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企业、商家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设立商标制度。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2年8月23日通过,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三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四次修正,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8月3日公布,2002年9月15日施行;2014年4月29日修订,2014年5月1日施行。
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年06月04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0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10月0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4年08月0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年12月0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1年12月11日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商标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等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
商标类型
中国商标法保护四类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品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用于识别服务提供者的标志。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下文所述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注册商标及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可以通过注册申请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获得。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始于核准注册之日,有效期十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未注册的商标仍可以使用,只要其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但商标所有人并无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不得生产、销售。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代理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要求前述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如何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
为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应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商标概述_基础篇 I_商标注册”。
为何到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商标
商标权具有地域性,仅在注册的国家受到保护。若中国企业或个人未在目标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注册,他人可能会在该目标国家或地区进行商标抢注,从而影响中国企业或个人品牌进驻该市场,或者面临被诉侵权的风险。
因此为避免可能的不利情况,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其可能商品或服务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前,应考虑在该国或地区申请注册商标,寻求商标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何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寻求商标保护,获得注册商标,通常有两种方式:
- 直接到需要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当局逐一申请注册商标,以及
- 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 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 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进行商标注册。
直接申请注册
直接到目标国家或地区逐一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向该国或地区相关当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缴纳相关费用,经其审查核准后,可获得商标注册。
前文所称的地区包括比荷卢联盟(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欧洲联盟(目前有27个成员国,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德国、法国瑞典、西班牙等),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目前有17个成员国,如中非、刚果、几内亚、尼日利亚等),非洲区域知识产权组织(ARIPO目前有22个成员国,如乌干达、津巴布韦、坦桑尼亚等)。
具体的各国或地区的规定和所需费用不尽相同。通常发达国家的费用较高,发展中国家费用较低。注册时间一般需要一年左右,有的二年以上。
需要时请与我所直接联系。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议定书, 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马德里联盟共有一百一十多个缔约方,覆盖一百三十多个国家。中国、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瑞典、挪威、瑞士、西班牙、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是马德里联盟成员。
相对于直接逐一去国外申请注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覆盖范围广、手续方便快捷、费用相对低廉的优点。
下文从两个方面来做进一步说明,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以及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I.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是中国申请人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申请方式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申请办理。
马德里协定
如申请人的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基础注册”),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应是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放弃、注销,应当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删减、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后期指定: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可请求将该国际注册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另外的国家。
放弃:申请人可自主在部分缔约方放弃对全部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保护,而保留在其他国家的注册。
注销:可能由于商标局或基础注册的原因,国际注册商标在全部缔约方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被注销。
转让:国际注册所有人可将其国际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删减:是指申请人在全部或部分被指定缔约方删减部分商品或服务。
变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如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所登记的代理人如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申请。
马德里议定书
如申请人的商标已在商标局获得注册(“基础注册”),或者已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被受理的(“基础申请”),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办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或是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以中国为原属国的,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变更、续展,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申请办理,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申请办理。
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商品/服务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出国内基础申请或者基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
申请&缴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缴纳官费,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有关官费。如申请人或代理人逾期未缴纳官费,商标局不受理其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商标局如期收到官费后,向国际局递交申请。
注册
国际局收到符合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一旦审查通过,就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商标注册,在《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国际注册证》,并通知指定保护国/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当局。
指定国实质审查
指定保护国/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当局,按当地国/地区法律,将对国际注册进行实质审查(通常12或18个月),并作出审查决定。
如果某当局同意保护国际注册商标,会发出给予保护的声明。
WIPO将在国际注册薄上记录各局的决定,并通知国际商标注册人。
审查意见/驳回
指定保护国家/地区对国际注册进行实质审查,可能会发出审查意见或临时驳回通知,全部或部分拒绝保护国际注册商标。此决定并不影响其他局的决定。
针对驳回决定,可直接向该局提出复审申请,以争取获得保护。
公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标国际注册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商标局不再另行公告。
有效期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有效期为十年,自国际注册日起计算。
续展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满后,如想继续使用的,可直接向WIPO续展注册。
在有效期届满之前6个月,国际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续展事宜。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国际局会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在宽展期内仍未申请续展的,国际局将注销该国际注册。在上述期限内申请的,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得以续展10年。
II.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
如前所述,针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保护国/地区的相关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当地国/地区法律,进行实质审查。
如此,对指定中国领土延伸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国商标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会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国际局发送核准保护声明;若部分或全部驳回,则会向国际局发送驳回通知
审查
商标局在马德里协定或者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驳回期限(以下简称驳回期限)内,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国际局。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未发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通知的,该领土延伸申请视为核准。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人,要求将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或者要求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自该商标在国际局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相关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商标局驳回该领土延伸申请。
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出版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被异议人可以自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答辩,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交。
商标局在驳回期限内将异议申请的有关情况以驳回决定的形式通知国际局。
续展
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转让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缔约方境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或者在缔约方境内有住所,或者是缔约方国民。
转让人未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通知注册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期满未改正或者转让容易引起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局作出该转让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删减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中国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撤销
以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无效
以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绝对理由,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提出申请。
以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相对理由,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不适用的部分规定
商标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商标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并办理手续的规定,对部分初步审定的部分进行分割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规定,均不适用于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相关事宜。
近年统计数据
2024年
中国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039件。截止2024年底,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累计有效量达6.08万件。
外国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马德里领土延伸申请达1.99万件(一件商标多个类别),中国完成马德里领土延伸实质审查4.98万件。
2023年
中国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6196件。截止2023年底,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累计有效量达5.63万件。
外国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马德里领土延伸申请达2.02万件(一件商标多个类别),中国完成马德里领土延伸实质审查6.07万件。
2022年
中国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827件。截止2022年底,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累计有效量达5.24万件。
外国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马德里领土延伸申请达2.49万件(一件商标多个类别),中国完成马德里领土延伸实质审查6.02万件。
2021年
中国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5928件。截止2021年底,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累计有效量达4.9万件。
外国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马德里领土延伸申请达2.7万件(一件商标多个类别),中国完成马德里领土延伸实质审查6.1万件。
2020年
中国收到国内申请人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553件。截止2020年底,中国申请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累计有效量达4.42万件。
外国申请人指定中国的马德里领土延伸申请达2.45万件(一件商标多个类别),中国完成马德里领土延伸实质审查6.26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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