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立法 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企业、商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设立商标制度。 商标法 1982 年 8 月 23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1983 年 3 月 1 日施行; 1993 年 2 月 22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1 年 10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3 年 8 月
商标恶意注册一直是商标权利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现行《商标法》通过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改,在不断完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立法措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庞大的商标需求与有限的商标资源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依然存在,特别
按照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应积极且正确地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督促商标注册人积极且规范地使用注册商标,使得商标这种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利用。因此,商标注册人应积极且正确地使用其注册商标,进行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否则会面临注
案件预登记制度(预登记)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受理原告当事人为涉外或涉港澳台主体的知识产权案件而设立的。目的是,解决在起诉期限内因客观上这些原告无法完成其主体资质的公证认证手续的困难。结果是将涉外原告的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的递交时间延迟到诉讼时限后且预登记规定时限前。根据预登记制度,原告将其他齐备的起诉材料和主体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在诉讼
为有效地解决行政授权确权各程序之间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缺乏协调,情势变更、程序空转、以案生案等长期困扰实践的难题,同时为了减少商标权利人为避免引证商标权利障碍清除后又有他人在先申请而不断重复申请、重复穷尽法律程序等时间和资金的负担,降低商标权利人获取商标专用权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及时有效的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该意见为指引,构建了撤回重评程序,又称撤诉重裁,旨在案件出现情势变更(例如:在先权利障碍已经被撤销公告/被宣告无效/被驳回/注销/撤回注册申请
为了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商标授权确权的确定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但是,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除外。本文对但书内容不予评述,仅就该条款前段内容进行分析。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在本文中指涉外定牌加工,即中国境内加工企业根据境外委托方的指示,为其加工制造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境外商标,境内加工企业将全部贴标产品通过海关出口的方式交付境外委托方,再由境外委托方向其支付加工费且仅由境外委托方负责在国外市场销售代工产品的一种贸易方式。与境内通常的商业模式不同,在OEM制造专门用于从中国出口产品的
实务中,为克服注册已满三年的引证商标,商标申请人通常会考虑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而在引证商标的使用证据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为维持该商标的注册状态,商标注册人也会考虑主动联系撤三申请人,尝试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如果协商一致,解决方案通常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共存同意函帮助克服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由撤
涉外定牌加工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模式,是指中国境内加工企业根据境外委托方的指示,为其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境外商标,境内加工企业将全部贴标产品通过海关出口的方式交付境外委托方,再由境外委托方向其支付加工费并在国外市场销售加工产品的贸易方式。由此引发了许多境外商标与中国国内注册商标的纠纷与冲突。 涉外定牌加工贸易中商标侵权问题一直备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