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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考量因素及合理开支范围的认定

2026-04-02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判断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关于被起诉人因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属于应对恶意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二审判决认为:在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认定中,恶意起诉行为本身即为侵权行为。如果被起诉人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系为应对起诉行为的被迫选择,则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与起诉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恶意起诉人应予赔偿。

  甲公司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231月以乙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请求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300万元。乙公司反诉甲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甲公司提起诉讼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出具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权利要求1-5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在被起诉之前,乙公司处于准备上市流程中并为此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被起诉之后,乙公司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以涉案侵权诉讼为由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暂停审核其上市申报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且甲公司构成恶意诉讼。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并在《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同样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于甲公司提前的侵权之诉是否属于恶意诉讼,以及如何认定合理开支的范围,最高院二审判决分析如下:

(一)甲公司提起的侵权之诉属于恶意诉讼

恶意诉讼的本质是滥用诉权,对恶意诉讼施以否定性评价是民法诚信原则与禁止滥用权利原则的内在要求。诉权是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和救济的权利。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权利,但不得逾越权利正当行使的边界。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恶意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仅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其诉讼行为应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该类恶意诉讼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提起法律上或事实上缺乏根据之诉,两者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关联。诉讼在客观上越是缺乏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根据,越能够说明原告提起诉讼并非正当维权,而是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同时,原告是否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主要目的提起诉讼,还可以通过法律和事实根据之外的其他因素获得补强证明。因此,判断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依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

甲公司无视自身权利基础不稳定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在比较容易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知晓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价值的情况下,仍在乙公司上市过程中提起侵权诉讼,且提出显然无法获得支持但却能影响乙公司上市进程的2300万元超高赔偿数额,造成其暂停上市的后果。不稳定的权利基础、隐匿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不诚信之举、较为容易的侵权判断、明显畸高的索赔金额、难谓巧合的起诉时机以及乙公司所遭受的损失等因素综合起来足以表明,甲公司提起涉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为了正当维权,而是意在通过该诉讼拖延乙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乙公司权益。甲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权利,构成恶意诉讼。

(二)乙公司为应对该恶意诉讼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合理开支

专利侵权之诉被认定为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为应对该恶意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起诉人应当予以赔偿。该合理开支的范围不仅包括为应对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合理费用,根据具体案情还可以包括被起诉人因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产生的合理费用。在恶意诉讼侵权责任认定中,起诉行为即为侵权行为,如果被起诉人启动无效程序系应对起诉行为的被迫选择,则因此支出的相关费用与起诉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乙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程序而产生的律师费属于合理开支,甲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一,就如何认定原告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明确了具体且可操作的考量因素;其二,针对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的确定,尤其是被诉侵权人为应对恶意诉讼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所产生的律师费用能否认定为合理开支,该判决亦作出了充分阐释。上述判决对当事人及法院处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023)最高法知民终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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