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专利保护之行政救济,中国专利概述之七

2025-07-31

立法

为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企业、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设立商标制度。

商标法及实施条例

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82823日通过,198331日施行;1993222日第一次修正;20011027日第二次修正;2013830日第三次修正;2019423日第四次修正,2019111日施行。

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83日公布,2002915日施行;2014429日修订,201451日施行。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95日公布,1998123日第一次修订,2004819日第二次修订,202010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三次修订施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417日公布,自200361日起施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73日局公布,自201483日起施行;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615日发布、施行;

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1014日发布,自20241014日起施行。

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0603日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03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1004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940809日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951201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20011211日加入《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商标管理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制定商标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等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商标执法工作。


注册商标及商标专用权

中国商标法保护四类注册商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注册商标可以通过注册申请程序,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而获得。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即商标注册人,享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始于核准注册之日,有效期十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根据相关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电子烟产品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不得生产、销售。


如何获得注册商标

为在指定的商标或服务上获得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人应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申请审查后,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核准注册。

详细的申请要求、所需文件及申请和审查程序等,请参见:

中国商标概述_基础篇 I_商标注册

https://cn.afdip.com/insights/Articles/TRADEMARK/2025/0623/2272.html


注册商标的保护

商标注册人享有专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即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受商标法保护。

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寻求行政救济)。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者举报。

本文将讨论行政救济。

寻求司法救济,请参见:

中国商标概述_商标保护之司法救济


专用权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侵权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上述第(1)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属于上述第(1)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上述第(2)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上述第(3)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上述第(3)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上述第(6)项所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上述第(6)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上述第(7)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


侵权判断

在准备投诉、举报文件和答辩时, 权利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可参考以下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判断商标侵权会考虑的因素。

商标使用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2)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2) 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3) 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4) 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5) 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未经许可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比对商品/服务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进行认定。

对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 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 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同一种商品/服务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类似商品/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商标的比对

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商标之间进行比对。

判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

相同商标

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以及虽有不同但视觉效果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的商标。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1) 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2)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3)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4)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着特征的;

5)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着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着特征的;

(2)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3)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4) 立体商标中的显着三维标志和显着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5) 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6) 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7) 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

近似商标

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有以下情形之一:

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

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

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

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

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容易混淆

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

(1)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

(2)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

(1) 商标的近似情况;

(2) 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

(3) 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4) 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

(5) 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

(6) 其他相关因素。

攀附意图

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涉嫌侵权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处于同一行业或者具有较大关联性的行业,且无正当理由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应当认定涉嫌侵权人具有攀附意图。


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所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在国内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

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1) 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

(2) 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而进行的改变除外;

(3) 超出原使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是否驰名,按照相关规定认定。

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评审、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相关权利人依据相关规定主张其驰名商标权利,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驰名商标相关规定主张权利的,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如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普通的未注册商标,除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外,只要其使用合法,是可以使用的,但无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给予的商标专用权。

然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类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如下特殊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注册的驰名商标

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享受普通注册商标的上述保护范围之外,一定条件下还能享受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如下特殊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寻求行政救济

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寻求行政救济)。

任何人可以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
商标侵权之救济

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处理。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者举报。

所需提交材料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处理商标侵权时,应提交:

(1) 投诉书;

(2) 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

(3) 主体资格证明,如注册人营业执照等;

(4) 侵权证据 (如侵权实物或照片、购物凭证、宣传广告、网页画面等)

(5) 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办理)

投诉书应包括:请求人、被请求人及代理人的信息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明确的请求事项,具体的事实、理由和必要的证据。

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应提交相关证明,如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或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等,以证明其为利害关系人。

有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要求请求人提交承诺书,承诺因不实投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有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要求,请求人对假冒商标商品出具鉴定证明。

立案受理

如提交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受理投诉。如提交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投诉不予受理,通知投诉人。

调查取证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 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使前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权利人辨认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权利人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商品出具书面辨认意见。权利人应当对其辨认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审查辨认人出具辨认意见的主体资格及辨认意见的真实性。涉嫌侵权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辨认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辨认意见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听证

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属于听证范围的案件,应组织听证,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中止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涉案注册商标权属正在商标局审理或者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定性的,属于前述商标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

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处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行为成立的,作出处罚决定;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违法经营额

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 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

(2) 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

(3) 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

(4) 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

(5) 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6) 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

市场中间价格

前述第(4)项提到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商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没有公布指导零售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商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2) 市场没有同种被侵权商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确定,或者按照市场有销售的与侵权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按照前款办法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认定机构认定后确定。

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格,经对其他关联证据审查并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

当事人对被侵权商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计算规则

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 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特殊情形的计算

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

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应当按照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侵权商品未独立计价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价值比例计算;无法区分价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免费赠送商品:

免费赠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赠品的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计算违法经营额;赠品无法确定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赠品属于非标准商品的,按照标价或者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翻新商品:

翻新后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商品整体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翻新商品本身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其零件或者配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零件或者配件的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伪造/擅自制造标识:

侵权行为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按照侵权标识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帮助侵权: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帮助侵权获得的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没有收入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出租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租赁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

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查实侵权商品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商标许可人构成帮助被许可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许可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商标无偿许可使用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虚假销售:

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刷单等虚假销售手段增加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额,不计入违法经营额。

根据上述规定均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对于仅能查证部分违法经营额的,按照已查证的违法经营额处理。

合法来源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

负责查处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停止销售的不知销售商品侵权且有合法来源的案件情况,通报给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下列情形属于能证明前述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1) 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2) 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3) 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4) 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情形:

(1) 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2) 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

(3) 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 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

(5) 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所述“说明提供者”,是指涉嫌侵权人主动提供供货商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准确信息或者线索。

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

对责令停止销售的侵权商品,侵权人再次销售的,应当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

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标侵权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损失赔偿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针对侵权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所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但是,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程序,不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

要求赔偿的诉求,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程序请参见:

中国商标概述_商标保护之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程序可以对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赔偿调解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确定赔偿

基本原则:

按照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恶意侵权: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计算方法:

按照上述原则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上述原则中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上述原则中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法定赔偿金: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上述法定赔偿金。

法院确定上述法定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就赔偿金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合理开支:

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告举证: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账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三年未使用免赔偿: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理来源免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行为之行政查处

无论是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还是注册商标的使用,都应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反商标法规定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会行使其管理职能,进行行政查处,根据违法行为的情况,给予责令停止侵权,责令停止销售,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处以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撤销注册商标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电子烟产品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违反这一规定的,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得用驰名商标字样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未标明被许可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如违反该规定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集体/证明商标管理义务

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的,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

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恶意申请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驰名商标保护

商标持有人向行政管理部门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刑事责任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

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当事人不服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上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近年统计数据

2024

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4.04万件,涉案金额11.1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20件。

2023

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94万件,案值7.90亿元,罚没金额6.26亿元。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51万件,案值7.3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330件。

2022

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75万件,案值14.48亿元,罚没金额5.94亿元。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14万件,案值7.34亿元,罚没金额5.29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41件。

2021

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95万件,案值9.83亿元,罚没金额6.86亿元。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57万件,案值9.45亿元,罚没金额6.37亿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011件。

2020

中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3万件,案值7.9亿元,罚没金额7亿元。其中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96万件,案值7.65亿元,罚没金额6.78万元。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1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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