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指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害,并提供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相同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涉嫌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信息系其自主研发,对涉嫌侵权人为此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当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并运用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行政上诉案中指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直接关系到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以及所涉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的认定,其不仅适用于初步审查程序,也适用于授权后程序。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为由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的,提出声明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行政上诉案中指出,若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相应结构命名不同,但二者的结构、功能、用途及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则该相应结构不构成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 本文涉及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案情简述如下: 涉案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名称为 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 ,甲公司为本专利的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专利侵权案件中指出,如果产品制造者提供的软件和操作说明书是被诉侵权产品功能实现的必要附件,按照操作说明书的步骤将加工后的数据导入被诉侵权产品后所实现的功能应理解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组合后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产品制造者所主观明知并整体提供的,可将产品与软件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 本文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判决中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特征,如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数值稳定地落入该数值范围且实质具有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技术效果,被诉侵权人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制造公差,其公差值不必然影响权利要求中所限定的数值范围特征的,一般不予支持。 本文涉及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时,发现其中两个当事人之间曾存在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该著作权案的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直接影响正在审理的专利权权属案件的审理结果。但是,在案证据显示已生效的著作权判决确有错误,故最高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审著作权案。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联著作权案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侵权事实并提起著作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行政上诉案中指出,判断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应当综合考虑微信朋友圈信息发布机制,发布者的具体情况,信息的具体内容、发布方式及发布时间,该发布者微信朋友圈的主要用途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已经实际处于不特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而不能仅凭存在能够获得的可能性即认定构成现有技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裁决行政纠纷的二审判决中指出,据以主张侵权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且该无效决定生效之后,认定侵犯专利权的在先行政裁决将被撤销,撤销理由是据以作出的事实基础不复存在。 本文涉及前后两件行政决定,案情简述如下: l 在先行政裁决: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裁决,由侵权行为所在地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作出 l 在后行政决定
最高院在一行政上诉案判决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通常并不记载和限定具体的长宽高数值,故原则上无法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长宽高的绝对值进行具体对比。但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能够体现该外观设计不同部分之间的相对比例关系的,可以将该相对比例关系作为确定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相同点或区别点的依据。 在该案中,专利权人甲有一外观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的二审判决中指出:形式上撰写为产品权利要求,但实质上属于计算机程序模块构架类的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既包含了硬件的改进,又包含了计算机程序的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对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硬件部分,且所涉及的计算机程序为已知的,可以认为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