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曾于 2007 年对乙公司(分别为乙 1 、乙 2 、乙 3 三个关联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前案)。前案一审于 2013 年 5 月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提起上诉,前案二审于 2015 年 1 月维持原判。 在前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的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7 日期间,甲公司先后多次通过公证保全取证,证明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案作出裁定,并明确:在一审作出责令停止侵害判决的同时裁定采取立即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措施的,由于案件已经经过实体审理,行为保全申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较为充分,在行为保全复议审查阶段,除非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或者具有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不符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条件,一般即应维持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明确,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其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应就其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有关人员的从业经历、职责范围、对涉案发明创造的熟悉程度等因素对其是否属于发明人进行综合判断。该案对于防范冒名顶替发明人身份,制止科技创新活动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形式上从属但实质上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认定,明确当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从属权利要求,经审查后发现实质上并非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应当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对待;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区分该权利要求与其形式上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且该权利要求及其实施例并不能当然地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二审裁定指出,当权利人的警告并未明确指出其被侵害的具体专利权或者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涉案侵权警告的内容所可能涉及的特定专利权和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以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涉案侵权警告可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侵权案件中认为,对于与被诉侵权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方法专利,被诉侵权人在组装、调试被诉侵权设备的过程中实施被诉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所需的可争辩程度的,被诉侵权设备组装、调试行为的发生地可以作为确定侵害该方法专利民事案件管辖的依据。 本文涉及一方法专利权的侵权纠纷,案情简述如下: A 公司为涉案发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发现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便该技术方案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但该技术问题的发现足以使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故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本案涉及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甲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乙公司针对改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纠纷案,针对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常见误区作出明确澄清: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发明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目的)缺乏内在关联性,或者存在反向技术教导,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难以产生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起点进而完成发明创造的改进动机。 甲公司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3 要求保护一种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行政上诉案中指出,在评价创造性时,应整体考虑技术特征及其之间的配合关系,而不能简单地将每个技术特征孤立地与现有技术对比,否则可能不当过低评价发明的创造性。 本文涉及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情简述如下: 甲公司系一项关于止血夹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乙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证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农药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基本案情】 本案涉及某农药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甲公司的 X 相关原药 X 已于 2010 年取得农药登记。在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内,被诉侵权人乙公司、丙公司自 2017 年起为获得 XX 仿制药和制剂的农药登记所需试验数据,实施了制造、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农药产品的行为;并且,还为案外多家公司进行农药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