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化工领域的发明专利权属纠纷,认定在有合同明确限制的情况下,技术受让方未经技术提供方许可,擅自利用提供方提供的技术方案提出专利申请,即使在提供方技术方案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的改进,但由于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提供方的意愿,受让方也不能当然因其改进而享有专利权。 上海A公司起诉主张,安徽B公司名下的化学物质M的纯化系统及纯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请求支付奖励、报酬的权利,不应当因用人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处分而受到损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 在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天津某公司、被上诉人某集团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中,涉及某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佛山某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公司等十一名被诉侵权人侵害商业秘密案,认定佛山某公司二审主张的技术信息明确,并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中,佛山某公司主张苏州某公司等十一名被诉侵权人侵害其技术秘密,并提交《商业秘点说明》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秘点内容,秘点载体文件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涉及的图纸和表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
专利权利人主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产品使用者负担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予以支持。该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侵权使用者与其他侵权行为实施者同为被告时,维权合理开支的分担可以综合考虑其各自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因果关系或者关联程度、对专利权利人维权行为的顺利开展是否造成阻碍、是否导致维权费用增加等因素来确定。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请求将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列为维权合理开支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上诉人辽宁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丹阳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丹阳某公司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丹阳某公司主张由辽宁某公司制造并销售、南通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侵害其专利权,故向一审法院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该案明确,在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审查中,应发挥客体适格性审查的底线功能,整体考虑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和商业特征,除非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一般不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上诉案件,认定被诉侵权人的诉讼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并进一步明晰了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桂林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湖南某公司提起的(2018)湘01民初3843号案(以下简称3843号案)诉讼为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湖南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获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明确了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发生专利权转让,原专利权人作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受影响,如认定被告构成侵害专利权的,应当依法支持原专利权人关于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但被告能够证明其已获得专利权受让人许可的除外。 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深圳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权人主动向被诉侵权人提供并意图使其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但未披露其专利权,直至被诉侵权人实施完毕方才请求侵权救济,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已获得专利权人默示许可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在上诉人江苏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A公司、厦门B公司、原审被告河北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工程设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江苏某公司的围栏系统发明专利(
药品专利申请人或者权利人在申请日后提交补充实验数据,主张该数据能够证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具备创造性、专利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专利申请文件明确记载或者隐含公开了补充实验数据拟直接证明的待证事实,且申请人并非通过补充实验数据克服原专利申请文件的固有内在缺陷的,可以接受该补充实验数据,并进一步审查其是否能够证明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