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该案明确,在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审查中,应发挥客体适格性审查的底线功能,整体考虑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和商业特征,除非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一般不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并进一步明晰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桂林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湖南某公司提起的(2018)湘01民初3843号案(以下简称3843号案)诉讼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湖南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获
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潍坊甲公司诉称:其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名称为直冷式螺旋预冷机降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获得授权,并已将其实际用于产品的制造、销售。目前该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发生专利权转让,原专利权人作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如认定被告构成侵害专利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告能够证明其已获得专利权受让人许可的除外。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深圳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人主动向被诉侵权人提供并意图使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但未披露其专利权,直至被诉侵权人实施完毕方才请求侵权救济,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已获得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在上诉人江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A公司、厦门B公司、原审被告河北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工程设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江苏某公司的围栏系统发明专利(
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
1.放弃式修改一般是指修改权利要求时引入否定性技术特征,将特定保护对象从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予以排除,以此限缩原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仅适用于专利申请因部分重合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因现有技术意外占先而丧失新颖性,或者基于非技术原因排除专利法不予保护的主题等有限的特定情形。 2.放弃式修改同样需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
1.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某一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否属于进一步限定的审查,应仅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包含了被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比被修改的权利要求是否增加了技术特征,且增加的技术特征是否均记载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为准。 2.专利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一般应当以回应无效宣告理由为限
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通常包括在产品交易、使用过程中能够观察到或者会关注产品外观的人。如果产品的功能和用途决定了其只能被作为组装产品的部件使用,该组装产品的最终用户在正常使用组装产品的过程中无法观察到部件的外观设计,则一般消费者主要包括该部件的直接购买者、安装者。 在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东莞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某公司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拆分诉争专利的权利要求并分别确定不同权利要求归属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该案终审裁定指出,一项专利申请作为一个整体只能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一般不能根据不同的权利要求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人为分割,否则就会导致在一项专利申请上产生多项专利申请权。 广东某公司以杭州某公司将双方合作期间所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