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侵权诉讼案中的比对原则以及对不诚信诉讼行权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2026-03-10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中认为,判断是否侵权应考虑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关于某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应被考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专利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赔偿诉讼请求数额的主张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一方面在于规避其主张高额赔偿诉讼请求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在于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违反诚信原则的不当行为明确予以谴责。

A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B公司制造的“Gox”机器狗(以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且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A公司仅500元(实际金额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并判令B公司按侵权获利的3-5倍承担惩罚性赔偿(实际金额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

B公司一审辩称: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A公司所称巨大损失并无任何证据支持;A公司主张的500元赔偿属于法定赔偿,无任何必要对B公司进行审计。应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地,一审法院认为:1.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A公司主张的油漆、提手带、衣服等也不构成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中的足端力传感器和涉案专利中的“液位传感器”不构成等同。3.被诉侵权产品中的激光雷达与涉案专利中的“气体传感器”不构成等同。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与“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气体传感器”、“液位传感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本案侵权对比判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凡是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均为必要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缺少任一特征或者任一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应认定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A公司有关“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是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同时,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狗的外表包覆有可变色的仿生毛皮”“气体传感器”“液位传感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于权利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种种不正常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特别指出,任何人行使权利和参加诉讼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A公司从案外人处获得涉案专利权5天后,即对B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起诉状中声称B公司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其一方面仅主张50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另一方面又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二审中,A公司在一审判决已经明确认定B公司不构成侵权、其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请求“先行判决”B公司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请求赔偿的数额,但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主张赔偿额为500元。A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一方面意在规避高额赔偿诉讼请求所需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另一方面又意图给对方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诉讼压力。A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二审判决明确予以谴责。

该案二审判决重申了专利侵权对比判断应严格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对权利人所谓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以扩张保护范围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判决特别强调,专利权人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得以精心算计、反复无常的不当行为规避诉讼成本、施压对方当事人。法院对此类不诚信诉讼行径明确予以否定和谴责,彰显了司法对权利滥用的坚决规制。

2025)最高法知民终756

如您对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