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法(2019年第四次修正)总条文共8章73条,2025年12月22日,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同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公布审议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共9章84条。2026年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共9章87条,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本次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的变化内容和新增条款,例如:禁止权利滥用、商标注册的条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形与处罚措施、异议期限和法定理由、驰名商标的保护等内容,我们将以系列文章的方式与大家分享并共同学习。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承载着维护市场秩序的使命,也面临着权利滥用的风险。我国商标法律体系通过多层次条款设计,构建了权利保障与禁止滥用的动态平衡机制,既确保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又防止权利行使突破边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本文将简要介绍新修订的《商标法》对保障商标专用权与禁止权利滥用的制度构建。
一、权利保障:商标权行使的合法性基础
商标权的核心价值在于赋予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法律通过明确权利边界和救济措施,为权利人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商标法》(2026年修订)新增第2条第1款,明确了“商标”的法定含义,即“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同时增加了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
《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72条与现行商标法第57条的内容一致,没有变化,该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74条至第80条的内容针对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以及民事责任,进一步细化了侵权责任的内容,为权利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强化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这种“侵权必纠”的制度设计,为市场主体投入品牌建设提供了信心,有助于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禁止滥用:权利行使的边界与约束
权利的无限扩张必然导致对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挤压。在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同时,需合理界定权利边界以防止权利滥用。法律通过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禁止商标权滥用的防火墙。
(一)原则性底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9条第1款在遵守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权利行使的边界。
《商标法》(2026年修订)新增第56条,规定“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商标执法部门有权责令注册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57条在现行商标法第49条的基础上新增第3款,进一步规定,当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注册商标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除他人可以主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外,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也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新增内容关于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通过撤销注册商标的制度规定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不限制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法》(2026年修订)新增第73条第3款,进一步细化了权利边界,明确指出“仅为指示所提供商品的用途、适用对象、应用场景等信息或者表明真实来源,使用相关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但容易导致混淆的除外”。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意味着,在市场竞争中,他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商业惯例的合理使用行为(如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不受商标权的排斥。这一条款有效防止了商标权人对公共领域词汇的垄断,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开放性。
(三)恶意诉讼的反向约束
《商标法》(2026修订)第81条在司法处罚之外,补充规定了关于恶意诉讼的民事责任,即以恶意串通、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等方式提起商标诉讼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制度不仅为被诉方提供了救济依据,也能够通过经济惩罚等方式威慑滥用诉权的行为,避免商标权成为打压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的工具。
三、平衡机制:条款协同与制度逻辑
权利保障与禁止滥用并非对立关系,而是通过条款间的协同形成动态平衡。这种平衡体现在三个层面:
(一)“权利赋予与权利行使约束”的双向规制
《商标法》(2026年修订)通过第72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赋予商标权人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同时,通过第9条、56条、57条、73条及第81条等条款,严格划定了权利行使的法定边界,形成“权利赋予”与“权利行使约束”相统一的对称结构。例如,权利人既享有禁止他人侵权的专有权利,也必须承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既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维护权益,也须对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调和
商标权的行使不仅关乎权利人的个人利益,更牵涉他人合法权益及市场公平竞争等社会公共利益。《商标法》(2026年修订)第72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行为,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的个人权益;而第56条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列为撤销商标的事由,第57条将非规范使用、连续三年不使用,以及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等情形作为撤销商标的事由,第73条对他人正当使用的豁免,第81条关于恶意诉讼损害赔偿的补充规定,则体现了个人权益不得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价值取向。这种利益调和机制有效防止了商标权异化为“权利霸权”,从而保障了市场秩序的公平与高效。
(三)“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全链条覆盖
《商标法》(2026年修订)从第9条的原则性预防,到第56、57条、第72、73条对权利行使的事中约束,再到第81条对恶意诉讼的事后追责,构建了“预防-约束-救济”的全链条规制体系。例如,企业在申请商标时需预判是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事前预防);商标获得注册之后,应对注册商标进行规范使用,且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事中约束);若滥用权利提起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则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事后救济)。这一体系使权利行使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规范,最大限度压缩了权利滥用的空间。
结语
商标权的行使本质上是“权利自由”与“义务约束”的统一。2026年修订版《商标法》通过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止权利滥用等多个条款的制度构建,既为权利人划定了安全区,也设定了警戒线。这种平衡之道是法律智慧的体现,也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唯有在保护创新与维护公平之间找到支点,才能在促进品牌经济繁荣的同时服务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