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上诉案件,明确如果被请求确认权属的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不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而是编造、虚构实验数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涉及的所谓发明创造权益不具备任何合法性基础,无必要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确认权属。
本案涉及一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属纠纷,具体案情简述如下:
诉争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的发明名称为“一种人工熊胆粉的制作工艺”,申请人为A公司,专利申请文件上记载且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的五个发明人原均在B公司工作,后入职A公司,A公司在五发明人从B公司离职后1年内递交本申请。
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本申请的申请权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本申请采用A公司拥有的两个新酶与B公司拥有的细胞裂解液或菌体重悬液进行生物转化技术相结合,故B公司、A公司均对本专利申请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本申请权应由对其作出创造性贡献的B公司、A公司共有。
B公司、A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自A公司成立至本申请的申请日该公司并无实验条件,以及B公司与A公司在申请日前均未曾用两个新酶进行实验的事实均无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如果被请求确认权属的相关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不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而是编造、虚构实验数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涉及的所谓发明创造权益不具备任何合法性基础,任何人均不得因此获益,自然也无必要对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确认权属。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关于确认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尽管本申请时适用的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未规定“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不影响依据当时适用的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审理本案。
本案中,在案证据表明本申请并非基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第一,经五发明人到庭分别就本案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五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足以说明A公司并未实际完成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实验,相关实验数据系A公司编造。各方当事人对自A公司成立至本申请日该公司并无实验条件,以及B公司与A公司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均未曾用两个新酶进行实验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可以确认本申请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记载的实验过程及数据系编造。第二,专利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记载的全部内容均以两个新酶为基础,其全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亦均包括使用两个新酶的技术方案,而无论是B公司还是A公司在本申请日前均未实际使用两个新酶进行实验。由于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且本申请涉及生物制药领域,技术效果的验证有赖于实验数据,故在本申请全部具体实施方式均未经实验验证的情况下,本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全部内容均缺乏合法性基础。而且,由于专利申请过程中亦不能对实验数据进行修改或以克服原申请文件的固有缺陷为目的补充实验数据,故本申请不具有成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本申请不应确定权属,B公司等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A公司亦不应对诉争专利申请享有权益。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从"谁贡献了技术"到"技术是否真实存在",最高院在本案中进行了专利权属审查逻辑的确认。这一确认的深层意义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必须首先是真实的智力成果,而非精巧的法律构造。 当诚信原则从幕后走向台前,成为权属确认的前置性审查要件,它实际上重塑了专利制度的根基--不是鼓励对"纸面权利"的争夺,而是回归对"真实创新"的尊重。这是本案留给中国专利司法实践的启示。
(2023)最高法知民终638号
如您对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