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 案例

违反法定程序的专利行政裁决将被撤销

2025-09-18

      最高人民法院在甲某(专利权人)诉A市监局(被诉行政机关)就专利侵权纠纷作出的专利行政裁决纠纷(被诉行政裁决)的二审判决中,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裁决,要求A市监局就甲某提出的其与乙厂(被诉侵权人)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最高院二审判决的撤销理由是:被诉行政机关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中,对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组织当事人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正当程序,属于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的同时,可以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甲某以乙厂设备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市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A市监局受理甲某请求之后,到乙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拍摄了相关产品照片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对调查取证的产品照片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比之后,作出行政裁决,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乙厂未侵害甲某涉案专利权,并据此裁决驳回甲某的全部请求。

甲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A市监局未对案件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或口头审理)进行说明,未收到被诉行政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也未组织当事人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甲某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诉裁决,由A市监局就甲某的请求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就本案争议焦点的认定和分析如下:

一、A市监局受理甲某提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后,自主选择书面审查方式,并将乙厂的答辩状送达贾某川,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的程序性规定。

二、A市监局在未组织当事人就其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即将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正当程序,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最高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裁决之前,应当保证当事人对裁决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陈述、申辩的机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国知发保字〔201957号)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前或在审理中提交给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对其进行确认和质证。上述规范性文件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程序的规定,亦可以作为判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参考。

甲某在二审中确认A市监局调查取证取得照片中的产品为被诉侵权产品。乙厂在二审中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并自行使用。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比,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尽管被诉裁决有关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结论并无不当,但是被诉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诉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强调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当事人陈述权、辩护权等程序性权利,防止国家机关权力滥用。最高院的上述生效判决,对行政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审理方式的选择,质证程序的违法性均给出了明确标准和法律依据,有利于纠正行政机关“重结果、轻程序”的执法理念,亦有利于当事人从程序上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2023)最高法知行终547

如您对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 info@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 info@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