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专利无效程序中优先权的职权审查与正当程序保障

2026-03-18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该案明确,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如果判断对比文件能否用以评价涉案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需要以涉案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权为前提,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审查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并对涉案专利能否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进行核实,但应给予当事人对优先权文件进行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A某系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甲公司就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1312-14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后、申请日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依职权调取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并经审查后,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成立,在此基础上,依据对比文件认定涉案专利权不具备创造性,并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孙某不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审查涉案专利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和涉案专利享有优先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行政程序中未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其自行调取的专利优先权文件进行质证,而是采用代为核实优先权的方式,并最终认定涉案专利优先权不成立,属程序违法情形。据此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A某、甲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A某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审查涉案专利优先权没有法律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核实优先权,构成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但必要时可以对专利权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严格限制。尤其是,专利权存在依据视为撤回且没有公开的在先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若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否构成评价该专利新颖性及创造性的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需要以本专利是否享有优先权为前提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引入优先权文件对本国优先权进行审查核实。

甲公司在无效程序中不仅提出了涉案专利本国优先权不成立的主张,同时也提出了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等无效理由,涉案专利优先权是否成立直接影响对比文件中的证据1312-14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是评价涉案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无效程序中依职权核实优先权成立与否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陈述、申辩的机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定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引入优先权文件对涉案专利能否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进行审查,但因优先权文件系认定优先权成立与否的关键证据,应当保障当事人对优先权文件进行质证的权利,至少要给予被诉决定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针对国家知识产权提出的遵守保密要求的抗辩理由,二审判决进一步指出:无论涉案专利的本国优先权文件是否需要保密,保密要求与正当程序所要求的给予当事人质证和发表意见的机会并不存在冲突。对证据的保密要求不是、更不应当成为违反听证原则和证据认定正当程序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在行政诉讼中拒绝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提交涉案专利的本国优先权文件,应当视为被诉决定没有相应证据。故,被诉决定因缺乏确凿证据被依法撤销。

上述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从职权审查层面来讲,判决明确了必要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引入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并对涉案专利的优先权进行审查核实,为专利行政审查职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指引;从程序规范层面来讲,判决纠正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程序违法行为,明确指出被诉决定的合议组未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优先权文件进行质证,而是在自行调取该证据后采用代为核实的方式,并最终认定涉案专利优先权不成立,该做法违反了听证原则,属于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二审判决既尊重了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审查空间,又严格坚守了程序正义的底线,体现了司法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审慎态度,对规范专利行政程序、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导意义。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87

如您对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