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最高院判例:侵权产品的模具要不要销毁?怎么执行?

2026-04-08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专利权利人举证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侵权产品制造者持有或者控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具有高度盖然性,侵权制造者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支持专利权人关于销毁模具的诉讼请求。同时,为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生效判决中增加了被诉侵权人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甲某为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起诉主张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并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在其发送侵权警告函后,乙公司仍然持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给甲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乙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甲某8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关于甲某“销毁乙公司库存被诉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甲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持有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和生产模具,故未支持甲某该项诉讼请求。贾某和乙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乙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确有生产模具,但主张生产模具并未由乙公司持有,而是由代工厂持有和控制。经二审法院释明,乙公司未就该项主张提交证据证明。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停止侵权的判项,改判乙公司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或甲某的见证下,销毁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30万元,以及乙公司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乙公司是否持有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以及是否判决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二审法院认为,依据被诉侵权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店铺页面宣传信息、甲某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以及乙公司的自认,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专用的生产模具具有高度盖然性。乙公司辩称模具由案外人持有和控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经释明,乙公司未能进行举证,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由乙公司持有、控制。在被诉侵权产品专用生产模具未被销毁的情况下,存在继续侵权、损害后果扩大等现实可能,有必要采取切实有效且合理可行的细化措施,确保全面有效制止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故支持甲某要求乙公司销毁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专用模具的上诉主张。

(二)关于销毁模具判项的执行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函后,未能积极回应,仍继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在法庭二审释明后,亦未积极履行诉讼义务,拒绝提供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具体信息,故存在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仍然继续实施或者通过他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现实可能。为切实并有针对性地防止继续侵权和损害后果扩大,督促乙公司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故判令乙公司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或甲某的见证下交出、销毁其用于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并对乙公司销毁模具的履行义务加判迟延履行金责任。如果乙公司无合理理由,未履行前述义务,则应按日承担向甲某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二审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其一,进一步厘清了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是否判令销毁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的审理思路;其二,通过加判迟延履行金,强化了对被诉侵权人履行生效判决的督促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和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其三,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的鲜明导向,充分体现了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2024)最高法知民终403

如您对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