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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后行政纠纷的处理

2025-08-07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中明确了:确定无效的法律状态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能够决定其他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对象已不复存在。案情概述如下:

A公司系专利权人,B公司、C公司先后分别就A公司的实用新型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B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先发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无效决定1),宣告权利要求2-6无效,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B公司不服无效决定1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B公司诉讼请求;B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无效决定1。国知局根据最高院判决重新做出无效决定(无效决定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C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后发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无效决定2),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A公司不服无效决定2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向最高院提起上诉。高院查明:在上诉期间,国知局根据重新作出了无效决定3,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且该无效法律状态已经确定;由此,导致C公司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1已经不复存在,故本案被诉决定2和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据此,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决定2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明了:确定无效的法律状态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能够决定其他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对象已不复存在。在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当事人举证证明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同一专利权已经在其他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且该无效法律状态已经确定,则因审查对象已不复存在,该被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予撤销。

  (2023)最高法知行终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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