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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26年修订新规解读系列(五):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处理机制

2026-07-30

          20266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新法共987条,将于20271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完善,对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与处理机制作出了更为严密、精细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新法内容,对商标侵权的认定规则与处理机制进行梳理。

一、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第72条对应现行商标法第57条,详细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新法与现行法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基本一致,仅在个别文字上有细微调整。在侵权认定上,新法延续了以“混淆可能性”为核心的判断逻辑,但在商标的使用、商标的正当使用(又称合理使用),以及网络环境下的侵权判定等方面作出了实质性调整。

1. 商标的使用(第2条)

商标侵权的前提必须是该标识的使用发挥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新法增加第2条第2款,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概念;针对当前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网络侵权频发的问题,新法增加第2条第3款,明确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的商标使用行为纳入法定商标使用的范畴,即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新法的这一改进,为认定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性使用及侵权行为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幅降低了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维权取证难度。

2. 正当使用(第73条)

新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通过第73条进一步完善了属于正当使用的情形,为描述或者说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特点,不可避免地善意合理地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指示性合理使用等非商标性使用行为的,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2.1 描述性正当使用

描述性正当使用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并非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是为了客观描述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征。新法第73条第1款,在现行法第5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正当使用的情形,增加内容概况表述为,如果注册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的种类、性质、价值、地理来源特点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商标。

2.2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的功能性正当使用

针对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现行法规定如果该标志的形状属于功能性或自然属性(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商标权人不能以此垄断该形状的使用。

新法扩大了申请要素,上述针对三维商标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新增的申请要素,即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如果这些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中含有由商品自身性质产生的、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3 指示性正当使用

新法增加第73条第3款,规定了关于指示性的合理使用,例如“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在不会导致混淆的情况前提下,属于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例如,在销售奶瓶配件时,在明确标注自有商标的情况下,在商品页面注明“适合XXX奶瓶使用”且未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属于指示性正当使用。但该条款的适用存在例外情形,即如果使用行为不满足前述要件,其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则不属于正当使用。

2.4 在先使用抗辩

虽然严格意义上讲,新法第73条第4款(对应现行法第59条第3款,无变化)属于一种“抗辩权”,但在广义的商标正当使用体系中,它保护了在先善意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即,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通常会严格考量以下要素:

(1)主观善意,即出于说明商品特征、用途或来源的客观需要,而非为攀附他人商标商誉;

(2)使用方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即使用行为应控制在“说明或描述”的必要限度内,不应将他人商标放大、加粗、置于显著位置;以及

(3)是否导致混淆误认,正当使用的前提是必须规范标注自身的品牌或企业信息,使一般消费者能够清晰地区分商品来源,不会产生混淆。

鉴于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若确需使用他人商标来描述自身产品的兼容性或适配性,应确保自身商标处于最显著位置,而将他人商标仅作为说明性文字以普通字体排版,并增加“适用于”等限制性词汇,以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二、 多维度的侵权处理机制与法律责任

针对商标侵权行为,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延续了现行法规定的协商、行政查处和民事赔偿等相结合的处理机制,在办理行政查处时,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职权,修改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实际使用注册商标证据的时间起点,同时完善了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亦防止权利滥用。

1. 当事人协商解决

2. 行政查处

在行政责任方面,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一旦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2.1 一般性处罚措施:责令停止侵权、没收、罚款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商品;

3)没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4)罚款(新法第74条对罚款标准进行了严格界定)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2.2 针对善意销售者的处罚措施:责令停止销售

新法第7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2.3 涉嫌犯罪的处理措施:移送公安机关

新法第75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嫌犯罪的,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 民事赔偿

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以及恶意诉讼、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等特殊情况,新法规定如下: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两者均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法院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前提: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

(5)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该规定与现行法规定一致,在前述(1)(2)的数额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适用);

(6)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等);

(7)法院处罚与损害赔偿

新法对恶意诉讼的内容进行了完善,第81条规定,对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商标权利人不使用注册商标免除被控侵权人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新法第7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侵权行为发生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现行法第64条的条文表述为“前三年内”,起算点不够明确,实务中存在被解读为“起诉前三年”的不确定性。

新法调整之后,对权利人而言,举证期间更加确定,但同时也要求其在日常经营中建立完善的商标使用证据档案,确保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符合时间要求的有效证据;对被控侵权人而言,抗辩策略更加清晰,可以精准地要求权利人提供在特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有效对抗权利人的维权滥诉行为;对司法实践而言,裁判尺度将趋于统一,减少因起算点争议引发的程序性纠纷,提高审判效率。

结语

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构建了一个更加现代化的商标侵权处理机制,对各方主体的维权与合规行为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权利人而言,在发现侵权线索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避免因侵权人删除链接或平台下架导致举证不能。在程序策略上,可灵活运用行政与民事程序的协同,优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利用行政执法的调查权调取侵权人的销售数据等,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再以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力证据,主张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对于被控侵权方而言,在诉讼中应积极运用法律赋予的抗辩工具,包括主张权利人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正当使用或在先使用等法定抗辩事由,对抗权利人的滥诉和恶意诉讼行为。新法不仅回应了互联网时代商标保护的新需求,还通过打击恶意注册、规制恶意诉讼等多种制度,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也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更为精准的裁判与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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