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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在先行政裁决因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在后行政决定生效被撤销

2025-11-17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裁决行政纠纷的二审判决中指出,据以主张侵权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且该无效决定生效之后,认定侵犯专利权的在先行政裁决将被撤销,撤销理由是据以作出的事实基础不复存在。

本文涉及前后两件行政决定,案情简述如下:

      1. 在先行政裁决: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由侵权行为所在地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作出

      2. 在后行政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

  专利权人甲有一实用新型专利。甲以乙公司公司生产的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为由,请求侵权行为所在地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对前述专利侵权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调查后作出行政裁决(以下简称在先行政裁决),认定乙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责令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乙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乙公司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在认定侵权的行政裁决作出后,乙公司于针对涉案专利权,向国知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作出决定(在后行政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甲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审查后,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未提出上诉,在后行政决定已确定生效。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甲据以主张侵权的专利权在二审期间已经被确定无效,在先被诉裁决及一审判决据以作出的事实基础已不复存在,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及在先被诉裁决。

最高院通过上述判决,指明了在专利侵权行政程序与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案件交叉的处理原则,即“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侵权后,相关专利权被确定宣告无效,则该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2023)最高法知行终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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