇到,商标的真正使用人在为自己的商标提交申请时候,才发现他人早已经将自己的商标抢注。这里面的他人,一部分是商标的真正使用人不认识的,还有一部分则是它所认识的。或者说是和他曾有一定关联的特定关系人。我们经常遇到的是经销商和意向经销商这类拥有特定身份的人。而如何利用《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将这类抢注商标打掉,
近十年来,中国一直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商,而大部分制造业以出口定牌加工产品为主。数以千计的中国厂商制造、生产、加工定牌加工产品,并将产品交由外国采购方销售。典型的外国采购方包括拥有或可合法使用外国品牌商标的海外制造商、经销商或零售商。过去,中国法院通常将仅用于出口的定牌加工行为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的非侵权行为。 然而,中国最高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为由请求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是实践中常见的一个策略。它规定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那么实践中我们该如何理解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呢?今天我们来一起看一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包括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的行为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
商标共存情形指,通常在遵守诚信原则基础上,在同一地域范围内,多个企业在其各自不同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这是一种商标使用的特殊情形。 商标共存,在如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的一些地区,是被允许的或者是作为认定混淆可能性的诸多因素之一。通过签署商标共存协议,一家企业可以不受另一企业在先近似商标的限制,在不同的产品上继续使用其商标;同时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为创新型国家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20.恶意取得并行使商标权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在再
序言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审结366件(含旧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势头得到缓解,受理案件总量趋向基本稳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者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案
自2014年5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开始施行。下文对本次修改的重点内容进行综述,以供各位客户参考。 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把声音商标纳入了可申请注册的范围。注册声音商标,要求具有显著特征,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是可以加以识别的。 允许申请人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申请。 简化了申请程序,例如,从一标一类改为一标多类后,商标注册申请人可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审结366件(含旧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势头得到缓解,受理案件总量趋向基本稳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者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案件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