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中国商标制度概述_基础篇 III_复审与无效程序(商标评审)

2025-07-01

立法

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企业、商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设立商标制度。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2823日通过,198331日施行;1993222日第一次修正;20011027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次修正;2013830日第三次修正;2019423日第四次修正,2019111日施行。

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83日公布,2002915日施行;2014429日修订,201451日施行。

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0604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03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100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4080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120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11211日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商标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等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


注册商标及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可以通过注册申请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获得。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始于核准注册之日,有效期十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未注册的商标仍可以使用,只要其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但商标所有人并无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电子烟产品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不得生产、销售。


如何获得注册商标

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应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商标概述_基础篇 I_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是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决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而申请复审的行政程序,以及认为已注册商标不符合相关规定,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行政程序。这些程序的审查统一由商标评审规则来进一步规范。


注册商标申请驳回之复审

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驳回复审所需文件

申请复审,应提交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其应包括申请人、被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及驳回决定的相关信息,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合议

通常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对复审案件进行审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受理

商标局经审查,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如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补正,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如未按期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复审申请。如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驳回

受理复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例如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或者对商标局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予以驳回,通知申请人。

决定

商标局经评审后,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救济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复审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期限届满,未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不予注册之复审

被异议人(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不予注册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不予注册复审所需文件

申请复审,应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其应包括申请人、被异议商标及不予注册决定的相关信息,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合议

通常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对复审案件进行审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受理

商标局经审查,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如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但可以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补正,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如未按期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撤回复审申请。如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驳回

受理复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例如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或者对商标局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予以驳回,通知申请人。

传送申请文件

受理后,商标局会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及时送交原异议人。

意见/答辩

原异议人,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提交意见书/答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补充证据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复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口审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局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局可以缺席评审。

和解

在复审案件评审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经调解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商标局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裁定。

撤回

在商标局评审期间,作出决定或裁定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如果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中止

商标局在进行不予注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不予注册复审程序。

决定

商标局经评审后,自收到申请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申请人(原被异议人)和原异议人。

救济

复审申请人(被异议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复审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期限届满,未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可分以下二大类。

绝对理由

注册商标,如违反以下规定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应予驳回(4)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10)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11)

-      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12)

-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注册的其他商标(19.4);或者

-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相对理由

注册商标,如违反以下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五年的时间限制:

-      与未或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冲突的,不得注册(13.2&3)

-      代理人或代表人或关系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他人商标,不予注册(15)

-      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不得注册(16.1)

-      注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同在先注册或初审的商标相同或近似(30)

-      违反非同日申请,初步审定先申请的, 而同日申请,初步审定先使用的规定(31)

-      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32)

无效申请所需文件 

请求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应提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其应包括被请求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信息、明确的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及无效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如涉及相对理由的,还需提交无效申请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合议

通常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对复审案件进行审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受理

商标局经审查,无效宣告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缴费,收到申请人缴纳的官费后,向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发出受理通知书。

如无效宣告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通知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期满为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无效宣告申请不符合规定,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主体资格、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规定,无明确的无效宣告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商标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驳回

受理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例如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对商标局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予以驳回,通知申请人。

传送无效申请

商标局会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申请无效的商标注册人。

答辩

被请求无效的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提出答辩。被请求无效的商标注册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评审。

补充证据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无效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未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将证据交对方当事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口审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商标局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在口头审理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口头审理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申请视为撤回,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商标局可以缺席评审。

撤回

在商标局评审期间,作出决定或裁定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向商标局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商标局认为可以撤回的,评审程序终止。

和解

在商标局评审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或经调解以书面形式达成和解。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商标局可以结案,也可以做出决定或裁定。

中止

商标局在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评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评审程序。

决定/裁定

针对绝对理由的情形,商标局自主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基于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审查后,自收到请求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基于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审查后,自收到请求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发现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标局将做出维持注册商标的裁定。

如发现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商标局将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

如宣告无效的理由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对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救济

针对绝对理由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商标注册,商标局自主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的,商标局的决定生效。

针对绝对理由的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做出的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裁定生效。

针对相对理由的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做出的维持注册商标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裁定生效。


无效宣告的复审程序

针对商标注册不符合相关规定之绝对理由的,商标局自主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复审程序与其他如前所述评审程序(如驳回之复审、不予注册之复审等)相同, 不再赘述。

商标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复审决定不向法院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无效宣告效力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述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撤销或不予撤销决定之复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复审程序与其他如前所述评审程序(如驳回之复审、不予注册之复审等)相同, 不再赘述。

商标局通常会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上述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复审决定没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


回避

商标局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1) 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3) 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近年统计数据

2024

中国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41.6万件;审理签发各类商标评审案件38.3万件。

2023

中国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41.09万件;审理签发各类商标评审案件37.34万件。

2022

中国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42.27万件;审理签发各类商标评审案件41.17万件。

2021

中国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47.3万件;审理签发各类商标评审案件38.3万件。

2020

中国受理各类商标评审申请36.7万件;审理签发各类商标评审案件35.8万件。

 

 

如您对上述文章或其他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相关阅读:

中国商标制度概述_基础篇 I_商标注册

中国商标制度概述_基础篇 II_注册商标的使用

中国商标制度概述_基础篇 IV_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商标制度概述_基础篇 V_驰名商标

中国商标制度概述_地理标志保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