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侵权案件中认为,被诉侵权人将产品零部件分开进行销售,但是他人将其分别销售的零部件简单组合后即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一般可以认定其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零部件,未经专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发明专利的发明名称为“牙科手持件”,专利权人为日本A株式会社。
A株式会社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B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CX235C6-22手机、C-PUMA马达的行为,C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CX235C6-22手机、C-PUMA马达的行为。
B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CX235C6-22手机至少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4、5中的驱动单元及牙科治疗工具这两个技术特征。CX235C6-22手机与C-PUMA马达预设的转速比不匹配,B公司已在C-PUMA马达的使用手册中以安全警示的方式要求用户在手册提及的范围内使用机器,即禁止用户将二者搭配使用。B公司没有宣传马达可以和CX235C6-22手机配合使用,也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马达可以匹配使用手机。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C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从B公司采购,C公司不知被诉侵权产品系侵权产品,且并不制造、此前亦并不销售被诉侵权产品;A株式会社冒充客户指定型号要求采购,C公司对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销售C-PUMA无刷微型电动马达、CX235C6“牙科气动马达手机”等多种型号的弯机。B公司网页中,在“产品展示”页面中,“牙科手机”分类下,存在“C235C6种植弯机”的产品展示页面,“电动马达”分类下,存在“微创拔牙必备神奇新鲜出炉啦!”的产品展示页面,下方产品介绍载有:“微创拔牙神器套装”为“无刷微型电动马达C-Puma+45度仰角拔牙手机(1:4.2)”,其中“C-PUMA无刷微型电动马达”介绍中记载其具有“广泛的转速调节功能”“根据不同的用途,配套不同的牙科手机,可在100-200000转/分范围内调节转速。”
一审法院认为,CX235C6-22手机、C-PUMA马达组成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A株式会社主张的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定B公司、C公司停止侵权且进行赔偿。
B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审过程中,B公司认可A株式会社通过C公司购买的C-PUMA马达和C235C6-22手机系由其制造。C公司对其销售行为无异议。B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有CX235C6-22手机的图片,却没有关于该型号手机应当搭配何种型号马达的特别提示内容。现有证据证明,B公司已制造了CX235C6-22手机并在其网站上许诺销售,A株式会社亦实际购买到了该款产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即所述驱动单元连接至把手部的近端引起所述驱动单元抵抗所述弹簧装置的朝近侧偏置朝远侧按压止动销从而压缩所述弹簧装置并使所述止动销的远端从把手部的远端面伸出以与阻止装置接合,所述止动销的远端与所述阻止装置的所述接合防止颈部和把手部之间的相对旋转,而所述驱动单元从所述把手部的近端的分开引起所述止动销被从由所述驱动单元施加的压力释放,允许所述止动销在所述弹簧装置的朝近侧偏置下向近侧滑动,并且所述止动销与所述阻止装置脱离接合。”可以看出,涉案专利并未对驱动单元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仅限定了驱动单元需要起到按压止动销的作用,即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中,手机属于特定部件,驱动单元属于通用部件。而根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事实,牙科手机必须要有匹配的马达作为驱动单元后才能正常使用,B公司对于为何在其网站上单独销售CX235C6-22手机,却不销售相匹配的马达未作出合理解释。也就是说,用户购买CX235C6-22手机后,必然会寻求一款与之转速匹配的马达使用,从而能够实现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相同的结果。因此,即使按照B公司的主张,不能将C-PUMA马达与CX235C6-22手机匹配使用,其制造、销售CX235C6-22手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专门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属于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B公司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的认定有效遏制了"化整为零"规避专利的行为,明确了分别销售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本案的判决昭示:专利保护的强度不取决于侵权人的技术拆分手段,而取决于行为实质对创新成果的侵害程度。对于专业化程度高的行业,生产者对其产品用途的专业认知构成"明知"判断的重要基础,将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核心零部件单独投放市场,可能落入帮助侵权的范畴。这一规则为医疗器械等专业化领域的生产经营行为划定了清晰边界,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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