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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执行人赔偿时点不一时无效宣告追溯力的公平裁量

2025-05-29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认为,涉及专利侵权生效判决中多个被诉侵权人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需要认定无效宣告决定是否有追溯力时,既要考虑执行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日之前还是之后完成,又要考虑公平原则,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涉及一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名称为“可折叠移动终端支架”,专利权人为周某。周某主张甲公司制造、销售,乙公司销售的手机壳支架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诉请求判令上述公司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乙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网店展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但其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甲公司,在甲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甲公司制造并销售给乙公司。一审判决乙公司停止销售侵权该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甲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周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乙公司赔偿周某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后甲公司以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1114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22218日受理周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并于2022329日向周某交付乙公司缴纳的执行款2000元;202242日,一审法院向甲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向银行续贷需解除限制消费措施,20241031日,甲公司向一审法院缴纳执行款3万余元,20241225日,周某收到该笔执行款。

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本案再审申请审查和再审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向周某释明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法律效力,并向其告知甲公司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不能续贷的情况,周某明确表示坚决不撤回针对一审判决的强制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周某应在再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甲公司和乙公司返还已执行款项以及资金占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基于此,权利人基于专利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是,为维护既有秩序,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当得利予以正当化。与此同时,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但书和第三款又从公平原则出发,对此种正当化范围予以限缩。本案中,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已确定生效,涉案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周某在本案中的侵权指控因缺乏权利基础而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周某申请已经对被诉侵权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就一审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对于两被诉侵权人的已被执行款项,人民法院均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执行回转,责令周某返还已取得的本金及其孳息。

  首先,在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经法院反复释明,周某坚决不撤回针对甲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致使甲公司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而缴纳执行款项,进而会引发后续执行回转程序的启动,周某的行为明显有违诉讼诚信。其次,甲公司系在涉案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作出日之后向一审法院缴纳了执行款项,即相关执行行为系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日之后完成,不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生效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情形。最后,乙公司系在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日之前缴纳了执行款项,若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则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乙公司的履行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由此产生的问题是,较之甲公司,乙公司对一审判决的积极履行行为反而给其合法权益带来消极影响,使其本不应该缴纳的执行款项不能执行回转,显然有失公平。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立足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性的维护,对已经履行或执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处理决定、实施许可和转让合同等作出例外规定,使其免受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追溯而被撤销。但是,对于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的专利侵权判决,如果仅由于不同被诉侵权人的赔偿义务执行时间不同导致对该条款适用与否的区分,令积极履行者承担不能执行回转的不利后果,客观上会引发鼓励消极履行、迟延履行甚至不履行的效果,既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亦有损诉讼诚信体系的建设。此时,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积极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启动执行回转程序,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上述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涉及多个被诉侵权人的专利侵权判决,在多个被诉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分别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之前和之后执行,认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侵权判决是否有追溯力时,应当从公平原则出发,适用合适的法律条款,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最高法知民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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