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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决:发现技术问题本身,可以赋予专利创造性

2026-06-10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发现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便该技术方案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但该技术问题的发现足以使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故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本案涉及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甲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乙公司针对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在于发现了某一技术问题”的认定不能成立,因为该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掌握的技术知识即可发现的,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分歧主要在于如何确定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其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容易被发现,以及这一发现是否足以赋予本专利创造性。

围绕这一核心争议,最高院指出: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整体技术构思相同,均采用“断开检测电路”的方式来识别管路是否断开。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额外增加了对该检测电路本身的短路情况进行检测。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公知常识,

然而,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认识到该检测线路的断开并不必然意味着管路系统的断开。而本专利发现了这一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并进一步指出,检测线路断开的原因不同车辆维修的紧急程度也不同。在这一发现的基础上,本专利提出了相应的技术方案,以区分对地短路和管路系统断开这两种情形。

最后,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本专利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意识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更不用说并提出或能够提出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技术方案,故该技术问题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尽管本专利解决该技术问题所使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本专利发现该技术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足以使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本案明确,若发明创造的主要技术贡献在于发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发现的技术问题,并在找出原因后提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不宜仅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来否定其创造性。本案聚焦现有技术改进的痛点难点,丰富了创造性判断的裁判规则,引导创新主体关注“真问题”、实现“真创新”,传递了尊重研发规律、激励科技创新的司法理念。

2024)最高法知行终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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