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时,发现其中两个当事人之间曾存在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该著作权案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直接影响正在审理的专利权权属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是,在案证据显示已生效的著作权判决确有错误,故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著作权案。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联著作权案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侵权事实并提起著作权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意在加入关联的专利权权属纠纷,侵占他人专利权,已经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诉讼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改判撤销著作权案一审判决,同时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分别予以顶格10万元的司法处罚并作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目前,两被处罚当事人均已缴纳了罚款,公安机关已对二人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对认定虚假诉讼的考量因素作了详细论述,同时对于惩治虚假诉讼的措施也给出了司法建议,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自然人Y从甲公司离职后,当月即入职乙公司。Y在两家公司的职务均为技术工程师。Y入职乙公司1个月内,即以自己的名义就涉案技术图纸申请了涉案专利。甲公司以Y离职后1年内申请的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为由,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主张涉案专利应归甲公司所有。乙公司股东之一H主张其为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以Y申请的涉案专利的附图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再审判决认为H与Y之间的著作权案属于虚假诉讼,最终判定涉案专利权归甲公司所有。两件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H与Y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经审查,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
H自称系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Y系甲公司前员工,从甲公司离职后的当月(4月30日)即入职乙公司(H系乙公司股东之一)。Y入职乙公司数日后,即与专利代理机构沟通涉案专利申请事宜,并最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涉案专利。H认为涉案专利的附图与涉案技术图纸相同或高度近似,故起诉称Y构成著作权侵权。Y答辩称:H非适格原告,涉案技术图纸属于职务创作,著作权属于乙公司。H提交了乙公司出具的涉案技术图纸系H入职乙公司之前的个人作品,非职务作品的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图纸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法院基于H提交的载有涉案技术图纸的光盘及其与淘宝商家联系将涉案技术图纸进行3D打印的聊天记录,以及乙公司关于涉及技术图纸为H个人作品而非职务作品的说明,认定H享有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Y某擅自使用涉案技术图纸申请专利,侵害了H的著作权。一审判决Y向H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直接生效。
H获知甲公司与Y之间的专利权权属纠纷尚未审结,即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基于著作权案生效判决认定的H系涉案技术图纸著作权人的事实,主张涉案专利权应归其所有。
甲公司与Y、第三人H的专利权权属纠纷
Y入职乙公司之前系甲公司员工,Y离职当月即入职乙公司,并在入职后1个月内即申请了涉案专利。甲公司认为Y在离职后1年内申请的涉案专利属于职务发明,该专利应归甲公司所有。Y答辩称涉案专利系其个人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
H在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开庭前取得著作权案生效判决,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加入前述专利权权属诉讼中,以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为依据,主张诉争专利权归其所有。专利权案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甲公司所有,Y、H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专利权权属上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审了已结案的著作权案,并对案进行了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不仅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H为涉案技术图纸著作权人的认定,而且将H与Y之间的著作权诉讼认定为虚假诉讼。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H无法提供涉案技术图纸的原始数据载体,3D打印记录亦不能证明H发送给淘宝商家客服的图纸系其原始创作的图纸,二者不能相互印证证明涉案技术图纸系H原创,不能据此认定H系涉案技术图纸的作者并由此享有著作权。此外,在甲公司对Y提起专利权权属诉讼后,为对抗甲公司的诉讼主张,拖延专利权案诉讼进程,Y与H恶意串通,捏造H系涉案专利附图的著作权人以及Y侵权的事实,另案提起著作权权属、侵权诉讼。二人在诉讼中相互配合,使得H在短时间内取得其为涉案技术图纸著作权人的生效判决,并成功加入专利权权属纠纷,最终目的在于以生效判决确认H系著作权人的身份及Y侵害其著作权的事实,侵占应属于甲公司的涉案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认定H与Y之间的著作权案属于虚假诉讼。
首先,H与Y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具备恶意串通的基础条件。H、Y二人早已相识,且关系密切。Y及其妻子、H等共同成立丙公司,在双方还陷于著作权侵权纠纷及与甲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的情况下,Y及其妻子还将其所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H,甚至此后仍与妻子继续在Y独资的丙公司工作,明显有悖常理。
其次,H捏造“著作权人”身份及侵权事实并提起诉讼,与Y一起实际实施了恶意串通的行为。其一,H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其明知该事实,却捏造“著作权人”的身份以及Y侵害著作权的事实,提起本案诉讼,主观恶意明显。其二,甲公司对Y提起专利权权属诉讼之后数日,H对Y即提出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而该专利权权属案中,因无法向Y送达诉讼材料,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H却能及时、准确获知该专利权权属诉讼的存在,且并未第一时间选择向审理专利权权属案的法院提出加入诉讼,而是有针对性地另择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其行为逻辑不合常理,且其对如何能精确聚焦到所涉专利的具体信息并迅速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陈述无说服力。其三,Y在著作权案中并未对H提交的著作权证据(均为极易篡改、伪造、变造的电子证据)进行实质性抗辩,实质上配合了H的诉讼主张。其四,从诉讼过程可见Y拖延甲公司提起的专利权权属诉讼进程、与H相互配合的意图明显。其五,一审审理过程中,H与Y均已明知甲公司起诉Y的专利权权属案正在审理中,却未向一审法院披露相关情况,故意隐瞒可能影响本案审理结果的重要事实,恶意明显。其六,一审判决生效后,Y迄今未履行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况且二人迄今仍同在丙公司工作,H亦未积极要求Y履行义务,二人行为反常。
最后,H与Y恶意串通,提起著作权诉讼的目的为影响甲公司诉Y专利权权属案的审理结果,以达到侵占甲公司涉案专利权的目的。其一,Y具备研发涉案专利技术的能力,且涉案专利与其曾任职的甲公司的技术领域相关,故Y应为涉案技术图纸的设计人及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系甲公司的职务发明。而H称其系涉案技术图纸的著作权人,但从研发能力来看,H虽能简单陈述涉案专利工作原理、发明点等相关技术事实,但无法回答涉案专利相关技术领域的基础知识,难以认定其具有相关技术的研发能力。其二,Y明知涉案专利属职务发明,应归甲公司所有,却仍与H串通,二人目的在于侵占涉案专利权。为影响专利权权属案件的审理结果,Y故意拖延专利权权属案审理进度,隐瞒著作权诉讼案件情况,并配合H尽快取得生效一审判决继而配合H谋求取得涉案专利权权属,进而试图以生效判决对抗甲公司的专利权权属主张,以求达到占有本应归甲公司所有的涉案专利权的最终目的。
虚假诉讼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之一,司法实践中,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一般需要考量如下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二是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表现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三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的目的是否在于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前述行为干扰了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妨害了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费司法资源,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对此,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的生效判决,对构成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作出从重处以罚款的司法处罚措施;同时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及时移送犯罪线索,该判决对于如何认定构成虚假诉讼具有参考意义,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亦有重要的警示作用。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鲜明态度和坚决举措,不仅能够有效震慑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也有利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增强司法权威。
(2025)最高法知民再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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