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发明报酬纠纷案,明确: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应当以发明创造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为前提。 案件背景 X 于 2016 年入职甲公司,任制剂工艺开发高级总监, 2021 年离职。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甲公司, X 是六位发明人之一。实施涉案专利的产品于 2019 年 11 月获准上市。根据甲公司提交的产品营收数据, 2019 年营业利润亏损, 2020 年至 2024 年营业利润共
最高检发布 5 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领域检察监督案件。 其中,自然人 X 与义乌市甲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入选。 基本案情 2017 年 5 月, X 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随后, X 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多件与该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类似的
最高检发布 5 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惩治典型案例,涵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领域检察监督案件。 其中,佛山甲公司与无锡乙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作为典型案例之一入选。 基本案情 无锡乙公司主要从事计量配料等自动化物料处理系统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100 余项,系江苏省高新技术
甲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曾于 2007 年对乙公司(分别为乙 1 、乙 2 、乙 3 三个关联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前案)。前案一审于 2013 年 5 月认定侵权成立,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提起上诉,前案二审于 2015 年 1 月维持原判。 在前案一审判决作出后的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7 日期间,甲公司先后多次通过公证保全取证,证明乙公司和丙公司存在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案作出裁定,并明确:在一审作出责令停止侵害判决的同时裁定采取立即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措施的,由于案件已经经过实体审理,行为保全申请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较为充分,在行为保全复议审查阶段,除非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或者具有充分理由足以认定不符合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条件,一般即应维持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明确,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其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的,应就其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有关人员的从业经历、职责范围、对涉案发明创造的熟悉程度等因素对其是否属于发明人进行综合判断。该案对于防范冒名顶替发明人身份,制止科技创新活动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形式上从属但实质上为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认定,明确当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从属权利要求,经审查后发现实质上并非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应当将该从属权利要求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对待;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区分该权利要求与其形式上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且该权利要求及其实施例并不能当然地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作出二审裁定,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二审裁定指出,当权利人的警告并未明确指出其被侵害的具体专利权或者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涉案侵权警告的内容所可能涉及的特定专利权和被指控侵权的具体产品、方法,以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涉案侵权警告可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侵权案件中认为,对于与被诉侵权设备的使用有关的方法专利,被诉侵权人在组装、调试被诉侵权设备的过程中实施被诉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达到管辖权异议阶段所需的可争辩程度的,被诉侵权设备组装、调试行为的发生地可以作为确定侵害该方法专利民事案件管辖的依据。 本文涉及一方法专利权的侵权纠纷,案情简述如下: A 公司为涉案发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发现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容易发现的技术问题,并提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便该技术方案采用了常规技术手段,但该技术问题的发现足以使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故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本案涉及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纠纷。甲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乙公司针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