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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状况和进程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2026-03-06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行政上诉案中认为,在创造性考量中,如果某一技术在申请日前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于该阶段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可借鉴的现有技术信息很少,不确定性更多,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缺乏成熟的认识,需要其自身进行更多的独立摸索、思考和尝试,在此过程中,对于其所作出的智力贡献是否属于创造性劳动,亦应结合申请日前的技术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予以综合考量。

本案涉及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案情简述如下:  

A大学系名称为利用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的申请人。本申请系使用孕妇生物样品(如孕妇血浆等),通过大规模并行基因组测序诊断胎儿染色体非整倍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维持其原审查部门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被诉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2005/02213****的专利文献,其公开了一种进行染色体核型分析的方法。对比文件3.《孕妇血浆中游离胎儿DNA测定在产前诊断中的应用》,载于《中华妇产科杂志》,20067月,第41卷,第7期,第492-494页,其中载明:有学者研究发现,孕妇血液循环中存在较丰富的游离胎儿DNA

  A大学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A大学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对比文件1为从含有胎儿染色体的样品中检测非整倍性的方法,其与本申请的检测手段实质上相同,包括对样本DNA随机片段化进行平行测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的方法检测对比文件3中的DNA的差异,从而实现诊断的目的。通过对比文件1的方法来分析试验样本和对照样本中的差异,从中选择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内容作为诊断依据是有教导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其结果也有一定的合理预期,而且判断方式也是在常规的统计学范围之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A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一审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A大学针对本申请提出的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中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核心争议在于判断对比文件3是否给出了关于某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面对所要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中可以获知的技术启示原则上应该是具体、明确的技术手段,而非抽象的想法或者一般性的研究方向,仅依据尚不成熟的想法或者研究方向,即认定现有技术给出具体的启示,隐含着后见之明的危险,容易低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而且,如果某一技术在申请日前尚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于该阶段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由于可借鉴的现有技术信息很少,不确定性更多,对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缺乏成熟的认识,需要其自身进行更多的独立摸索、思考和尝试,在此过程中,对于其所作出的智力贡献是否属于创造性劳动,亦应结合申请日前的技术发展状况和发展进程予以综合考量。

本案中,对比文件3虽然给出了孕育21三体胎儿的孕妇血浆中游离胎儿DNA水平与正常样本存在显著差异的技术启示,但由于在本申请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认知是孕妇母体血浆中游离胎儿DNA的情况非常复杂,有关孕妇血浆中胎儿各号染色体之间的DNA片段数量是否具有对应关系、胎儿各号染色体的DNA片段数量与胎儿细胞中的同号染色体数量是否具有定量关系等情况,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比文件3尚未给出充分的技术启示,足以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在孕妇母体血浆中适用与对比文件1实质相同的检测方法检测胎儿染色体的非整倍性,并最终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本案终审裁判明确了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逻辑,拒绝以抽象概念与早期研究方向替代具体、明确的技术教导,有力避免了后见之明对发明创造性的不当弱化。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本领域的实际发展历程,充分尊重该领域在申请日前的技术不确定性,客观肯定了发明人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这一裁判不仅精准适用了专利创造性判断规则,更体现了司法对原始创新的审慎保护,为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确权与创新激励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

2022)最高法知行终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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