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设立专利制度。
本文所述的发明创造主要指发明。
专利法
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修正;
2000年8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修正。
专利法实施细则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4月1日施行;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7月1日废止;
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公布,2001年7月1日施行;
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一次修订;
2010年1月9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
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三次修订。
专利类型
中国专利有三个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权的获得
拥有发明创造的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经审查, 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发明人
创造性贡献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发明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
激励措施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上述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上述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
由于发明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上述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申请专利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共有权利的行使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申请的基本原则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first-to-file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中国专利法办理。
专利申请递交后,不能改变专利申请的类型。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在后续程序、复审程序或分案程序,都只能是发明专利申请,无法改变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同日申请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在提交一申请时,应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在另一申请中也做类似说明。
国知局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会公告申请人已依照相关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
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知局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知局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知局会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单一性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分案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在以下时限前提出分案申请:
(1) 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2个月期限届满前;
(2) 自收到最终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届满前,且申请人决定不请求复审;
(3) 自收到国知局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届满前,且申请人决定不对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 法院针对申请人提的行政诉讼所作之支持国知局驳回决定的最终裁定生效日前;或
(5) 在申请撤回或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的生效日之前。
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
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分案申请文件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如果已提交的分案申请被CNIPA指出单一性问题,申请人将有机会在特定期限内基于该已提交的分案申请提交附加的分案申请,该特定期限与上述第(1)至(5)项时限相同。
这些期限届满后,将无法基于已提交的收到单一性问题的分案申请提交任何分案申请。
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经国防知识产权局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
专利申请转让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先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或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手续。收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后,向国家知识产区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专利申请的代理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的保密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违反前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相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审查请求方式:(1)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并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2)如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来专利申请,直接交请求;(3)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国际申请,视为同时提交保密审查请求。
不授予专利的情形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所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有关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应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不授予专利权。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 科学发现;
(2)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 动物和植物品种;
(5)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然而,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前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发明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本国优先权的特殊情况
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反之亦然。
后一申请不得要求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2)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3)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优先权恢复、更正 (2024新规)
申请人超出前述十二的优先权期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发明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有上述第(2)项或者第(3)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有上述第(1)项或者第(4)项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的技术要点。
说明书应包括:(1)技术领域, 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2)背景技术, 写明对发明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3)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的有益效果;(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序列表。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文件用中文
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遗传资源说明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知局制定的表格
生物材料保藏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2) 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3) 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依照前述规定保藏生物材料样品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写明:请求人名称地址,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该生物材料的保证,在授予专利权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专利申请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知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申请文件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援引加入 (2024新规)
发明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受理、初审与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会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发出受理通知书。
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予以驳回。
提前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延迟审查
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1)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2)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前述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知局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包括:
(1)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完成发明创造所依赖的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发明创造是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等);
申请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形;
(2)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发明的定义;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进行保密审查;
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未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未能陈述理由;
两项以上的发明没有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申请专利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专利申请未能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存在弄虚作假);
独立权利要求未能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
分案申请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第三方意见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授权通知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知局应当签发授予保密专利权通知书。
授权办登与公告
国知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知局将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国知局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复审,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相关规定情形的,会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将作出维持驳回的复审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撤回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中止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国知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有关程序。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知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知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知局应当在收到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知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国知局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专利权的无效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请求书应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予考虑。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国知局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无效理由
提无效宣告请求,可以使用以下的理由:
- 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发明的定义;
- 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等),
- 完成发明创造所依赖的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形;
-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进行保密审查;
- 专利申请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例如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存在弄虚作假;
- 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 说明书没有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
- 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没有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 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缺少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 对发明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分案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一事不再理
在国知局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国知局不予受理。
主动修改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或者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的,应当公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发明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
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撤回无效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和解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和解为自愿程序,非必须程序。
回避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审查员与本案或者当事人有某种关系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可以要求审查员回避。
涉及权属纠纷
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权属纠纷的,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权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应当提交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请求书,以及权属纠纷已被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受理的证明文件。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属纠纷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供合议组参考。
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对案件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情况作出明确标注;或者应及时提交表明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相关证据。
无效程序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无效决定的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标明专利标识应按照国知局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期限补偿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不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并通知提出请求的专利权人。
审查不合理延迟的补偿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依照上述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而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
(1)复审程序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
(2)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民事案件中的保全措施引起的延迟;
(3)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上述的补偿规定。
前述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
(2)申请延迟审查;
(3)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4)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新药审批的补偿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所述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是指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依照前述规定请求给予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自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1)该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
(2)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新药的,只能对一个新药就该专利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3)该专利在有效期内,且尚未获得过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权期限补偿。
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在符合偿期限不超过五年且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的基础上确定。
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在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
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期限届满时,专利权终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专利转让
专利权可以转让。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除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如继承)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知局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先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或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手续;收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后,向国家知识产区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许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专利的开放许可
基本原则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不适用情形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1)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2)属于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民事案件中的保全措施引起的中止情形的;
(3)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4)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或
(5)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撤回声明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知局备案。
许可类型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纠纷
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的强制许可
基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1)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前述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特殊适用情形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所述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1)公共利益的目的和(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除(1)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及(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的情形之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因(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情形、或(2)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之专利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情形,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申请与审批
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知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国知局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知局作出决定。
国知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或者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拟作出的决定及其理由。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作出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同时符合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但中国作出保留的除外。
决定和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限制与费用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不服决定
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出质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
专利的保护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有关司法及行政救济等详细内容,请参见《专利概述之专利保护》。
行政机关办事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廉洁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回避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审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1)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
(4) 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保密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日期、期限与恢复
递交日
向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知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以电子形式向国知局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知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
收到日/送达日
国知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根据国知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国知局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限计算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恢复
不可抗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其他理由:当事人因除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知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知局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知局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上述两种情形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其他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知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知局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不可恢复
前述恢复权利的情形,不适用于恢复以下期限的时限:
(1) 六个月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2) 十二个月发明优先权期;
(3) 二十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4) 三年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三年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案卷、专利登记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专利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
(1)专利权的授予;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3)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5)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6)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7)专利权的终止;
(8)专利权的恢复;
(9)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10)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11)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12)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查阅/复制案卷、登记簿
经国知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的案卷和专利登记簿,并可以请求国知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案卷保存
已视为撤回、驳回和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的案卷,自该专利申请失效之日起满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弃、宣告全部无效和终止的专利权的案卷,自该专利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专利公报
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1)发明专利申请的著录事项和说明书摘要;
(2)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视为撤回、视为放弃、恢复和转移;
(4)专利权的授予以及专利权的著录事项;
(5)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幅图片或者照片;
(6)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
(7)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8)专利权的终止、恢复;
(9)专利权期限的补偿;
(10)专利权的转移;
(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12)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13)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事项;
(1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15)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16)文件的公告送达;
(17)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更正;
(18)其他有关事项。
专利官费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官费:
(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3)年费;
(4)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5)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缴纳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减缴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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