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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技术秘密案件自主研发抗辩的审查认定

2025-08-13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重庆甲公司与被上诉人冉某、罗某某、张某、常州某公司、重庆乙公司及一审第三人童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最终认定常州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系自主研发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改判冉某、罗某某、张某、常州某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重庆甲公司主张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中的转子、叶片等核心部件的设计参数为其技术秘密。冉某、罗某某、张某均系重庆甲公司的前员工,三人从重庆甲公司离职后,于20143月至20158月相继入职常州某公司,在后者的研发部和技术部工作。2017720日,重庆甲公司以公证保全的方式在重庆乙公司处购得常州某公司生产的2台汽车空调压缩机,经拆解比对,重庆甲公司发现该产品从外观设计到内在布局与其产品一致,且相关零配件的公差系数与其图纸设计也完全吻合。重庆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认定重庆甲公司就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主张的25个密点所对应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型号为A型的被诉侵权产品与重庆甲公司所主张的25个密点相比,8个密点构成相同,10个密点构成实质相同,7个密点不同。冉某、罗某某向公关机关承认,其二人在重庆甲公司任职时能接触到生产部的图纸。重庆甲公司将冉某、罗某某、张某、常州某公司、重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重庆甲公司在起诉时,对上述25个密点中的18个密点作为技术秘密主张保护,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主张保护的密点最终固定为12个。常州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系自主研发,为此提交了常州某公司2012-2013年间工序作业指导书、检验作业指导书常州某公司2012-2013年间产品图纸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A型汽车空调压缩机所包含的与重庆甲公司主张的密点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来源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常州某公司自主研发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对重庆甲公司主张的12个密点的侵害,据此判决驳回重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重庆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第一,常州某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A型汽车空调压缩机系合作研发成果。虽然常州某公司声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最早来源于西安某大学,被诉侵权信息在西安某大学与荣某公司共同制作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生产图纸上已有体现,但其始终无法提供前述图纸的纸质原件或者电子文档。

  第二,常州某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冉某、罗某某、张某加入常州某公司之前,其已经生产并对外销售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相同的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审查认定常州某公司的自主研发抗辩能否成立,不能仅是泛泛审查在冉某等三人入职常州某公司之前,该公司是否已经批量生产、销售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而应进一步分析常州某公司在冉某等三人入职之前是否已经在批量生产、销售与重庆甲公司2017年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A型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的相关结构参数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相应地,常州某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在冉某、罗某某、张某加入常州某公司之前,其已经实际研发完成并掌握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结构与参数等技术信息。具体包括:证明其提供的有关图纸等载体实际形成于冉某、罗某某、张某加入常州某公司之前,并排除常州某公司在诉讼中自行事后补充制作有关图纸的可能性;同时,需要证明其提供的图纸等载体的具体内容包含与涉案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信息。经审查,常州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上述待证事实。

  第三,常州某公司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冉某、罗某某、张某加入常州某公司之前,其声称的已经存在能够体现涉案密点内容的技术资料系自主研发形成。无论是从常州某公司图纸迭代研发资料的完整性,还是从常州某公司设计图纸、作业指导书的形式真实性,或是从图纸和作业指导书之间信息对比的合理性,乃至从常州某公司图纸和作业指导书提交时间的迟延程度等方面加以考察,均存在诸多不合常理的疑点。

  基于以上分析,重庆甲公司作为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已经完成涉案商业秘密被冉某、罗某某、张某、常州某公司侵害的初步举证,而常州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信息系其自主研发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常州某公司、冉某、罗某某、张某立即停止侵害重庆甲公司就旋叶式汽车空调压缩机所享有的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重庆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且一并明确如拒不履行相关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计付标准。

本案明确了对涉嫌侵权人提出的关于被诉侵权信息系自主研发的抗辩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核,并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案针对自主研发抗辩的分析认定,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2023)最高法知民终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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