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行政上诉案中指出,专利无效审查口头审理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修改后的部分权利要求不能接受时,应当给予专利权人审查基础的选择权:其既可以选择以上一个可接受的权利要求书文本为审查基础;也可以选择删除当前权利要求书文本中不被接受的权利要求,仅以其余可接受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如其选择删除当前权利要求书文本中不被接受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中明确了:确定无效的法律状态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能够决定其他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对象已不复存在。案情概述如下: A 公司系专利权人, B 公司、 C 公司先后分别就 A 公司的实用新型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就 B 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知局先发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无效决定 1 ),宣告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涉及优先权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明确了发明专利的部分优先权的判断规则。 甲公司系名称为 用于增强上行链路的 MAC 复用及 TFC 选择过程的方法及设备 ,以及名称为 用于增强上行链路的 MAC 复用及 TFC 选择过程的方法、 WTRU 及基站 的两项发明专利(以下统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甲公司主张本专利享有三项外国优先权。 2020 年 5 月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改进的核心在于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则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改进核心在于对材料、方法本身的改进,且该改进并不导致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某公司系名称为 基于玻璃的制品及包含其的装置 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为: 1. 一种基于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若权利人举证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人对外展出的产品照片相比缺少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零部件的结构、安装位置、组合关系、技术效果以及实际安装的可能性等,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关技术特征。 芬兰某公司诉称:其系名称为 筛分、粉碎或搅拌铲斗 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安徽某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强调,对于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的专利权以及相同事由的不侵权抗辩,关联案件的认定应当保持一致,以防止出现裁判冲突。即使被诉侵权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据另案生效裁判中有关同样的抗辩事由成立的认定,依法改判认定被诉侵权人的有关抗辩同样成立。 该案基本案情是:
1. 与已经在中国上市的被仿制药相对应并登记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的专利,构成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相关的专利。 2. 与被仿制药仅存在规格差异的原研药已在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相关专利的,仿制药申请人原则上应当对照该已作登记的原研药相关专利作出声明。 甲公司是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覆盖含哌柏西利活性成分的所有剂型药品,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明确对于稳定性存疑的专利权,可以采取适当延长生效侵权判决的义务履行期限、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等利益平衡措施,兼顾程序正义和实质公平,鼓励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 甲公司系一种吸隔声屏障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乙公司制造、销售的某公路路段隔离防护设施(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对专利权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书。该案中,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行政程序中修改权利要求且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专利权人未将权利要求书已经修改的情形及时告知一审法院,致使一审法院错误地依据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书作出一审判决,最终导致一审判决被二审法
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原研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日本某株式会社诉称:其系两个名称为 治疗白介素 -6 相关疾病的方法 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1 和 2 )的权利人。某公司申请注册的 托珠单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