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中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其作出的技术贡献、创新程度相适应;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合理确定保护范围,继而进行侵权判断的重要依据;相关专利无效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并维持其有效的具体理由,以及权利人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的相关陈述,均属于涉案专利的审查档案,在认定被诉侵
无效宣告请求人仅主张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故亦不具备创造性,且未提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具体理由,专利行政部门未告知专利权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具体理由,亦未给予其针对该具体理由陈述意见的机会,径行认定本专利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主张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反听证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公司系液晶取向
如果将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形成专利设计需要通过衔接呼应、过渡协调等较大改变和调整才能组合形成一个外观和功能协调统一的整体,则通常可认为该组合过程超出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想到将这种设计特征进行组合,此时可认定现有设计不存在该组合启示。 自然人王某系伸缩式标高尺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6月8日,某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明确对于包含自定义产品型号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既未公开该产品的获得渠道,又未公开其结构、组分、性能、制造方法等信息,其所指物质不能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附图后,无法合理确定其含义的,应认定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并由专利权人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西安某公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在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仍然合法存在的权利或者利益,均可构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合法权利。 自然人马某军是名称为啤酒罐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5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18日。该外观设计的罐身突出显示V8文字。某啤酒公司是某V8注册商标
如果专利设计仅是对相同种类产品上的同一对比设计中不同部分的设计特征,运用居中、对称等惯常设计手法进行拼合或者替换,则通常可认为该专利设计与对比设计仅具有细微区别,且一般不具有独特视觉效果。 自然人黄某毅系螺丝刀具收纳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佛山某工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某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
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现有设计物证上的铭牌所载明的出厂日期,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销售公开日期或者使用公开日期。 福建某公司系全自动砌块成型机(T10VA)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8月20日,高唐县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
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其他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前提,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基于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不可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通常不会产生改进的动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权利人未提出上诉、仅有部分侵权人上诉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二审在准确界定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身份的基础上,改判其他被诉侵权人与上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华某公司为销售DISNEY迪士尼商标的杯子,向广州某公司、浙江某公司(两公司混同经营)购买防伪标签,由广州某公司、浙江某公司对其拟销售的商品外观图样进行审核后,向金华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存在区别,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技术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本案是浙江某公司与某公司系列专利权属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一。浙江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两位技术主管从浙江某公司离职当月入职某公司