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中指明,民事权利的保护应以该权利正当合法为前提,当事人主张其民事权利应受保护,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予以适度审查处理。若涉案布图设计因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在本案中不能获得保护,则不支持布图设计权利人的相关主张
本文涉及一起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称“本布图设计”)的权利人为A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4日。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B公司以复制、销售的商业利用方式侵犯其权利布图设计专有权。
一审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在判定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首先需要确定权利布图设计的保护范围,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满足布图设计是元件和线路的三维配置,且至少有一个有源元件。A公司提交登记的布图设计图样不含任何一个有源元件,不符合布图设计的基本定义。虽然权利布图设计已获得专有权并仍处于有效状态,但由于不属于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元件和线路所作的三维配置,因此不能成为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客体,不能受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
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查明:C公司向一审法院出具了《关于芯片委托加工单位的说明》,其中记载:苏州C公司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期间,共向A公司交付权利布图设计芯片晶圆25批次。即便去除流片阶段所需的批次,其他批次以行业惯例单次25片晶圆,每片晶圆7000颗芯片计算,总计芯片数量应在300万颗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提交的12层布图设计图样中虽不含有源元件,但展示了有源元件与线路的三维配置关系,从而能够明确其与有源元件的接口,在使用晶圆厂标准化元件的情况下,权利布图设计已经能够实现相应的电路功能,故可以认为权利布图设计属于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
布图设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本案中A公司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内持续委托C公司制造含有权利布图设计的芯片,从委托次数和芯片数量上看明显超出了测试流片所需,故应当认定权利布图设计于2015年10月24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鉴于权利布图设计在2017年10月24日申请登记时距其首次商业利用已超过2年,A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因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故在本案中不能获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权利的保护当然应以该权利正当合法为前提,当事人主张其民事权利应受保护,对方当事人对此提出质疑并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有权对此予以适度审查处理。如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质疑不作适度审查,则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的明显不公。
通过上述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指明人民法院在侵权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质疑有权予以适度审查处理,这对于进一步厘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利于芯片产业的良性发展。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33号
如您对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