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标准

2026-03-04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件专利权权属系列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明确指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为自己或者他人获取的与任职公司业务相关的专利权不具有合法性基础,并认定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1项专利(申请)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案情简介

A某系甲公司的总经理,对公司运营方向、人力资源、组织架构等重大事项均具有领导和管理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此外,A某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04月乙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登记发明人为B某(A某与B某为父子关系)。20215月,乙公司将涉案专利权无偿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涉案专利权属A某的职务发明创造,应归甲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初步完成了相关产品的研发,该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接近。A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知悉并参与、指导甲公司相关技术改进工作,在没有证据证明B某实际研发涉案专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A某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权应归甲公司所有。乙公司、丙公司恶意串通无偿转让涉案专利权,该转让行为无效。乙公司、丙公司、A某、B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乙公司、丙公司获取涉案专利权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且涉案专利应属于A某的职务发明创造,归甲公司所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A某在甲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严重违反忠实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其基于违反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为乙公司、丙公司获取的涉案专利权不具有合法性基础。首先,A某作为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且双方约定了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A某应当严格遵照执行。其次,A某利用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资源为其个人关联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并试图获取原本属于或可能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抢占甲公司的市场份额。最后,A某存在为个人利益利用甲公司的资源研发专利,并将专利权据为己有的情形。

  第二,涉案专利属于A某的职务发明创造,归甲公司所有。首先,A某具有相关技术背景,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具有重要的运营管理权,能够获取甲公司的技术信息并参与技术改进工作。其次,涉案专利产品与甲公司已有的产品属于同种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甲公司就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已开展技术改进工作,A某与甲公司员工多封往来邮件中的产品设计图纸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部分附图相同。最后,涉案专利登记的发明人B某系A某之子,二人具有利害关系,且B某未能提交涉案专利相关研发证据。同时,A某对于乙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以B某为发明人、以乙公司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实为规避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第三,乙公司和丙公司就涉案专利权的转让系无偿转让,具有损害甲公司合法利益的恶意,一审判决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指导意义

本案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标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以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作为发明人、以自营公司或关联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与所任职公司业务高度关联的专利的,可认定该专利或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该判决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作出清晰界定,既保障了原任职公司的创新成果不被不当侵占,也维护了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发明人的合法署名权益,依法平等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二审判决又通过公正裁判确立行为规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规则,亦向市场主体传递了“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的价值信号,对规范公司治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系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审判实践。

  (2023)最高法知民终2444 

如您对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